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这也难说。有的语法书上在说到名词的“语法特点”的时候。举的是(1)能
够做主语、宾语,(2)能够受定语修饰,(3)能够受数量词修饰之类。无论是(1)(2)还是(3),确实都是名词的语法功能,就是说都是名词的共性(所有的名词都有这些功能)。可是这三条里没有一条称得上是名词的语法特点(个性),因为这些语法功能,动词和形容词也有,例如:
(3)他的笑是有原因的。(动词做主语并且受定语修饰)
(4)有两种快,一种是快而不好,一种是又快又好。(形容词受数量词修饰)
要是用这三条作为划分名词的标准,那末通常认为是动词和形容词的那些词几乎全都得归到名词一类里去。 客:你举这个例子的意思是说一个词类的分类标准必须真正反映这一类词的语法特
点。这岂不是废话吗?
主:不错,是废话。不过在以前关于词类问题的讨论里,这一点常常成为问题的症
结。所以尽管是废话,也还是不能不说。很多语法书都提到词类的“语法性质”和“语法特点”(或称特征)。这显然是不同的概念。一个词类的语法性质应该指这一个词类的全部语法上的共性。既然是全部共性,其中当然也包括这个词类跟别的词类之间的某些共性在内。词类的语法特点指的是仅为此类词所有而为它类词所无的语法性质,即指这个词类所以区别于别的词类的个性。这里说的“个性”是跟别的词类对比时说的,对本类词说,这种个性也还是共性。因为一个词类的语法特点应该也是这个词类的所有成员都具备的。换句话说,一个词类的语法特点必然是这个词类的全部语法性质里头的一部分,而划类标准又是语法特点里头的一部分。要是我们用u表示一个词类的全部语法性质,用v表示这个词类的全部语法特点,用w表示划类标准,那末u>v>w。
客:要是把全部语法特点都拿来作为分类的标准,岂不是更好吗,为什么只从里头
选择有限的几条呢? 主:因为一个词类的语法特点不容易列举完。就算能全部列举出来,也一定很复杂,
不适宜作为分类标准。
客:选择的分类标准不同,划分出来的类的范围就不会完全一样。那末选择分类标
准的时候应该遵循什么原则呢,
主:原则是由此建立起来的词类在语法功能上要有足够多的共同点,同时跟别的词
类之间又要有足够多的不同点。总之,要能够充分地反映出词的分布情况。 客:这样说起来,划分词类这件事似乎有一定的相对性。
主:是的。所以我们千万不要天真地以为世界上任何一种语言都一定是天造地设的
八大词类,一个也不多,一个也不少;也不要以为一个词属于哪一个词类是绝对的,毫无活动余地的。
客:你说的后一层意思我还没有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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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假定说,我们用标准甲划分出名词一类,用标准乙划分出动词一类。很可能有
一部分词既符合标准甲,又符合标准乙。为了说得清楚一点,最好画个图。图里的A当然是名词,B当然是动词。问题是C这一部分该怎么处理。
从理论上说,有四种办法可供选择。(1)认为C既是名词,又是动词,就是说兼属名动两类。这个时候的划类标准是:
符合甲的是名词:A+C 符合乙的是动词:B+C C兼属名词和动词两类。
(2)认为C是名词和动词以外的另一类词,采取这种办法的划类标准是:
符合甲而不符合乙的是名词:A 符合乙而不符合甲的是动词:B
既符合甲又符合乙的是另一类词:C
(3)认为C是名词,不是动词,划类标准是:
符合甲的是名词:A+C
符合乙不符合甲的是动词:B
(4)认为C是动词,不是名词,划类标准是:
符合乙的是动词:B+C
符合甲而不符合乙的是名词:A
在这个例子里,A,B,C三部分词语法功能的异同是客观事实。无论根据标准甲还是标准乙,A和B都是对立的。对甲来说,C跟A有共性,跟B对立;对乙来说,C跟B有共性,跟A是对立的。无论我们采取上述四种办法的哪一种,都不能改变这些事实。假定我们采取(3),把C归入名词一类。那末在给名词分小类的时候,仍旧得把C和A区分开,因为它们的语法功能不同。假定我们采取(4),把C划归动词,在给动词分类的时候,也可能还要把C和B分开。至于这四种办法到底读选择哪一种,那要根据A,B,C三部分的全部语法功能来衡量,看哪一种分类办法能够最充分地反映它们的语法分布情况。
客:我记得在第一次讨论里,你提到传统汉语语法的词类划分曾经受到印欧语语法
特别是英语语法的影响。你认为这种影响现在还存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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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传统观念的势力是很大的,一直到现在我们还会不自觉地受它的影响。 客:请你举些事实来说。
主:在上一次讨论里,我们就说过,英语的动词和形容词不能直接做主宾语,只有
通过构词手段或者句法手段转化为名词性成分之后才能在主宾语的位置上出现。有的汉语语法著作受了这种影响,总要想方设法地把主宾语位置上的动词和形容词解释成名词。近些年来的名物化的说法显然是这种影响的继续。还有,早期汉语语法著作把做定语的名词看成形容词,也是很明显的例子。近来很少有人再这么说了,可是这种观点的影响依然存在。 客:何以见得呢?
主:把“金、银、男、女、雌、雄、西式、大型、慢性、彩色”一类词称为叫“非
谓形容词”就是一种表现。这一类词跟典型的形容词很少有共同点。管它叫形容词的唯一根据恐怕是因为能做定语。要是光凭能做定语一点就可以把它归到形容词里头去,那末经常做定语的名词岂不是也同样有理田叫非谓形容词吗?按逻辑说,只有划定了大类以后才能谈到划小类,把“金、银、男、女”等等看成是形容词的一个小类,首先要明确什么是形容词。可是在讨论非谓形容词的论述里,往往把这一点略过不提。这大概是因为按照印欧语的观点,把经常修饰名词的词看成形容词是理所当然的事。 客:既然不能算形容词,这类词该怎么处理呢?
主:这类词语法功能上的特点是只能修饰名词或者在“的”字前头出现。(“一男一
女”“急性好治,慢性难治”之类对举的说法不算。)
客:名词,形容词,甚至还有一部分代词不是也能在这两种位置上出现吗? 主:不错。可是名词和形容词还能在别的语法位置上出现。“金、银、男、女”等
等的特点是只能在这两种位置上出现。它既不同于形容词,也不同于名词,应该看成是名词和形容词以外的一个独立的词类,这个类是传统的“八大词类”里没有的。要是起名字的话,可以叫区别词。 客:能不能请你再谈谈副词的问题。
主:刚才已经说过,能够做状语的不限于副词,因为形容词也能做状语。要是把状
语位置上的词都看成副词,那末跟形容词的界限就划不清了。比较合理的办法是把副词定义为只能做状语的词。“只能做状语”这句话蕴含着两项语法特征:一是能做状语,二是不能做其它句法成分。 客:按照这种分类标准,“忽然”是副词,因为它只能做状语。“突然”就不能算副
词,因为它至少还可以做谓语(这件事很突然),大概得算形容词。这么处理是不是有点别扭?
主:你觉得别扭,大概是因为这两个词意思差不多,不应该一个算副词,一个算形
容词。我们不是已经说过,表示类似的概念的词语法功能不一定相同吗,你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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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就举过“战争”是名词、“打仗”是动词的例子。你怎么忘记了。
客:这倒不是健忘,恐怕是先入为主的老观念在作祟。近来浏览一些讨论汉语词类
的文章。有些意见似乎以前还没有人说过。譬如有人提出可以用逻辑上的排它证明来解决一些不容易处理的问题。作者举的例子是“必然”。他悦:“必然”不可能是名词、动词和代词,也不可能是数词和量词,剩下来只有两种可能:或者是副词,或者是形容词。要直接证明它是形容词,找不到充足的理由。可是我们可以根据它能修饰名词(必然产物,必然趋势)这一点确定它不是副词,这就从反面证明了它只能是形容词。
主:选种推理本身就不合逻辑。因为按照这种推理,我们也可以先根据“必然”不
能做谓语,不受“很”修饰等等确定它不是形容词,然后用归余的办法证明它只能是副词。这个例子说明一个道理:把一个词归入某个词类里去,必须符合这个词类的分类标准。绕开分类标准,用走后门的办法把它硬塞进去是不行的。 客:道理确实是这样,不过“必然”到底该归在哪一类里呢? 主:“必然”只在三种位置上出现:(1)状语(必然失败)、(2)定语(必然趋势)、
(3)“的”字前头(必然的趋势│这是必然的)。这正好相当于区别词和副词的分布的总和。所以最合理的办法是把它看成区别词兼副词。在状语位置上是副词,在其它位置上是区别词。“共同、自动、高速、长期、局部”等等跟“必然”的情形相同。
客:这确实要比说它是形容词合理得多。最后我想再请你谈谈动词和形容词名词化
的问题。从这两次的讨论来看,你好象是不同意名词化的说法的。
主:我认为汉语里凡是真正的名词化都有形式上的标记,主宾语位置上的动词和形
容词形式没有改变,说它已经转化为名词是不妥当的。 客:所谓真正的名词化指的是什么? 主:在谓词和谓词性词组后头加上“的”转化为名词性成分才是真正的名词化。“的”
可以看成是名词化的标记。
客:说主宾语位置上的动词和形容词名词化也不单是从意义上考虑,也有一些形式
上的根据。例如可以受定语修饰,可以用名词代词去复指等等。在谓语位置上的动词,形容词就不可能有这些形式。对比之下,更可以说明主宾语位置上的动词和形客词已经名词化了。 主:这只能说明受定语修饰跟用名词、代词复指的时候整个格式变成了名词性成分,
并不能说明其中的动词、形容词本身已经名词化了。举例来说:
(5)他的去是有道理的。 (6)自杀这种事这一带很常见。
这两个句子里的“他的去”和“自杀这种事”既不受副词修饰,也不能做谓语,显然是名词性成分。可是这一点也不能证明其中的“去”和“自杀”已经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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