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开展预警信息接收、转发和预防工作,提前防范由自然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做好与本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信息通报工作,及时把相关信息传达到本地区的项目建设单位。在预警预防过程中,如发现事态扩大,超过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置能力,应及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相关请求,建议提高预警级别。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了解本辖区内的重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评估情况,审核其项目总体应急预案,掌握本辖区内的主要安全风险分布情况,并督促项目参建单位落实施工过程监控职责。
3.1.5.2 项目参建单位预防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应主动跟踪、接收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并督促施工单位对预警信息进行认真分析,判定可能的事故等级,及时督促施工单位调整现场处置方案。超过本项目处置能力时,应提前做好人员撤离和财产转移工作,并上报有关部门提出相关请求。
施工单位应根据预警信息及时调整施工计划,提前进行必要的人员培训和预案演练,增设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做好各项预防工作,监理单位应就预防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在日常施工管理中,施工单位应对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桥梁、隧道和大型水上结构工程以及存在潜在危险的作业区(易发生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存在有害气体突出的施工环境)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加强监控量测,采取合理的防范措施。
3.2 应急响应
3.2.1 事故信息报送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施工单位应立即向建设单位、项目主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当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上报至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发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向部质监总站报告。同时,对于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含)以上死亡或失踪,或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应按照《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有关规定,报部应急值守机构即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总值班室,由其处理后报部领导和相关司局。 有关涉水险情发生后,事发地施工单位立即向当地水(海)上搜救机构、海事部门报告。当发生重大(Ⅱ级)以上水(海)上险情时,向当地水(海)上搜救中心、海事部门报告的同时向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报告。事故报送流程见图2。
图2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送流程图
3.2.2 应急响应 3.2.2.1 分级响应
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IV四级,具体等级划分情况见表2。
表2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划分
表2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划分
响应级别 对应的自然灾害类预警级别 事故发生后可能后果 死亡(失踪)30人及以上; Ⅰ级 Ⅰ级 涉险30人及以上; 可能造成100人及以上重伤(或急性中毒); 经济损失达10000万元及以上。 死亡(失踪)10-29人; Ⅱ级 Ⅱ级 涉险10-29人; 可能造成50-99人重伤(或急性中毒); 经济损失达5000万元-10000万元之间。 死亡(失踪)3-9人; Ⅲ级 Ⅲ级 涉险3-9人; 可能造成10-49人重伤(或急性中毒); 经济损失达1000万元-5000万元之间。 死亡(失踪)1-2人; IV级 Ⅳ级 涉险1-2人; 可能造成1-9人重伤(或急性中毒); 经济损失达1000万元以下。
交通运输部负责Ⅰ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实施,事发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事发项目参建单位予以配合。 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要求,分级负责Ⅱ、Ⅲ、Ⅳ级应急响应,具体的响应程序由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照Ⅰ级应急响应程序,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急管理机构在启动和实施本级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将应急响应情况报送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做好应急准备;并根据事态进展,如需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国务院。
超出其应急处置能力时,报请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3.2.2.2 应急响应程序
Ⅰ级应急响应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启动,具体响应及处置流程见图3: (1)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事故信息进行分析,满足Ⅰ级应急响应的,或者接到国务院责成处理的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立即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提出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建议;
(2)应急领导小组在2小时内决定是否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如同意启动,签发启动指令并宣布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由新闻宣传小组向社会公布I级应急响应文件;
(3)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应急领导小组通知事发地省级应急领导机构。并根据事故情况派出现场督导组,赴现场指导应急救援工作;各应急工作小组自动成立;
(4)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各应急工作小组立即启动24小时值班制,由事发地省级应急工作机构直接向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续报事故信息,并按照“零报告”制度,形成每日情况简报,情况紧急时应随时上报;
(5)各应急工作小组按照本预案要求,开展应急工作; (6)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图3 I 级应急响应及处置程序
3.3 应急处置
事故发生后,事发地项目施工单位应按规定上报事故,并立即启动本合同段应急预案。在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抢险力量到达现场前,项目建设单位应立即启动本项目总体应急预案,立即组织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遇险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妥善保管有关物证,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当上级政府、部门负责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时,项目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听从指挥,做好抢险救援、现场取证、道路引领、后勤保障、秩序维护等协助处置工作。
发生I级事故后,交通运输部派出现场督导组到现场指导救援,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抢险救援工作,提供工程建设方面的技术支持,必要时向应急领导小组请求调用海事或救捞系统的水上搜救、救助队伍,或者武警交通等社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防止事态扩大或发生次生、衍生的质量安全事故。
发生II级事故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派出现场工作组迅速赶赴现场,指挥抢险救援工作,选派专家对事故中遇到的问题给予技术支援,组织参与事故调查工作。对涉及跨行政区域的有关问题进行协调,及时向省级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部上报有关情况。
发生水上险情后,应按照《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要求进行响应。 3.4 事故原因技术分析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积极组织事故原因分析,依托技术专家进行调查取证、分析判断,查明技术方面的事故原因,估算工程损失情况,为事故调查工作提供相关专业信息,为工程恢复重建提供技术储备。
3.5 新闻发布
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和新闻发布,由地方人民政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信息正确、及时传递,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布。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职责参照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行业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宣传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3.6 应急响应终止
3.6.1 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险情排除;
(2)现场抢救活动(包括人员搜救、处置等)已经结束; (3)被困人员安全离开危险区域并得到良好安置。 3.6.2 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I级应急响应满足终止条件时,由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应急领导小组提出Ⅰ级应急响应终止建议;应急领导小组决定是否终止Ⅰ级应急响应状态,如确定终止响应,签署终止指令,并宣布解散有关应急工作小组。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有关单位。
Ⅱ、Ⅲ、Ⅳ级应急响应终止程序由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照Ⅰ级应急响应终止程序,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
3.7 善后处置 3.7.1 社会救助 (1)事发地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对因参加事故应急处理而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
(2)依据相关规定,对因事故造成生活困难、需要社会救助的人员,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做好相关救助工作。
3.7.2 安抚家属
对在事故中伤亡的人员及家属,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抚、抚恤及善后处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配合为主,做好相关人员的思想稳定工作,消除各种不利因素,确保社会稳定。
3.7.3 物资征用补偿
(1)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物资征用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2)对紧急调集、征用的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在使用完毕或者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在调集、征用后被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补偿或补助。
3.8 总结评估
3.8.1 评估总体要求
I级应急响应结束后,有关单位应分级编写应急工作总结和事故应急评估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