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常识

2026/1/12 5:39:56

职务的国家公务员。

1.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职务的升降,由同级人大和常委会依法进行。

2.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非政府组成人员,其职务升降由国家行政机关自身依法进行。

实行中央垂直管理的各级行政机关,行政领导的职务升降由中央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领导的职务升降由省政府主管部门负责。 实行双重领导管理体制的国家行政机关行政领导,若是以地方管理为主,地方政府在对行政领导进行职务升降时,要征求中央、国家行政机关的意见;若是以中央、国家行政机关管理为主,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在对行政领导进行职务升降时,则要征求地方政府的意见。 派出机关行政领导人员的职务升降由派出机关任命。 (三)行政领导职务晋升的资格条件

行政领导职务晋升除应具备其他基本条件(具有完成工作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外,还必须符合以下硬性规定的资格条件:

1.年度考核中定为称职以上等次。近两年年度考核为优秀或近三年年度考核确定为称职以上。

2.下一级任职年限。 3.工龄及基层工作经历。 4.文化程度。

5.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6.符合任职回避的规定。

7.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根据具体职位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行政领导职务晋升的程序

行政领导职务晋升的程序主要有:公布职位空缺与任职条件,民主推荐预选对象;对预选对象进行资格审查,产生考察对象;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审查,择优提出拟晋升人选;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依法任命。 (五)行政领导降职的条件、程序 降职与前述升职涵义相对应,意味着职责范围的缩小和待遇的降低。凡是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不胜任现职又不宜转任同级其他职务的,应当降低职务和相对应的级别、工资档次。

行政领导降职的程序:一是所在单位根据降职条件,确定拟降职人员,提出降职安排,并听取拟降职人的意见;二是任免机关领导集体根据拟降职公务员所在单位的意见,集体讨论作出降职决定,办理降职手续;三是若本人对降职不服,可在接到降职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申诉。 四、行政领导的职务任免

(一)行政领导职务任免的主体、权限

行使任免的主体,即具有法定任免权的任免机关,即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其权限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任命或决定各级政府组成人员;除各级政府组成人员外的领导职务(如市政府的副局长等),由本级政府(如市政府)任命;其他公务员职务(包括非领导职务),由各级政府工作部门任命。 (二)行政领导职务任免程序与兼职规定

行政领导职务任免的程序。任职程序有四个步骤:(1)提名,所在单位根据职位空缺情况提出拟任职人选。(2)考察,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对拟任职人选进行考核。(3)审批,任免机关决定任职人选。(4)发布任职通知,颁发任命书。

在我国,原则上实行一人一职。确因工作需要,经任免机关批准,可在国家行政机关内兼任

职务,但只能在国家行政机关内兼任一个职务。“有两个例外”,即担任常设机关领导职务的兼任非常设机关的领导职务不在此限,名义上兼职而实际上还是本职范围内的职责不在此限。第二章行政决策、行政执行、 行政监督与行政协调 第一节行政决策

一、行政决策及其类型 (一)行政决策的含义

行政决策,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行使政府职能,对所要解决的问题,依法拟定并选择方案的过程。它是行政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各项运行职能的基础。 (二)行政决策的类型

1.确定型决策、风险型决策和不确定型决策 确定型决策,是指决策者对决策对象的自然状态和客观条件能够确定,决策目标也非常明确,对决策实施的结果也能够确定。 风险型决策,是指决策者对决策对象的自然状态和客观条件比较清楚,也有比较明确的决策目标,但是实现决策目标结果必须冒一定风险。 不确定型决策,是指决策者对决策对象的自然状态和客观条件都不清楚,决策目标也不够明确,对决策的结果也不能控制和预测。 2.程序性决策和非程序性决策 程序性决策也叫常规性决策,是指决策者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先例可参考的结构性较强、重复性的日常事务所进行的决策。

非程序性决策也叫非常规性决策,是指决策者解决无法可依,无章可循,无先例可供参考的问题所进行的决策,是非重复性的、非结构性的决策。 程序性决策和非程序性决策并没有明确的界限,大多数决策既不是完全程序化的决策,也不是完全非程序化的决策,而是程序化和非程序化决策的结合。 3.个人决策和集体决策

在进行行政决策时,由行政领导者一个人做出决策,叫做个人决策。这是在政府系统内常见的一种决策方式和决策类型。

集体决策,是指在进行行政决策时,由行政领导集体作出决策。集体决策往往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4.经验决策和科学决策

经验决策,是指决策者对决策对象的认识与分析,以及对决策方案的选择,完全凭借决策者在长期工作中所积累的经验和解决问题的惯性思维方式所进行的决策。这是领导者经常用的决策类型,也是最传统、最常见的决策类型。

科学决策是指决策者凭借科学思维,利用科学手段和科学技术所进行的决策。 尽管科学决策是建立在现代科学技术基础之上的先进决策方法,但是也不能认为经验决策就是落后的方法,是没有价值的方法。科学决策和经验决策各有所长,各有所短,不能互相取代,只能是取长补短。 5.危机决策 危机决策,是指领导者在自然或人为的突发性事件发生后,迅速启动各种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大胆预测,作出决定的过程。 二、现代行政决策组织体制的架构 (一)行政决策的中枢系统 亦称“行政决策中心”、“政府首脑机关”,这是领导和组织整个决策活动,并进行最后方案选择的领导集团。其重要任务是“断”。

(二)行政决策信息系统

它是指为行政决策中枢系统收集、加工整理并传输全面、及时、准确、适用信息的信息服务机构,由行政决策的信息处理人员、电子计算机及其他传输工具组成的人机系统。在行政决策组织体系中属“神经系统”。 (三)行政决策的咨询系统

它是指由研究咨询人员组成的官方和非官方的专门从事研究咨询活动的组织体系。一般具有合理的智力结构,能够提供有见地的决策方案或者优选意见。在国外被称之为“智囊团”、“思想库”、“脑库”等。

(四)行政决策的审批控制系统

它是指对行政决策本身(不是行政决策实施情况),由行政决策中枢系统之上或之外的有权机构(不是行政决策中枢系统自身),依法进行有效的审批控制的组织体系。 三、行政决策程序

行政决策程序,是指行政决策过程中的各个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的诸环节的先后次序与步骤。行政决策程序一般包括如下步骤: 1.认识问题,界定问题,找出差距。 2.确定决策目标。

一般来讲,政府决策目标的产生有如下几种:(1)立法机关确立的决策目标。(2)中国共产党所制定的方针、路线和政策。(3)上级政府或上级领导机关下达的具体决策目标。(4)上级政府或上级领导部门下达的粗略目标。 还可以针对组织本身的发展确定决策目标。一种是为了落实组织发展的长远目标而制定的短期目标。另一种是针对组织目前存在的问题所确定的决策目标。 3.确定决策标准,确定每个标准的权重。 4.拟定决策方案。

拟定方案分两个阶段:粗拟阶段和精心设计阶段。

决策方案一般有四种:积极方案、临时方案、追踪方案和应变方案。 5.分析方案。 6.选择方案。

7.实施决策方案,完善决策。 8.评估决策。 第二节行政执行

一、行政执行的涵义、层级及主要手段 行政执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实施决策机关发出的决策指令,以达到预期目标的职务行为。

(一)行政执行的层级

在我国,行政执行大致可以划分为中央级、省级、县级、乡级等不同层次。层级的政府机关及其工作部门、职位不同,行政执行的内容、重点、手段都不同。一般而言,越是上层,执行越宏观、越专业化;越是下层,执行越微观、越综合化。 (二)行政执行的手段

行政执行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最普遍、最主要的有: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思想教育手段。

二、行政执行的环节

获取执行的良好效果,务必抓好下列五个主要环节:

1.行政执行计划。编制行政执行计划包括:进行工作安排;进行人力安排;进行物力安排;进行时间安排。

2.组织落实与人员配置。通过组建矩阵式、学习型的组织机构,配备胜任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确定职位、职责、职权,将组织内各环节、各要素联结成有机整体,制定必要的制度、规章,使人力、物力、财力得到最合理的利用。

3.行政执行中的指挥。在行政执行过程中,通过有效的指挥方式,实现其统一、明确、坚定、适时和灵活的正确指挥。

4.行政执行中的控制。通过确定目标、衡量成效、纠正偏差三步骤,及时指出计划实施过程中的缺点和错误,并加以纠正和防范。

5.行政执行评估总结。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和客观、公正的态度,通过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领导、群众与专家相结合,运用科学评估方法,实现总结经验,检查得失,吸取教训的目的。 第三节行政监督 一、行政监督的涵义 行政监督,是指各类监督主体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所实施的监察、督查、督导活动。

二、我国行政系统的内部监督

我国行政系统的内部监督,主要包括一般监督和专门监督。这里重点阐述后者。所谓专门监督,是指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监督机构,对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及国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所实施的监察与督导。它主要包括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 (一)行政监察 行政监察,是指政府系统内部的专门监察机构对所有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所实施的全面性的监督、纠正和惩戒。 1.行政监察的分类

行政监察按照其内容不同,可以分为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

(1)廉政监察是各级监察机关对其监察对象是否违法乱纪和清正廉洁而进行的经济性的监督、检查。其目的是制止腐败行为,清除腐败现象,其方式主要分为:①全面廉政监察。②专项廉政监察。③立案调查。

(2)效能监察就是行政监察机关及其他受行政监察机关委托的组织,在政府的领导下有计划、有目的地对行政管理的效能以及国有企业经营效能开展的专项监督检查活动。 效能监察主要有两种方法:一是直接参与法;二是资料分析法。 2.行政监察的对象

我国的行政监察机构是监察部和地方各级监察厅、局,各有其监察对象。 监察部监察的对象:一是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公务员;二是国务院及其工作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三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一是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二是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三是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3.行政监察机关领导体制和权责 行政监察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即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既受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又受上一级行政监察机关的领导,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但行政监察业务以上级行政监察机关领导为主。

行政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拥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一定的行政处分权。 行政监察机关的职责是:(1)检查国家行政机关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存在的问题。(2)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3)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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