美国女权运动

2026/1/22 3:59:46

女其平均工资收入仅相当于同龄男子的62cy0 。一位有文凭的女大学生通常要比只拿高中文凭即参加工作的男子平均每年少挣2000 美元不等。 1962 年成立的总统妇女地位委员会向总统提交了美国妇女调查报告,表明了妇女受歧视的状况,引起了政府的重视。

1963 年,《 同酬法》 通过,并且于1964 年6 月H 日生效。规定雇主必须对在同等工作条件下干同样工作的男女支付同样的报酬。它是联邦政府制定的第一个反对性别歧视的法律。此法案的反对者声称实施一个法规,这个法规会给雇主以刺激,从而把工作的机会给男子,这样会更大幅度地提升性别歧视。伊利诺伊州的保罗· 分德利认为,平等支付法案可能引起雇主在一些工作中放弃雇佣妇女。他说:“这个法案的实施会使妇女获得工作机会的可能性更小,而不是更大。 但实际上,这项法律既没有规定雇主给妇女以平等就业机会,也缺乏强有力的证据。为了躲避此法案,许多雇主在工作名称上大做文章。因此,同工不同酬现象依然存在。

20 世纪60 年代女权运动兴起后,各妇女组织积极地为男女平等而努力斗争。1967 年,在妇女组织的游说下,约翰逊总统签署了一项行政命令,禁止在联邦职员中实行性别歧视。

1970 年平等支付法案规定:如果(她)他们在做同样的工作,有相同的工作评价体制,规定的工作就应该被列为平等;如果她们在做同等价值的工作,那么为同一雇主工作的男女的薪水应该相同,应该签订同样的合同条款。除非雇主提出“材料因素”申请(即雇主能够证明工薪的不同的确是由于材料因素而非性别的不同),这些规定就应该得到执行。

1972 年,美国国会通过同工同酬修正法案。此法案通过后,按照劳工统计局的统计,与男性相比,女性的薪水己经戏剧性地提高了。从1970 年的所赚工资为男性的62 % , 到2004 年的80 %。

3 .教育机会的平等

在教育体制的某些方面,性别不平等比起其他的不平等来说是更显著的。在社会中,社会地位的分配更多地取决于教育。只有教育机会平等,生活机会才会平等。在每一个社会经济地位水平上,男性的教育机会一贯比女性大。例如,在底层社会经济地位类型中,男性在获得任何进一步的正规学校教育方面要比女性占26 %的优势;在接受大学教育方面,男性要占58 %的优势;在完成大学教育方面,男性要占86 %的优势;在进入研究院或职业学院方面,男性要占250cy0 的优势。同样地,在最高的社会经济地位类型中,在获得任何进一步的正规学校教育方面,男性要比女性占8cy0 的优势;在接受大学教育方面,男性要占20 %的优势;在完成大学教育方面,男性要占28 %的优势;在进入研究院或职业学院方面,男性要占129cy0 的优势。这样来看,因性别不同,男女教育机会是不平等的。而且,因贫富情况不同,男女接受教育的程度也是不平等的。1964 年,民权法案第四条规定援助应该给予那些遵守非歧视命令的学校,向这些学校提供废除种族歧视援助中心基金,为了提供更公平的教育而赋予州教育部补助金。20 世纪70 年代,社会意识改变了。不再约束着装,承认了妇女的工作地位,合法技术进步使得妇女能够更加容易地控制生育,教育自然也受到了影响。1972 年的实施的1964 年民权法案修正案禁止联邦援助教育课程与活动的偏见,中等学校中如果要求一个性别学习家政就必须要求另一个性别也学习家政。传统的男性垄断的课程如工业美术课现在对女性开放。1970 一1971 年,在高中仅仅7cy0 的女性参加竞争性的体育项目,而到1981 年所有的参与者中35 %是女性。人们认为,高中数学是妇女获得与男性经济平等的能力的一个重要的基础学科。20 世纪70 年代,高中数学培训中男女之间的界限被取消了。1972 年6 月,议会通过高等教育修正案,禁止收到联邦基金的高校在所有的教育程序与各项活动中实行性别歧视。

1974 年8 月,议会通过妇女教育平等法案,为非性别歧视课程与教育规划的发展提供基金,来促进男女性别之间的平等,彻底消除教育中的对女性不利的障碍。在1972 和1974 年间,议会通过了禁止在教育中存在性别歧视的教育修正案的第四条法案,妇女教育平等法案,平等贷款或学分机会法案和平等权利修正案。1975 年,小学与中学修订了课程,取消了男女同学的某些课程分离情况,一些运动竞技课程不仅出现在男生课堂上也出现在女生课堂上。

1976 年开始实施的1963 年职业教育法案修正案要求各州行动起来,坚决清除职业教育中的性别偏见、性别定式和性别歧视。 1986 年,一个关于教育的全国调查报道说:最戏剧性的发现是,20 世纪60 年代末的妇女运动的广度己经影响了20 世纪80 年代的高等教育。在20 世纪80 年代末,25 % 的法律、医疗、商业学校的毕业生都是女性,而20 年前则只有5cy0 。因女性获得学位的比例在20 世纪70 年代至80 年代稳定上升。到1982 年,女性获得学士学位的数量超过了男性。1992 年,女性占入学新生登记注册的53 . Icy0 。1992 年,高中毕业的女生中有65 . 4cy0 在秋季进入大学,而男生中59 . 7 %进入了大学。到1992 年,54 . 2cy0 的学士学位获得者是女性,51 . 5cy0 的女性获得了硕士和专业学位,37 . 3cy0 的女性获得博士学位。20 世纪60 年代早期,美国大学的女生超过70 %毕业于六个专业:教育、英语、护士、历史、家庭经济和美

术。现在,商业是女性研究的主要领域。在1990 年,女性获得了51cy0 的生活科学的学士学位,47cy0 的数学学士学位,47cy0 的商业学位。女性史学出现于20 世纪60 年代末,成为校园里永久设置的课程。到1974 年为止,大约500 个大学提供2000 门这样的课程。 女性史学的设置,证明女性的历史地位得到了一定的提高。

4 .参与政治的平等

女权主义学者们观察到,西方思想家把公共事务和私人事务区别开来,将女性限定在私人领域,把女性的角色和生儿育女直接联系起来。西方思想家一般认为,女性在家里应起到调和的作用。作为“优秀的家庭保护者”,女人应该充当公共领域价值腐败的一剂解毒良药。

在整个美国历史中,公开发表言论并违背文化上所界定的两性社会行为的女性被称为异教首领、歇斯底里症患者和巫婆。 即使在20 世纪末,女性在公共场合发表言论也面临着各种障碍。

男性的活动范围是理性世界和公共世界。男人统治公共生活领域,他们的价值取向代表了公共政策决定的方向。19 世纪,女性寻求一种平等,反对公共领域里的男性特权,她们的视野扩展到私人和家庭事务之外。

女权主义者反对将私人和公共领域分离开来。妇女认识到了自身的价值。在政治领域,美国妇女的参政意识日益增强,越来越多的妇女有了参政的要求。

美国妇女经过艰苦的斗争,曾经使各州于1920 年8 月批准了给予妇女选举权的宪法第十九条修正案。有了选举权并不代表有了与男性平等的参政权。20 世纪60 年代的女权运动在将妇女们从个人的、家庭的、无竞争性的角色转化为公众的、领导的和党派的角色过程中起了重要的作用。

美国妇女在议会中的比例在1977 年为4cy0 ,到1999 年上升至12cy0 , 22 年中增加了2 倍。到1999 年,共有197 名妇女进入国会(22 名在参议员,175 名在众议院)。在州一级,女议员队伍发展得更快。1969 年美国州议会中妇女占4 %的比例,经过30 年的发展,1999 年女性比例达到22 . 4cy0 ,为1969 年的5 . 6 倍。

从克林顿总统宣布美国卫生保健特别任务组由第一夫人掌管那一刻起,舆论就发生了转移,人们开始经常谈论希拉里· 克林顿的角色和能力。大部分人对任命希拉里· 克林顿的新闻报道是肯定的。例如,《 美国新闻和世界报道》 这样评论:“克林顿夫人作为国家卫生保健的白宫总指挥,不仅得到了表扬,同时也受到尊敬”。 这说明,女性在政治领域逐渐向高层发展并且取得了舆论的广泛支持。

5 . “性”权利的平等

所谓的平等,是每个人不论出身高低,性别不同,但在政治上法律前的一律平等,是人格的平等、身份的平等、机会的平等。平等作为女性公认的政治目标后,空前地激发了每个人的自尊和潜能。

60 年代,美国人对性问题的思维方式发生了真正意义上的革命。在60 年代早期,对于年轻的加入民权运动和新左派运动的女性活动者们来说,她们既为自主能力而奋斗,又寻求与男伴稳定的关系。但是,这些也常常给她们带来失望。女权主义者公开地讨论性不满,追求性目标的实现。许多激进的女权主义者甚至反对婚姻,提倡性自由和纵欲,这些都推动了避孕措施的采用,而广泛的避孕措施的采用又进一步推动了性行为的改变。她们在控制自己的身体上有更多的自由,因此可以作出她们自己的性选择,从而增强了自身的权力感。这是一种心理和生理的解放,标志着在她们生活的最为隐私的部分实现了机会平等的重大发展。她们大力提倡性教育和避孕措施的推广,把性生活和生殖分开来,强调女性享受性生活的权利。女权主义者要求结束女性在婚内的奴隶地位。

建立在相互尊重上的男女伴侣关系是女权主义的真正目标之一。激进女权主义者建议男女间应该订立一个婚约,具体说明双方的责任以及维持双方间关系的先决条件。她们认为,男女在开始性生活,选择社会伙伴方面都应该是自由的,个人应该决定自己的生活方式和性取向。许多激进的女性选择女同性恋作为要求性平等的行动。女权主义者对性快乐的探讨和批判,除了给女性提供了挑战男性性行为的言辞,还在创造一个男人和女人都可以有一个更为满意的性关系上提供了帮助。 1973 年,全国妇女组织通过了一项决议,宣称女性应该“最大限度地发展人的全部性潜能的权利”,因此“要积极提出和支持公民权利的法律,在住房、就业、信贷、金融、子女监护和公共设施等方面结束对性倾向的歧视。”大学生们认为,父亲应该和母亲一样用尽可能多的时间教育孩子。随着时间的推移,年轻人更多地接受了社会上盛行的女权主义观点,这对于女权运动的长期发展是十分有利的。

(二)生育选择权

21 世纪的今天,在美国仍旧有为颇具争议的晚期堕胎手术而被杀害的医生。美国堪萨斯州的一名医生多年来一直支持妇女堕胎,他的诊所还提供颇具争议的晚期堕胎手术。据报道,2009 年5 月31 日,这名医生在教堂外被枪杀。1978 年2 月反堕胎的人对俄亥俄州的克利夫兰市的堕胎诊所纵火;同年7 月,又有人对爱荷华州的爱荷华市的堕胎诊所纵火。那是在20 世纪70 年代美国妇女堕胎最有争议的年代,但今天仍旧有人不支持妇女堕胎权利。这样的事实说明女性在实现生育选择权方面仍有一定的社会障碍。

弗里丹说:“问题的关键是平等,平等曾是,现在也还是女性确定自己人格、完全自由地选择是否生育所必须的。为了平等女性己经奋斗了一个世纪,问题的关键是,在不能自由选择生育之前,争取平等和女性人格的女权运动,尚不能算完成。”美国有关的法律规定,怀孕的女性在健康受到威胁时进行的人工流产才是正当的。因此,20 世纪60 年代妇女运动兴起之前,禁止人工流产的行为在美国普遍存在。据统计,60 年代,美国每年合法进行的治疗性人工流产只有8000 例,而非法进行的人工流产则多达100 万例以上。贫穷的妇女根本付不起手术费用,所以经常去非正规诊所堕胎,往往因此死亡。譬如,纽约市的医疗记录表明,1951 至1961 年之间,因人工流产手术不当而死亡的孕妇人数增加了一倍。面对这样一种对广大妇女生育选择权利的限制,在1967 年至1979 年期间,激进的女权主义者积极地在各州开展活动,要求各州议会撤销禁止堕胎的法律。1969 年2 月,一个激进的女权主义小组“红丝袜”在纽约成立,要求在州的立法会议之前取消反堕胎法。他们认识到,唯有使妇女对自己的身体有更好的控制才可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两性平等和生育自主。

对于女权主义者来说,拥有安全可靠的合法堕胎权,对于控制自己身体是必不可少的。女权主义者认为,“妇女如果没有限制自己生育的完全能力,她的‘其他自由’不过是一种可望而不可即的装饰” 国际计划生育联合会首任主席玛格丽特· 桑格指出,“妇女如果不能主宰并控制自己的身体,就不能称为自由人”。对保守派来说,尤其是对那些主张“因信称义”的新教教派和天主教会的保守派来说,堕胎无异于谋杀生命。保护妇女免于堕胎的危险实际上是控制妇女,把她们限制在传统的生育孩子的角色上。20 世纪60 年代,妇女需要付出1000 美元才能在非法堕胎的诊所实现自己的愿望。当时,医生会趁机要求与堕胎的妇女发生性关系。手术中,医生经常不用麻醉药;手术后,又要求妇女迅速离开,以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情况下,流血和感染是经常出现的现象,死于因堕胎而导致腹部感染的妇女普遍存在。从感染中恢复的妇女大多不再生育或长期地处于疾病中。贫穷和有色人种的妇女的处境更为糟糕,在1969 年,她们中75 %的死于非法堕胎。

在1970 年,纽约州通过了一条法案,允许从末次月经24 星期可以由医生用医疗设备为妇女堕胎。随后,其他几个州也制定了相似的法规,妇女只要能付得起钱就蜂拥而往。女权主义者们提供援助、贷款和推荐,尽力使堕胎价格降低。即使是这样,其他州的许多财政有限的妇女仍旧做不起。因此。非法堕胎仍旧是普遍的和平常的。堕胎问题在美国政治中划出了一条充满仇恨的、有时甚至是充满暴力性的界线,在那些笃信宗教的妇女与较为世俗的妇女之间、家庭妇女与在家庭外工作的妇女之间,挑起了一场恶战。在支持与反对堕胎声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1973 年对两起堕胎案件进行了对广大妇女来说具有重大意义的裁决。一起是罗伊诉韦德案(Roe v . Wade ) ,另外一起是罗欧诉博尔顿案(Loe v . Bolton )。通过这两个法案,宪法对州的应受谴责的堕胎立法提出了挑战。

1 .罗伊诉韦德案

2009 年1 月22 日,在庆祝罗伊诉韦德案36 年时,全国妇女组织的主席凯姆· 甘地说:“女性选民现在占全部选民数量的一半以上。因为我们想要改变现实,所以我们选举了新总统及议会成员,我们选举了支持妇女生育健康保健,支持罗伊诉韦德案中所包含的核心保护。”1973 年,这一里程碑性的决定在宪法上承认了妇女堕胎的权利。简· 罗伊是一个假的名字,她的真名字叫诺玛· 马孔薇。她是来自于得克萨斯州的一名怀孕的未婚姑娘,想要堕胎,但得克萨斯州法规规定,除非为了挽救母亲的生命,否则堕胎是违法的。她不得不向联邦特区法庭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得克萨斯州堕胎法规违宪。她寻求法院阻止得克萨斯州法规的实施。但是,联邦特区法庭拒绝承认允许她堕胎的强制令。于是,她于1970 年向美国最高法院起诉。法庭于1971 年12 月举行了听证会。1973 年1 月,法庭才宣布它的决定。最高法院宣称,决定堕胎的权利是受宪法保护的一项根本性的个人自由。

罗伊诉韦德案判决建立了公民终止孕期的宪法权利,这是对激进女权主义早期要求的有力支持。这个判决看上去接受了女权主义的观点,即家庭是一个由个人组成的社会集合体,而不是一个由一个人主宰的单位。由此而来,妇女在家庭领域中的法律权利得到了史无前例的扩展。

罗伊诉韦德案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女性堕胎的合法化,即女性能够在怀孕的前三个月有权堕胎。堕胎合法化为妇女带来了更

好、更安全的服务,地方妇女小组建立了公共 问讯处,一些商业诊所雇堕胎激进活动分子去做顾问,妇女保健工作者提高了她们的堕胎技术,一些地区的妇女组织提供了非盈利的堕胎设备。

罗伊诉韦德案的判决也刺激了反堕胎运动的发展。据哈里斯民意调查,1973 一1985 年,赞成罗诉韦德案判决的比例为52cy0 一60 % ,反对该判决的比例为37cy0 一42 %。 在这之后,反堕胎运动此起彼伏。在1976 年,反堕胎运动的第一个胜利是议会通过了海德修正案 ,紧随海德修正案,许多州停止了为“医学上的不必要”的堕胎给予基金。因海德修正案的存在而受伤害的妇女不胜枚举。但在此修正案之前,堕胎者中的1 / 3 都是用医疗补助计划基金做的手术,每年大约有294 , 000 人,(另外还有133 , 000 适合医疗补助计划的妇女因为程序问题而不能够获得补助基金)

2 .罗欧诉博尔顿案

玛丽· 罗欧尽管22 岁,却是三个孩子的母亲。由于家庭的贫困,她无力抚养孩子。两个大一点的孩子己经送到了寄养家庭寄养,1969 年7 月出生的最小,也一直在寻求寄养。她的丈夫只是个打零工的人,而且她一直是个精神病人,医生认为生下孩子不如堕胎对她的健康有利。

罗欧诉博尔顿案涉及1968 年乔治亚州允许堕胎的法规。此法规规定,只有在怀孕危及母亲的生命,或者因为强奸或乱伦而怀孕,或者预见到即将出生的婴儿有生理缺陷的情况下,才允许堕胎。但是,实际程序复杂,真正能够堕胎的人很少。法规要求的程序有医院的鉴定、医院堕胎委员会批准、两位医生的同意和在本州居住这四个条件。玛丽· 罗欧因医生的建议要求堕胎,但医院堕胎委员会一直拒绝她的要求,她寻找宣告式判决(DeClaratory Judgment )― 宣告乔治亚州的法规不仅侵犯了宪法第14 条修正案赋予她的法定诉讼程序及平等保护的权利,而且还侵犯了她的隐私权。她还寻求禁止法令实施的命令。1970 年4 月法庭备案,1972 年10 月举行听证会,1973 年宣布判决。因为乔治亚州的法规规定仅仅是在受限制的情况下才允许堕胎,最高法院法庭发现乔治亚州的法规违反宪法,认为此法规侵犯了个人隐私和个人自由。法庭进一步地裁决州的四个条件违反了宪法,例如,乔治亚州不能要求仅仅在某些医院堕胎,因为这不能表明这样的限制会增加对怀孕妇女健康的保证,这样的要求妨碍了怀孕妇女在妊娠早期堕胎的权利。

1972 年,美国赞成无条件堕胎合法化的比例,据盖洛普民意调查为46 % ,据哈里斯民意调查为48 %。因《 洛衫矶时报》 有一个全国性民意测验统计:61cy0 的美国人认为堕胎在道义上是错误的行为,57cy0 的人认为堕胎是谋杀,但74 %的人的观点是不管怎么说“堕胎是一个必须由妇女自己来做决定的事” 。尽管堕胎的纷争至今还未结束,但是,妇女对于生育的自由选择权己经成为一项受到宪法保护的权利。这一论断,得到了大多数人的认可。

但是,大多数人的认可并不代表法官以及反堕胎人士的认可。1980 年,最高法院支持海德修正案,开始破坏妇女的堕胎权利。1989 年,韦伯斯特诉生育健康服务中心,法院对堕胎的新的州限制打开方便之门;1990 年霍奇森诉明尼苏达,法院支持了最严厉的父母通知法案;1992 年的计划生育诉凯西案裁决更进一步地限制妇女可以自由堕胎。生育权利全国网认为彻底的生育自由权利的实现有许多条件。例如,生育自由取决于国家的经济状况,男女工资平等,女性一个人的收入足够支撑一个家庭;一个合理的公共健康体制;充足的福利;良好的住所;有质量的儿童保育;能够满足孩子需要的公立学校体制。 这些条件,决定着女性生育自由权利实现的程度。这些条件证明了弗里丹的观点的合理性。弗里丹认为,女权运动的第二阶段是以真正的男女平等为基础的制度重建,“选择”要孩子,这些问题的动力既是经济的也是性别的。

(三)宪法平等权利修正案运动始末

美国宪法没有保障男女工资平等和工作机会平等的条款。因此,政治、教育的平等和社会保障的实现是难以实现的。这些方面的进展需要通过立法加以确认,但国会可能阻止立法的进行。因此在妇女赢得选举权后,全国妇女党的领袖爱丽丝· 保罗认为妇女需要一个修正案去禁止基于性别的所有歧视,为妇女取得完全的平等。正如她所说:“在整个合众国以及它管辖的每一个地区,男人和女人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国会有权通过适当的立法实施这一条款。”

为了达到这个目标,她起草了平等权利联邦宪法修正案。1923 年,这个修正案第一次在议会介绍给议员们,其内容是:“在美国及其所辖每个地区,男女应拥有平等的权利,国会有权制定适当立法实施这一条款。”

两党都表明了他们支持的态度。1940 年,共和党支持平等权利联邦宪法修正案。1944 年,民主党支持平等权利联邦宪法修正案,但是这个法案没有在国会通过。从这个时候起,一直到1971 年,这个修正案每年都以不同的形式在国会介绍。 全国妇女组织成立后,为宪法修正案的批准坚持斗争。1972 年5 月22 日,参议院批准了平等权利修正案。其内容:一是在论及性别问题时,美国任何一个州都不能否定或剥夺法定的平等权利;二是国会有权通过立法加强该项法令的条款;三是该修正案在批准后两年内有效。因宪法规定,修正案必须要有38 个州的批准才能生效。修正案提交各州批准后,起初进展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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