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建设进程中的历史性选择,其产生具有科学的理论基础、坚实的政治基础和深厚的实践经验,具有自身的强大优势和强大的生命力。 三、关于完善我国检察委员会制度的一些设想
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精神,制定了《关于深化检察改革2009-2012年工作规划》,提出要继续深化检察委员会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检察委员会决策的质量和效率。检察委员会制度改革应当遵循司法规律,以民主、高效、权威为目标,重点改革议决方式,优化决策体系,兑现责任机制。
第一,合理吸纳合议制,严格检察长的“集中”机制。检察委员会制度应借鉴吸纳审判合议制的合理内核,严格检察长的“集中”机制,以补强民主集中制原则,实现决策程序的正当化。检察委员会的议决机制要实现在票权上的平等性(检察长的票权可相对优于其他委员),要适时引入合议制作为检察委员会的决策机制,使检察委员会议决案件更加符合司法活动的规律。
第二,应建立检察委员会层级议决制度。要严格按照各级检察院的分工,对属于本级检察院分工范围内的决策事项,应该做出决策而不能再递交上级检察院决策。同时,对不属于本级检察院分工范围内的决策事项,即使是已经讨论并得出结果的,也应该层报上级院做决策。
第三,要优化检察委员会人员组成结构,确保检察委员会议事质量。一是调整委员结构,注意员额配比适度,年龄结构合理。严格执行《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真正把业务精、议事水平高的优秀检
察官充实到检察委员会中来。二是严格委员的选任程序。选任程序可原则确定为民主推荐、检察长提名、报人大任命这一程序;明确委员的任职期限,原则上可与检察长任期协调一致,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四,要建立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强化检察委员会决策责任。决策意味着风险和责任。建立完善责任机制是强化检察委员会决策的司法属性和决策质量的重要保障。检察委员会决策要敢于兑现责任,但要建立科学的责任追究机制。可以研究适度将集体责任分解兑现到个人,在《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的基础上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检察委员会委员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责任划分与追究程序,做到追究责任有依据。此外,还应对检察委员会委员进行绩效管理。委员每年年终都应当向检察委员会以及同级人大常委会述职;政工部门会同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对委员的履职情况如参会次数、发表意见的情况、纪律作风等进行汇总测评,报给人大作为考评依据,以此增强委员的决策责任心,提高决策质量。
附:参考文献
[1]公丕祥.法制现代化研究(第二卷) [M].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80—8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