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诉讼、执行,“规范性救济”机制必经的三个阶段都被政治化、社会化和情境化了,因此,不仅存在我们在前面提到的立案政治学,更有一般意义上的“(行政)诉讼的政治学”。对于行政诉讼,我们不能仅仅是从司法过程来理解,而是要从行政过程来理解。当我们从这个角度切入的时候,我们就会知道,为什么市委书记的一句话才可能换来高铁钢的翻案和获赔。因为法院运作的逻辑首先是政治运作的逻辑。
立案政治学不仅模糊了“规范性救济”和“情境性救济”的区分,还抹去了“外部性救济”和“内部性救济”的界限。1作为“外部性救济”的司法制度如果本身是独立自主的、具有强大的自组织能力,那么,它应该是和“内部性救济”相对绝缘的。不过,由于司法的行政化,具体到本?而言,就是行政诉讼的行政化,我们看不到根本区分于行政过程的司法过程。在这个意义上,所有的公民可以借以利用的机制都是内部性的权利救济机制。所以,郭丹青(2001)才会把中国的纠纷解纷模式都称之为内部解纷模式。无论是规范性权利救济/情境性权利救济机制,还是外部性权利救济/内部性权利救济机制,作为一种双轨制的权利救济机制,它们本是公民权利救济中必要的平衡。而一旦“规范性权利救济”被具体化为“情境性权利救济”,“外部性权利救济”被内化成“内部性权利救济”,公民所能拥有的就是一个单向度的救济机制。单向度的救济机制?为丧失了双轨的制衡,就容易处于一个不稳定的状态。
而本文的重点是要通过个案的比较来讨论在“行政诉讼的政治学”背景下公民救济行动的逻辑所在。
我们先来看张立广。从某种意义上说,张立广是一个法律理想主义者,或者说是法学家心中理想的“法律人”形象。他相信并热爱法律,他远离甚至排斥上访这种在他看来既无效又危险的途径。他在且只在法律范围内去寻求权利救济。但是,我们的具体研究却揭示了一个具有讽刺性的结果:张立广今天在法律范围内能够相对自由驰骋,这本身是行政特批的结果。如果不是省市首长对他的关注,他?法律行动是不会不受干扰、不受报复地持续下去的。也就是说,张立广的形象并不具有典型意义。而且,他的理想主义也是有其限度的,他深知法律的界限,他只能做到不逾矩,却无法做到从心所欲。
相比而言,高铁钢和李秋祥在中国社会更具有典型意义。尤其是高铁钢所创造的“中国式维权”形象更为经典。“中国式维权”的核心机制在于这样三个基本特点:
第一,选择救济方式时的实用主义。由于“诉讼的政治学”使司法与行政处于同一权力谱系中,因此,公民寻求救济的行动就不会拘于司法救济/非司法救济之分。他们打官司并不一定是出于他们对法律的相信,就象他们上访也并不一定出于对“青天”的相信。他们把法律和上访同样都作为权宜救济的手段,就如同支配者把法律和信访作为权宜治理的手段一般。预期采取什么救济方式可能达到救济目标,就采用什么方式,而不管这种方式是是符合法治理想,还是出于青天意识。也就是说,公民在最初选择救济方式时,或多或少会以实用的原则进行计算。如果他们计算的结果是诉讼和上访这两者都没什么作用或代价太大的话,他们也可能放弃寻求救济。但这仍可以说是贯彻的是实用主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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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走上救济道路后的不计成本。一些学者把信访看作是一种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ADR),看作是节约成本的救济选择(参见范愉,2000)。这种看法多少是把西方的概念误植到了中国。在中国社会,上访(即最具实质意义的信访形式)与诉讼之间的关系的确不是排斥性的而是补充性的,但是,上访的实
际成本绝不亚于甚至远远高过诉讼的成本。这里我们要特别注意上访与诉讼在理论成本与实际成本上的差别。从理论上说,到党政机关上访不收费,而到法院起诉要交费,因此,上访的经济成本低。但由于上访发生效力的基本特点在于反复性和越级性,因此,上访者实际的支出要远大于诉讼费用。但是,由于上访问题解决的恣意性和偶然性,上访者实际上是无法对其成本进行事前计算的。人们每次多?抱着“拨开乌云见青天”的希望上路的,他们一般不会太在乎这一次的花销,既不愿也无法料想今后到底还有多少次的从头再来(参见应星,2004)。
第三,实现救济目标的高风险性。由于司法和信访使权利救济同样的情境化,所以,中国式维权是高风险的救济。这里的风险有两层含义:一是运气,一是冒险。我们在所有这三个人物故事中,都可以看到运气因素的作用。这是说公民往往付出了极高的成本,也采取了恰当的策略,但成功的概率却是很小的。正因为此,我们在高铁钢那里还可以看到另一个因素:那就是冒险行事,以踩线不越线的技术来加?成功的机率。但这个高成功的机率却是与身陷囹囫的高机率伴生在一起的。因此,对那些反复穿梭在上访与诉讼之间,或者执着地行进在缠访的苦旅中的人来说,支撑他们的根本动力很可能已经不再是利益或成功的考虑,而是在为“气”而斗争。
在韦伯(1993:49)在对社会行动分类中,有两类社会行动是他分析的重点。一类是目的理性行动,即透过对周围环境和他人的客体行为的期待所决定的行动,这种期待被当作达到行动者本人所追求的和经过理性计算的目的的“条件”或“手段”。另一类是价值理性行动,即透过有意识地坚信某些特定行为——?理的、审美的、宗教的或其他任何形式——之自身价值,无关乎能否成功,纯由其信仰所决定的行动。在韦伯看来,这两类行动之间的张力构成了理性行动的内部张力,而现代文明的全部成就和问题也都源于这种张力。(参见苏国勋,1987)
而我们从中国公民救济行动的上述三个特点,也可以这种救济行动的复杂性所在。从第一点使我们看到的是公民寻求救济行动中权宜性、可计算性的一面。我们在这里所看到的行动者既不是简单为法治的理想所召唤,也不是固守在传统的本土资源中,而是将行动的考虑径直指向救济目标及可达致目标的手段。显然,这正?韦伯所说的目的理性行动。既然中国基层司法治理的逻辑是治理的逻辑的,是结果导向的,是实用主义甚至机会主义的(苏力,2000),那么,公民又岂会只执着于“通过司法实现社会正义”(贺卫方,1998)?既然司法没有从国家权力的逻辑与功能中脱离出来,那么离开司法而直接在国家行政权力的架构中寻求救济,自然就成了公民可能的一条进路了。于建嵘(2005)认为信访功能错位,信访的人治色彩消解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权威。1然而,在现实中往往是国家司法机关无法确立令人信服的权威,才迫使人们借助人治来矫正倾斜的法治。2 涉法信访、行政诉讼与......(15)
但我们从第二点和第三点又看到了公民救济行动中非权宜性的另一面。由于“中国式维权”的艰难性、持久性和不可预期性,那种急于见到结果的人可能早早地就抱着深深的失望或怀着无奈的忍耐退出了寻求救济之路,而那些坚持在路上的人则采取的正象韦伯(1993:51)所说的价值理性行动:“不顾及可预见的后果,只维护他对其义务、荣誉、美感、宗教情操、忠诚或某件?事务?之重要性的信念而义无返顾的行动”。具体来说,坚持寻求救济的人是由“人活一口气”的信念所支撑着的。1
韦伯(1993:52)在划分社会行动的类型时就明确指出了他所划分出的是“理想类型”,实际的社会行动很少指向某种单一的形式。我们也因此可以理解中国公民救济行动背后复杂的逻辑。我们可以把这种逻?称为公民救济行动中的二重理性。我们应该注意的是,这种二重性在公民救济行动的不同阶段的表现是不同的。在公民最初选择寻求救济还是放弃救济
时,在选择司法救济或非司法救济或二者并用时,其行动逻辑更近于目的理性或实用主义。而在公民一旦走上“中国式维权”的道路后,其行动逻辑就更近于价值理性了。不过,这种价值理性所系并非法治或青天,而是自己的生命尊严之气。无论是那些对中国社会法治化进程抱乐观主义态度的人,还是持迟疑、谨慎态度的人,也许首先都需要来认真来面对公民救济行动中的这种价值二重性的张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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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丹青,2001:“中国的纠纷解决”,王晴译,强世功编《调解、法制与现代性》,中国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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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世功,2000:“权力的组织网络和法律的治理化——马锡五审判方式与中国法律的新传统,”《北大法律评论》第3卷第2辑
强世功,2003:《法制与治理——国家转型中的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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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people.com.cn/GB/guandian/1036/30419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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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力,2000:《送法下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4其实,于建嵘(2005)本人的调查数据正说明了这一点:在接受他访问的632位进京上
访农民中,有63.4%的人上访前就上访的问题到法院起诉过,其中法院不予立案的有172位,占42.9%;认为法院不依法办事而判决其败诉的220位,占54.9%;认为法院判决胜诉了而没有执行的9位,占2.2%。
25本文无法展开论述中国语境下“气”的具体意含,只是要指出一点:不要把为“气”而斗争归为韦伯所说的情感行动。尽管情感行动与价值理性行动之间有着微妙的关联,但两者的关键在于:价值理性行动对其终极立场是有清醒意识的而非下意识的,其行动的价值标准是一贯的而非冲动的(韦伯,1993:51)。我们可以从高铁刚个案明显地看到这种“气”的价值理性性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