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四川省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
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财预[2014]62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发布日期】2014 【实施日期】201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关于印发《四川省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财预[2014]62号
各市(州)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四川各市(州)中心支行;各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四川
各扩权试点县(市)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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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四川省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
认真贯彻执行。
对于2014年1至7月省内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已按原办法在总机构所在地缴库的企业所得税,由省财政按照《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省与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通知
》(川府发〔2014〕9号)和本办法将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应分享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在办理2014年省与市县财政年终结算时,增列总机构所在地上解,增列分支机构所在地补助。从2014年8月1日起,省内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按本办法就地缴库。
附件:1.四川省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预〔2012〕40号)(略)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财预〔2012〕453号)(略)
4.跨省市分支机构“三因素”和企业所得税税款再分配情况表(略)
5.**市(州)、县(市、区)跨省市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分配情况表(略)
四川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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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四川省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为妥善处理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做好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征缴和分配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预〔2012〕4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财预〔2012〕453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省与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通知
》(川府发〔2014〕9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
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不含跨省市水电项目企业所得税和跨省市合资铁路企业所得税,下同)的征缴和分配管理,按照财预〔2012〕40号、财预〔2012〕453号文
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企业所得税分享的实际情况,补充以下规定。
(一)分享范围和分享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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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川府发〔2014〕9号文件规定,中央与地方共享的企业所得税除中央财政按体制分享60%外,地方40%部分省与市、扩权试点县(市)按35:65的比例进行分享,省暂不参与三州和内地民族自治县(含民族待遇县)(以下简称“民族地区”)的企业所得
税分享。
财政部定期调库划转至我省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仍继续作为省级财政固定收入,全额缴入省级国库,省财政将其作为财政结算的资金来源补助各市(州)、扩
权试点县(市)。
(二)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解缴
按照财预[2012]40号文件规定,总机构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50%部分在各二级分支机构间进行分摊,省内各二级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一般地区按60:14:26的比例就地分别缴入中央、省级、市或扩权试点县(市)国库,民族地区按60:40的比例就地分别缴入中央、州县国库。由税务部门按规定开具税收缴款书,
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按科目分别解缴入库。
(三)总机构企业所得税解缴
总机构在我省的总分机构企业,由总机构将统一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的50%部分就地按比例分别办理缴库,一般地区的缴库比例为中央60%、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暂列中央收入)20%、省级7%、市或扩权试点县(市)13%;民族地区的缴库比例为中央60%、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暂列中央收入)20%、州县20%。由税务部门按规定开具税收缴
款书,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按科目分别解缴入库。
(四)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再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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