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链融资审批标准 - 图文

2026/1/14 10:42:08

物所有权归银行所有协议后,银行以信托方式向其预借单据并于信用证付款到期日先行对外付款的行为。相对于银行承兑汇票和流动资金贷款,信用证赎单融资在信用证到单后由银行直接向上游客户支付货款,具有专款专用的特征,交易背景和合同执行情况相对更易监控。

银行承兑汇票,是指银行作为付款人,接受承兑申请人的付款委托,承诺在汇票到期日对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国内信用证是银行近年大力推广的供应链融资产品,同样是支付结算及短期融资工具,都必须以真实的商品交易为基础,国内信用证与银行承兑汇票既有共同点也有区别。

国内信用证与银行承兑汇票对照表

开立方式 记载信息 期限 有关当事人 无限制 即期付款或延期付款,最长不超过6个月 国内信用证 银行电开或信开(银行通过电子系统开立) 实物票据 受制于票面容量 指定到期日付款,最长不超过6个月 银行承兑汇票 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受益人、通知行(议付行) 出票人、承兑人、收款人、收款人开户行、背书人、被背书人、贴现申请人、贴现银行 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单证相符、单单相符才付款 允许一定的溢短装比例,可分次交单、分次付款 经卖方同意可修改金额、期限及其他条款 不可转让 高 通过信用证条款与单据控制交易真实性 备货融资、议付、赎单融资等 较低 低于银行承兑汇票 开出即期信用证(不可控制货权/货物)、开出远期信用证(180天内承付(含)均为0.6; 无因性,开票即相当于付款 定额,一次支取 不可修改 可多次转让背书 低 票据与交易容易脱节 贴现 较高 较高 1 付款条件 支付方式 是否允许修改 转让 与物流、信息流的关联度 银行风险控制 融资方式 经济资本占用 信贷准入门槛及担保要求 风险转换系数 1、产品特征

(1)兼具支付结算功能和融资功能,但付款条件不同。

国内信用证:银行到期有条件付款。信用证独立于合同之外,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非货物。如单证不符、单单不符银行和申请人有权拒付。赎单融资须与客户达成国内信用证项下单据及货物所有权归银行所有的协议,银行以信托方式向其预借单据并在到期日先行对受益人付款。如申请人续做赎单融资或接受不符点要求银行承兑,银行可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财务状况和交易的执行情况决定是否承兑或办理赎单融资。

银行承兑汇票:银行到期无条件付款,开票即相当于贷款,银行对汇票项下的货物所有权并未得到信托法的保护。

(2)均以真实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为基础,贸易环节所产生的销售收入为第一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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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具有自偿性,但对资金流、物流、信息流的监控力度不同。

国内信用证不可撤销、不可转让,信用证条款将买卖双方合同中的彼此约束和货款支付紧密联系在一起,相对而言可以有效避免双方收款不发货、收货不付款的现象,从而保证合同的履行,对交易项下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的监控力度更强。

银行承兑汇票具无因性、可以连续多次背书转让、贴现的特点增加了监管资金流向的难度,票据与交易容易脱节。票据开立时是针对具体交易,但现实中企业通常不会将还款来源与具体交易对应,而是依赖整体现金流。 (3)对各自项下商品交易的要求和约束不同

国内信用证项:条款根据合同条款缮制,包括对货物品质、数量,包装、装运期限等的要求,对代表物权单据的要求等,卖方必须履行合同,生产符合合同要求的产品,按规定的时间装运并取得相应的单据后(该笔交易项下的增值税发票和货运单据),才可办理托收,获得信用证项下的付款。同时,卖方议付须凭其履行合同后所获得并满足信用证要求的相关单据,议付银行也必须将信用证连同全套单据向开证行 (或指定银行)办理托收。

银行承兑汇票:银行要求申请人提供双方交易合同,但难以保证申请人在获得银行承兑汇票后真正用于履行该笔合同。贴现时,受理银行虽然要求提供能够证明该银票项下的交易确已履行的凭证(包括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货运单据),但贴现银行到期办理委托收款时不再需要附这些证明单据。实际上,只要保证汇票本身的真实性和背书连续有效,承兑银行就必须对善意持票人付款,故银行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时,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对增值税发票、运输单据的审查往往只是流于形式。

银行承兑汇票的情况下银行难以控制买方的履约风险;国内信用证将买卖双方合同中的彼此约束和货款支付紧密联系在一起,相对而言可以有效避免双方收款不发货、收货不付款的现象,从而保证合同的履行。因此,两者虽然都要求有贸易背景,相比之下国内信用证更加强调商品交易履行合同的真实性,对交易项下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的监控力度更强。 (4)内在付款结算方式不同

国内信用证:体现的是单据、货物与资金对应的方式。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卖方向承运人提供货物后获得运输单据(凭单交货),再将全套单据(包括货物提单、增值税发票等)交给银行,由银行办理托收(或向银行办理议付),买方向通知行付款赎单(凭单付款)。

银行承兑汇票:体现的是货物与资金对应的方式。商品交易通常是一手交票据(通过背书方式)、一手交货,或先交票后交货。 (5)遵循的法律依据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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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信用证执行人民银行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国内的相关法律和商业环境尚未配套,缺乏国内信用证有关问题的司法解释。银行承兑汇票遵循的是《票据法》,法律环境相对于国内信用证而言较完善,但国内信用证仅限于系统内运作,且不可转让,交易双方资信状况及交易执行情况更易把控,也降低了出现纠纷的可能性。

2、主要风险点

(1)虚假的贸易背景:在虚构贸易背景的基础上,滚动签发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延长融资或信用便利时间,或连续贴现套取大于保证金数倍的资金,形成事实上的流动资金贷款;关联企业间虚拟交易签发票据/国内信用证;恶意欺诈,如先承兑后退货、以虚假票据质押开票等。

(2) 融资需求与交易背景脱节:票据/国内信用证/国内信用证赎单融资期限长于资金回笼期限,企业存在挪用资金空间;交易量超过实际需求,交易价格、交易条件不公允,套取银行融资;利用相同基础交易资料在不同银行重复融资。

(3)交易对手违约风险:供货商没有根据合同按时按质供货,第一还款来源缺失;下游客户资信不佳或付款能力不足,不能按时付款。相对而言,信用证对交易对手违约风险的约束力较强。

(4) 申请人经营风险:信用证对“三流”的监管优于银行承兑汇票,故申请人经营风险对银行承兑汇票的影响更大。具体表现为:a)申请人行业经验不足、内控机制不健全,组织交易失败。b)交易商品或主营商品的市场风险:行业经营环境恶化,市场需求下降,价格下跌,存货、应收帐款周转速度下降,下游客户违约风险上升。c)流动性不足的财务风险:销售回笼不畅,存货、应收帐款周转慢 ;投、融资结构不合理,长期资产占用营运资金。

(5)银行难以控制货权,但相对银行承兑汇票而言,信用证对交易项下的物流控制力度较强。信用证可通过信用证条款与单据审核交易真实性,赎单融资须与客户达成国内信用证项下单据及货物所有权归银行所有的协议,银行以信托方式向其预借单据并在到期日先行对受益人付款。

(6)操作风险:业务人员对单据审核不严,对物流、资金流、信息流不能有效监管。 3、审批关注要点

对生产型企业,应始终关注企业所在行业风险及市场风险,客户财务风险及生产销售周期内的销售回笼资金的控制程度。对贸易型企业,应始终关注企业行业经验及内控机制(组织交易的能力,交易对手、成本、业绩等),其销售过程中物权控制与资金回笼的转换的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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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畅顺性,与下游客户之间结算方式的合理性,对物流、资金流的封闭管理措施。

(1) 关注交易记录。关注客户合作时间长短、交易量变化、谈判地位强弱、结算

方式、付款期限及以往履约/付款记录,货物和资金流以往的交易记录是否顺畅。

(2)关注贸易背景真实性。一看交易主体双方之间的关系;二看交易行为是否符合常理;三看交易商品价格是否存在异常。

关注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可控性;关注商品、劳务交易合同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交易是否确属客户生产经营所需;开票/证的频率及规模是否与其实际经营情况匹配;关注合同交易双发的地址及交易商品的产地与合同中交货地点的关系,有无交货地点与运输方式相矛盾的问题;交易合同的签订时间与承兑汇票签发/信用证的交单付款时间是否吻合;关注交易商品价格是否存在异常;对连续申请承兑或开证的企业,关注业务人员对上一次商品、劳务交易履行证明的审查情况(增值税发票、货运凭证)。

重点防范向关联方开票/开证套现、关联方对开、滚开滚贴、利用同一背景交易资料重复融资、多家银行授信逐步扩大风险敞口等等 。

(3)关注融资需求的合理性。关注原材料采购量与实际生产所需是否一致,价格是

否存在异常;关注票据/信用证/国内信用证赎单融资期限与对下游客户销售的付款结算方式及资金回笼期限是否一致、回款路径是否易于监控,对回款路径不能封闭管理的,还应着重分析客户的现金流状况及短期偿债能力;关注采购环节的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融资与后端销售环节的卖方融资同时占用额度造成重复融资;关注申请人是否在多家银行开票/开证,额度是否合理;关注申请人投融资结构,重点防范短期融资资金流向高风险领域。建议贸易型企业银行负债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货币资金+存货+应收款+预付帐款”的60%--70%(需视其贸易品种、上下游结算方式、商业负债状况具体定);生产型企业以订单量、资产负债率为监控重点。

(4)关注供货商履约能力。关注供货商是否具备相应生产和货源组织能力。对于新拓展的交易对手,或预付款金额大且期限长的,关注整个交易流程中申请人、业务人员

能否对供货商形成有效制约。相对而言,国内信用证对供货商履约风险的控制力度强于银行承兑汇票。

(5)关注交易商品的市场需求和价格波动情况。对于贸易型企业,关注商品性质、变现难易程度、价格走势、违约成本。建议在商品价格上涨幅度较大时适当提高保证金比例,并合理限制申请人库存保有量上限;对于生产型企业,关注行业经营环境、景气度、主营产品市场竞争能力,对于开工不足、主营产品价格下跌幅度较大的,应慎重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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