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主体参保。建立涉农部门、责任农技员联系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制度,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积极探索农技人员和大学毕业生到农业规模经营单位工作的政府补贴制度。
(二)大力支持发展粮食等规模经营。大力支持发展粮食、农机、植保等专业合作社,为农户提供粮食生产全程或作业环节服务,提高规模经营水平。逐步增加对种粮大户、粮食专业合作社等粮食规模经营主体的补贴,支持引导其应用先进适用技术,不断提高粮食单产和种粮效益。支持畜禽规模养殖场受让周边的流转土地,发展农牧结合的生态畜牧业,优先安排畜牧业建设项目。对经营面积1000亩(经济欠发达县和海岛县500亩)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符合立项条件的优先安排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三)落实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政策。凡流转期限5年以上并签订流转合同、经营面积100亩以上的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现代农场和农业企业等,因生产需要建造仓(机)库、生产管理用房、晒场等临时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的,要尽量不占用耕地、多用非耕地及未利用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允许其在流转土地范围内按流转面积5‰左右比例使用,作为设施农用地,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设施农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的权属和用途。各市、县(市、区)在安排省切块下达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时,应合理安排好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工项目用地。
(四)加大流转土地农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对已形成规模经营的流转土地,在符合立项条件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土地整理、标准农田质量提升、特色农产品基地、农业综合开发等相关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为发展规模经营奠定基础。
(五)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主力军作用,进一步加大对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力度,对实力强、资信好的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给予一定的信贷授信额度,简化贷款手续,实行优惠贷款利率。其他金融机构要主动拓宽信贷支农范围,加大对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
对信贷支农力度大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执行优惠存款准备金率和优先给予支农再贷款支持。鼓励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农业贷款。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要以农业规模经营主体为主要服务对象。创新贷款担保方式,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鼓励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和股权、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推动开展农房、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拓宽农村融资渠道。政府投资设立的农业担保公司要以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为主要担保对象,切实解决担保难问题。
六、进一步加强对土地流转的组织领导
土地流转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事关农民群众和农业经营主体的切身利益,事关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各级特别是基层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深入细致地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政策措施,落实有关单位的责任、人员和必要的经费,积极引导农民群众流转土地、发展规模经营。将土地流转、规模经营情况纳入新农村建设考核内容。农业部门要认真做好对土地流转的指导、协调、服务和规范工作,财政部门要协调落实支持土地流转的资金,国土资源部门要指导帮助规模经营主体落实配套用地,农办、劳动保障、金融、工商、信访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作配合,制定和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共同推进土地流转工作,促进农业规模经营。
二ΟΟ九年四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