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作为证据使用有关问题研究

2026/1/14 19:28:10

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作为证据使用有关问题研究

[摘 要]《刑事诉讼法》第52条对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可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做出规定。由于该法条规定过于简单,造成学术界和实务界不同认识和理解。文章通过对证据的来源和主体界定进行解释,进一步阐述了刑事诉讼中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范围,同时解释了相关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作为证据使用时需要审查的内容。

[关键词]证据;行政机关;刑事诉讼;审查

行政执法与刑事诉讼属于不同的执法范畴,由于证据收集的主体、调查的目的、程序要求不同、证明标准也不同,从而造成案件的移送难和处理难。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明确了行政执法证据向刑事司法的合法转换地位,意味着行政执法证据将在刑事诉讼中得到更广泛的应用。但由于该条的内容比较简疏,以及对该条的相关司法解释依然模糊不清,甚至还存在许多问题,以至于学术界和实务界对此产生了较大的认识和理解分歧。这些问题亟待从理论上给予回应,本文旨在引发对此问题的更多探讨,从而为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使用行政证据提供一些思考与思路。

一、刑事诉讼中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来源与主体界定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行政机关获取证据的来源,即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但是对收集证据的主体,即行政机关的界定却没有明确规定。我国的行政执法或者查办案件的主体也并不都是行政机关,而行政机关并不是都能成为行政执法或者查办案件的主体。对于行政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使用是基于收集行政证据活动的职权性质还是仅仅限定于收集行政证据主体的本身性质来明确这一问题,是行政证据应用于刑事诉讼所要面临的问题之一。

(一)证据材料的来源

在刑事诉讼中,相当一部分案件是由行政执法案件转化而来,比如常见的经济犯罪类案件,大部分是税务、工商、安监等行政部门在查处违法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再移送公安、检察机关,进而进入刑事司法程序。行政执法证据就是行政机关及行政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或者查办案件的过程中收集的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

(二)收集证据材料的主体界定

1.行政机关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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