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程营销代理合同
甲方: 乙方:
甲方为促进商品房的销售,更好提升项目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委托乙方独家对甲方所开发的 项目进行营销策划和销售代理,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委托代理之有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合同注释
除合同内文或文义需要另外解释外,下列用语将具有如下之意义:
1、“本合同”指——“ ”项目 全程营销代理合同,即本合同。 2、“全程营销代理”指以本合同中约定的方式、时间完成本合同规定工作内容的整个工作形式。
3、“正式开盘”指取得预售证(商业、住宅、停车位)后一个月内在媒体公开宣传开盘时间为准。
4、“双方有效人”指甲、乙双方指派的负责履行本合同的自然人,其签署的文件具法律效力,签订本合同时甲方指定的有效人为 ,乙方有效人为 。双方有效人可调整或发出授权,但须向对方送达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方能生效。 第二条 委托代理项目概况:
1、代理项目的名称: ; 2、代理项目座落位置: 3、代理项目土地使用权人: ;
4、甲方不再另设销售机构,不另行销售本项目,乙方为本项目唯一代理销售机构; 5、代理项目总建筑面积暂定为 ,其中住宅总面积为: ,商业店面总面积为: ,停车位总面积为: ,各户型面积等(详见甲方提供的图纸及面积表,附表,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一); 第三条 委托代理权限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作为甲方所开发的“ ”项目的独家营销策划与代理销售的委托代理人,其代理权限按营销策划和代理销售分列如下:
1、营销策划:代为进行项目前期市场调查,代为提出项目定位方案,代为进行项目形象设计,代为进行宣传策划,代为进行市场营销策划,所有涉及营销策划的事项经甲
1
方书面确认后由乙方开展实施活动。
2、代理销售:代为实施项目房产的销售工作,组织经过专业培训的商品房销售人员代为售楼,代为进行客户接待,代为办理房产认购、买卖、按揭材料收件及办理等相关资料的归集整理,所有涉及房产销售的任何环节的有关合同协议必须经甲方盖章确认方才有效。
第四条 代理销售期限
项目住宅、商业店面、地上车库的代理销售期限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可销售面积达 止。
第五条 销售价格及销售进度 (一)销售价格
1、销售面积按项目可销售的建筑面积计算。
2、平均销售底价:全案住宅底价均价为: 元/㎡、商业店面底价均价及停车位底价均价到正式销售前两个月双方协商定价。
3、各单元销售底价的约定:
(1)乙方通过市场调查并向甲方提供详细的市场调查报告及每单元的“销售底价明细表”,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报告及明细表确定每单元的销售底价。甲方可根据市场动态随时调整每单元的销售底价,经甲方书面确认的“销售底价明细表”及“单元销售底价调整通知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二。
(2)“经甲方确认的销售底价”作为乙方进行代理销售的最低价格依据,及乙方各单元月结代理收入的依据。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单方面变更上述销售底价。
(4)乙方在销售过程中如出现低于底价销售房产的情况,须报甲方书面确认同意方可执行,未经甲方书面确认低于底价销售的,底价与销售价的差额由乙方承担,从其代理佣金中扣减。若经甲方书面确认同意,则乙方的代理费结算以实际成交价为准。
4、项目对外公开销售价格:
(1)乙方享有建议权,甲乙双方共同制定项目对外公开销售价格。
(2)甲、乙双方于开盘前一个月确定本项目各单元的“对外公开销售价格明细表”。 (3)根据市场行情变化,甲乙双方可建议调整销售价。 (二)销售进度:
1、甲、乙双方协商制定项目销售进度如下:(以项目开盘之日为销售起点)
第一阶段:第一个销售月,完成至可销售面积的 %; 第二阶段:第二、第三个销售月,完成至可销售面积的 %;
2
第二阶段:第四、第五个销售月,完成至可销售面积的 %; 第四阶段:第六至第九个销售月,完成至可销售面积的 %; 第五阶段:第十至第十二个销售月,完成至可销售面积的 %;
2、乙方必须按时完成销售进度要求,如在第五阶段未完成销售量, 甲方有权扣除乙方保证金人民币 。 第六条 营销策划工作内容
在销售代理过程中,乙方应当根据项目需要及甲方要求,及时向甲方提供送达阶段性营销策划方案、阶段性广告细案,送达促销公关活动计划书、售楼书、广告资料的设计稿等。甲方收到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未作出书面回复意见,乙方可视同甲方已审核同意。经甲方审核合格之日起,乙方可按照甲方的指令开始相关策划、销售执行工作。
第七条 代理费用的结算:
1、项目代理费用=代理佣金+溢价分成。
2、代理佣金计算:项目住宅与商业店面及地上车位部分的代理佣金按实际销售金额× 计取。
3、溢价分成约定:为各单元实际销售成交价格超出该单元底价的部分,甲、乙双方按 : 的比例分成,甲方得 ,乙方得 ;低于该单元销售底价的部分(下称“差价”),未经甲方同意,由乙方负责补足。
4、业绩确认、结算条件:购房客户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完按揭或一次性付清购房款。
5、代理费支付方式:乙方于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销售报表、销售业绩结算单及代理费用结算单。经甲方审核后于本月10日前按项目实际销售额计算的代理费(含溢价分成)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6、乙方在代理销售期限内实际完成全案可销售面积的 ,可提交结案报告并进行代理费用结算。剩余尾盘可按甲方要求继续代理(具体取费双方另行约定)。甲方不得以尾盘继续代理为由,拒付或扣留应付乙方已完成的代理费。
7、乙方向甲方收取销售佣金时,应开具真实、合法、有效等额的税务发票给甲方;甲方应按乙方指定的帐号( )汇款,方为有效。 第八条 广告费用控制与执行
1、广告制作发布费由甲方承担,广告发布费用额度根据需要甲乙双方共同商定,原则上商定占总销售金额的 (不包括售楼处、建筑模型、样板房装修装饰等费用)。
2、本项目售楼广告推广费用包括:报纸广告、电视广告、广播广告、网络广告、售
3
楼书以及户型单张、站牌广告、路牌广告、公交车、公交站牌、营销活动、外地销售及促销礼品等。
3、所有广告项目发布及推广必须的广告内容经乙方提出并设计,甲、乙双方共同审核,获得甲方的最后书面同意后方可执行。未经甲方许可,乙方擅自发布广告,产生的所有费用和由此产生的损失,全部由乙方独自承担。
4、乙方对其设计的非经甲方同意擅自发布的广告内容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开发资质证书复印件。提供该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及施工图、分层平面图、面积测绘报告、施工进度计划等项目材料及配置表,并作为本合同之附件三。
(2)履行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综合验收时间及交房时间的承诺,项目在修建过程中,若发生设计变更,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作为本合同之附件四。
(3)在项目开盘前一个月,向乙方盖章确认销售文件(包括不限于房产认购书样本、商品房买卖合同样本、工程进度安排、项目测绘面积表、项目的合同配套图纸、项目监管银行帐号、房款收取授权人、房产优惠授权人、关系客户清单等销售过程中需要甲方明确的事项)。
(4)派人配合销售,负责审定售房合同、收款、对外开具发票,负责指定专人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鉴证及银行放款手续等,落实购房人的合理要求等工作。按双方协商确定的广告计划,承担广告宣传费用以及相关资料制作费用。
(5)对委托销售面积内的房屋进行抵押、典当、按揭、抵债、拆迁还房、司法冻结、行政限制和自售的情况必须书面告知乙方;并保证提供的房源产权合法、有效。 (6)提供装修好的售楼部(因销售需要设置的其他售点应按此标准),配备售楼电话、必要的办公用品(桌、椅、电话、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饮水机、空调等)和购房直通车,承担售楼处水、电、保安、保洁、城市卫生费、售楼处物业管理费等费用。
(7)承担项目异地设点和异地促销期间费用,含场地、广告、差旅、交通、食宿等费用。
(8)甲方应指派专人负责房屋买卖合同的签章工作。作好本合同的保密工作,防止对销售造成不利影响。按合同约定,负责按时支付乙方佣金和承担约定的其它费用。 (9)甲方需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提供经甲方盖章确认的工程进度表给乙方,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