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题

2026/1/13 16:05:18

(2)A公司本次申请发售新股总额为1亿股,拟采取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和对机构投资者配售相结合的发行方式。其方案的具体内容如下:

① 对法人配售股票的发行价格拟订为8元/股,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的发行价格拟定为8.20元/股。

② 对每一个配售对象配售股份不得超过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额的10%。

③ 对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票,其持股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对一般法人配售的股票,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即可上市流通。

要求:

(1)根据上述要点(1)所述内容,说明A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并简述理由。(2)根据上述要点(2)所述内容,A公司的发行方案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案例14答案】

(1)A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符合发行新股的条件。根据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向全体社会公众发售新股的,经注册会计师核验,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且预测本次发行完成后当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在本题中,A公司2000年、1999年、1998年的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5.56%、7.00%、6.00%,经计算,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6.18%。同时,A公司董事会预测本次发行完成当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7%。

(2)A公司的发行方案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首先,对法人配售和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采用两种价格不符合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对法人的配售和对一般投资者的上网发行为同一次发行,必须按同一价格进行。其次,对每一个配售对象配售股份不得超过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额的5%,而非10%。最后,战略投资者和一般法人投资者的持股期限不符合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对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票应在配售协议中约定持股期满后方可上市流通,该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对一般法人配售的股票,自该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月后方可上市流通。

【案例15】

A公司、B公司于2002年3月1日签订买卖合同。A公司按期供货后,自行决定采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结算货款。B公司于3月20日接到付款通知,3月21日填制拒付理由书拒绝付款,认为合同中未事先约定明确的结算方式,且托收承付凭证中未注明合同号,后经双方协商改为汇票结算方式。B公司于4月1日向A公司开具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50万元。A取得汇票后不慎被C盗窃,4月10日,C在与D的买卖合同中,伪造A公司的公章,以A公司的名义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D又背书转让给E,善意当事人D、E取得票据时均已支付对价。持票人E于汇票到期日向B提示付款,B以A的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付。E取得拒付理由书后,向D发出书面追索通知,追索金额包括票据金额50万元、逾期付款利息及发出追索通知费用2万元。D以追索金额52万元超过票据金额,此外汇票未注明背书日期,票据要件不全,因此拒绝承担责任。A以该票据被 C变造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要求: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B对托收承付的拒付理由是否充分?并说明理由。 (2)B对到期票据拒付的理由是否充分?并说明理由。 (3)D不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是否充分?并说明理由。 (4)C的行为属于何种行为?其应承担哪些责任? (5)A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案例15答案】

(1)B拒付理由成立。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时,当事人必须签订符合《合同法》规定的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否则付款人在承付期内可以向银行提出拒绝付款。此外,A公司在签发托收承付凭证时,未记载合同名称、号码,银行应不予受理。

(2)B对到期票据拒付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凡是善意的、已支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在本案中,持票人E属于善意的、已支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其票据权利不受其前手A、B之间抗辩的影响,因此B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

(3)D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的追索金额包括: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②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追索通知书的费用。此外,背书日期为相对应记载事项,相对应记载事项未在票据上记载,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背书日期未记载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4)C的行为属于票据的伪造。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由于伪造人在票据上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5)A的理由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的伪造在法律上不具备任何票据行为的效力。由于其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因此即使持票人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A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案例16】

某试点城市的国有企业于2001年2月1日被债权人申请破产,2001年4月1日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4月10日成立清算组,企业破产时管理的财产和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情况如下:

1、企业破产时经营管理的财产评估变现价值如下:

(1)第1号房屋价值300万元,全部用于对A银行债务抵押; (2)第2号房屋价值160万元,属于租用B企业房屋; (3)对外投资价值(含应得投资收益)140万元; (4)专利权评估作价70万元;

(5)破产前职工以资本金形式投入的款项(货币资金)30万元; (6)2000年12月1日破产企业主动放弃对某公司的债权100万元。 2、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情况如下:

(1)A银行对该破产企业发放3年贷款,本金200万元,年利率10%,到期应计利息共60万尚有1年到期。

(2)B公司拥有到期债权700万元。

(3)C公司因为破产企业担保,替破产企业偿还债务本息共350万元;

(4)D公司因破产企业提前终止合同造成直接损失140万元;根据合同规定,违约金30万元。

(5)欠税务机关税收罚款90万元

另外,发现该破产企业对B公司拥有债权190万元,发生破产费用10万元,欠税款130万元。

要求:

根据以上资料,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分别说明哪些属于取回权、别除权、抵销权、撤销权,金额分别为多少?

(2)破产企业管理的财产中,哪些属于破产财产,金额为多少?

(3)哪些属于破产债权,金额为多少?

(4)破产财产应按怎样的顺序分配,每一顺序分配的金额为多少? 【案例16答案】

(1)① A银行对破产企业拥有的实际债权本息共240万元(扣除未到期利息20万元)可以就抵押物优先受偿,属于别除权;② B公司欠破产企业债务190万元,可以抵销破产企业所欠B公司的债权,属抵销权;③ 第2号房屋160万元属于租用B企业的房屋,B企业通过清算组行使取回权;④ 2000年12月1日破产企业主动放弃对某公司的债权100万元,清算组应行使撤销权予以撤销(考生应特别注意撤销权的期间)。 (2)以下内容属破产财产;

① ① 第1号房屋超过抵押债权部分共60万元破产财产; ② ② 对外投资价值140万元;

③ ③ 专有技术价值70万元;

④ ④ 破产前职工以资本金方式投入的金额30万元; ⑤ ⑤ 行使撤消权追回破产企业已放弃的债权100万元; 以上五项破产财产共计400万元。

(3)以下内容属破产债权:

① ① B公司拥有的、扣除抵销权以后的债权共510元; ② ② C公司因为破产企业担保形成的350万债权; ③ ③ D公司直接损失额140万元。 以上三项内容共计形成破产债权共1000万元。

(考生注意:在本案例中,以上债权人谁在债权人会议上有表决权) (4)破产按下列顺序分配;

① ① 优先拨付破产费用10万元;

② ② 拨付所欠税款130万元,但不考虑税收罚款;

③ ③ 剩余260万元破产财产按比例清偿破产债权。 【案例17】

2000年12月1日,A企业向B银行申请贷款,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B银行向A企业贷款1000万元,期限为1年。为了减小贷款风险,B银行要求A企业提供担保。12月3日,C企业作为A企业的保证人与B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根据保证合同的约定,C企业的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期间。

贷款期限届满,A企业因经营困难无力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2001年12月30日,B银行要求C企业承担保证责任,C企业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于是B银行于2002年1月4日向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A企业和C企业偿还贷款本息。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8日受理了该案。

2002年1月21日,A企业的债权人甲公司向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A企业破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25日受理了对A企业的破产案件。此时,B银行与A企业、C企业的贷款诉讼案件正在审理中。

2002年3月1日,人民法院依法宣告A企业破产。

经查明,2002年1月10日,A企业向乙公司购买一批原材料,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供货后,A企业于2002年1月20日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支票,委托E银行付

款。2002年1月24日,持票人乙公司向E银行请求付款,E银行已付款。

要求: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如何界定C企业的保证期间?

(2)人民法院受理A企业的破产案件后,B银行与A企业、C企业的诉讼案件如何处理? (3)E银行向持票人乙公司付款后,如何行使其权利? 【案例17答案】

(1)C企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在保证合同中,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2)人民法院受理A企业的破产案件后,B银行与A企业、C企业的诉讼案件应当中止诉讼。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尚未审结且有连带责任人的经济纠纷案件,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依破产程序公平受偿。待破产程序终结后,原案件恢复审理,债权人再追究连带责任人的民事责任。在本题中,B银行与A企业、C企业的诉讼案件应当中止,由债权人B银行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参加破产程序。待破产程序终结后,原案件恢复审理,B银行再追究C企业的民事责任。

(3)E银行向持票人乙公司付款后,可以将其作为破产债权参加破产程序。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票据的出票人或背书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付款或承兑,因此产生的债权为破产债权。

【案例18】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加工5万套服装、单价100元的合同,双方约定:(1)甲公司于2001年10月30日前向乙公司支付预付款100万元,乙公司应在2001年12月1日前交付第一批服装2万套。(2)2001年12月10日甲公司支付乙公司款项200万元,2002年1月15日前乙公司交付第二批服装3万套。(3)甲公司在接到第二批服装15日内将余款200万元交付乙公司。(4)一旦双方出现纠纷,即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001年10月25日,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乙公司支付预付款100万元,乙公司于2001年11月20日交付了第一批服装。2001年12月5日,乙公司突发大火,将厂房、布料和大部分设备烧毁。甲公司知道后,便停止向乙公司支付第二批款项200万元。经乙公司交涉,甲公司同意若乙公司在2002年1月5日前恢复生产能力,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由于筹措资金困难,乙公司于2002年1月20日才恢复生产,请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甲公司认为,由于服装销售季节性很强,这时再生产服装已错过了销售高峰期,很难卖掉,于是于2002年2月1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同时表示可以结清乙公司已交付服装的款项。乙公司经多次与甲公司协商未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

根据上述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在得知乙公司发生火灾时即中止履行合同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2)乙公司于2002年1月20日恢复生产能力,而甲公司却提出解除合同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3)乙公司在是否发生合同争议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4)本案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案例18答案】 (1)甲公司中止履行合同合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在本题中,乙公司因突发火灾导致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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