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规定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按合并日被合并方帐面价值计量,不应改变计量基础。
2、结论
据此,结论如下:
(1)如果重组进入公司的资产形成一项业务,则符合企业合并的定义,应按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原则处理,即不得评估调帐,应按帐面值处理。举例:某企业2008年9月和11月分别购入同一控制下设备、厂房和土地使用权,但按评估值入帐的会计处理即属错误。
该案例核心提示要点在于:(1)其目的在于回避股权收购;(2)尽管交易行为是购买资产,但已形成业务合并。
(2)若以评估值作为交易价格,则正确的会计处理因该为: A、应以原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依据;
B、评估值与账面值的差额应冲减所有者权益,首先冲减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不足时冲减留存收益。
C、单独购买资产的交易但未形成业务的,可以按评估值入帐。
3、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要防止捆绑上市,支持业务相同或类似的合并,20%以下的不影响,20-50%运行1 年,50-100%运行2年,100%以上运行3年。
(三)企业分立 1、背景和问题 (1)背景
某客运公司在业务拓展中会建客运站(带有一定的公益性),当地政府给了该公司一块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作为投资建设客运站的补偿,考虑到目前对房地产行业的调控,企业拟将房地产业务以分立的方式予以剥离(某仓储企业基于大致相同背景开发商业地产)。
(2)问题
分立后的公司经营业绩是否依然可以连续计算? 2、结论
企业分立可能导致主营业务发生变化,影响发行条件。原来认为分立后应运行3年,现在正在考虑放宽条件的环境是否成熟。主要考虑两点:(1)分立是否导致主营业务发生变化。普遍认为很难说没有变化。(2)分立也要追溯调整,涉及剥离报表编制的问题。资产、收入等很好分割,但费用分割的合理性不好判断(即使按照收入的比例进行分割),可能无法真实反映公司的盈利能力。
因此,整体而言,在目前社会诚信度普遍不高的条件下,建议不要通过分立的方式进行处理,可以通过资产处置的方式将非主营业务剥离(比如出售股权或者资产等方式)。对于国务院豁免的企业可以例外,但中小企业一定要持谨慎态度。
目前证监会也在呼吁房地产作为伴随业务的公司上市打开口子的问题,但还没有结论。
(四)几个关注点
1、关于会计核算的真实性,相对于成本费用而言,更为关注收入方面的问题,建议:
(1)经营多项业务的公司,应分部披露不同业务的客户情况;
(2)对于连锁经营等行业的公司(经销商较多,比较分散),绝对不应仅仅关注其前5名客户,可以利用信息系统等方式在尽职调查时对80%以上的客户进行调研;
(3)如果客户比较集中则需要对主要客户进行实地考察,重点关注是否公司与客户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交易定价是否公允,交易的变化是否合理等等,归根结底关注是否存在虚假销售。
2、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的变更
虽然制定会计政策的权利在公司的董事会,但要掌握和遵循以下原则: (1)不能随意变更,容易导致操纵利润的嫌疑;
(2)变更的应可以证明会计政策更趋谨慎,不能利用会计政策的变更操纵利润;
(3)申报期内不要出现无法证明自己更趋谨慎的变更; (4)还要参考同行业的会计政策标准。 3、小诉讼简要披露,大诉讼详细披露。
新股发行制度改革
(2011年6月23日 发行部综合处处长李明)
一、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阶段和问题
自2009年6月改革至今,已采取了八项措施,但分歧仍然较大,以前认为统得过死,现在又认为放纵过渡。今年4月8日召开了大范围的研讨会,但未形成太多共识。
第一阶段:2009年6月—2010年10月
主要措施包括:(1)完善询价和申购的报价约束机制;(2)将网上网下申购参与对象分开;(3)网上单个申购帐户设定上限;(4)加强新股认购风险提示。
第二阶段:2010年10月至今
主要措施包括:(1)加大定价者的责任;(2)扩大参与询价的机构范围;(3)增强定价的信息透明度;(4)完善回拨和中止发行机制。
从券商推荐的询价对象看,券商的自主配售能力仍较差。主要表现在:平均每家券商推荐的询价对象为14家,但实践中平均其中只有6家参与询价,最终获得认购的平均家数只有3家。
二、未来可能的改革方向 1、网下发行比例过低
2、主承销商不能自主配售(要实现一手牵两头的作用) 3、存量配售
公司债券发行审核
(2011年6月23日 发行部李洪涛)
一、 债券融资现状 二、 债券融资意义
三、 大力发展公司债券的举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