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题

2026/1/13 17:41:25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

【案例11】

某国有企业甲(以下简称“甲企业”)于2001年1月1日被债权人申请破产,1月5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破产案件。4月1日人民法院宣告甲企业破产,4月10日成立清算组。有关资料如下:

(1)1999年7月1日,甲企业向债权人A银行借款100万元,期限2年,甲以自己120万元的设备作为抵押。该设备已于2000年12月31日灭失,获得保险赔款80万元。 (2)1999年11月1日,甲企业向债权人B银行借款100万元,期限1年,乙公司为一般保证人,保证期间为6个月。因甲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借款,B银行于2000年12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件但尚未审结。

(3)1999年12月1日,甲企业向债权人C银行借款100万元,期限1年。因甲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C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件尚未审结。

(4)1999年12月1日,丙公司向债权人D银行借款100万元,期限1年,甲企业为连带保证人。但债权人D银行在得知甲企业破产后,未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其债权。 要求:

根据以上资料,分析回答以下问题:

(1)债权人A银行的破产债权是多少?并说明理由。

(2)如果债权人B银行在得知甲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向一般保证人乙公司主张权利,乙公司能否行使先诉抗辩权?并说明理由。

(3)如果债权人B银行在得知甲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既未申报其债权也未通知乙公司,将对乙公司产生什么影响?并说明理由。

(4)如果债权人B银行参加了破产程序,在财产分配中受偿20万元,破产程序于2001年6月30日结束,则债权人B银行应在什么时间之前向乙公司提出80万元的清偿要求?并说明理由。

(5)如果债权人B银行在得知甲被宣告破产后,未申报其债权,但及时通知了乙公司,则乙公司能否参加破产程序?并说明理由。

(6)对于破产企业甲和债权人C的合同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7)甲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在丙公司与债权人D的借款合同中,其保证责任是否消灭?并说明理由。

(8)债权人D在得知甲企业破产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其债权,将对甲企业产生什么影响?

【案例11答案】

(1)债权人A银行的破产债权为20万元。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限定于担保物的范围之内,如果担保物在其行使权利前灭失,优先受偿权也随之消灭,债权人的债权只能作为破产债权受偿。但第三人对担保物灭失负有赔偿责任的,在赔偿范围内,债权人对赔偿金仍享有优先受偿权。

(2)如果债权人B银行在得知甲被宣告破产后,向一般保证人乙公司主张权利,乙公司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在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在本题中,乙公司虽然属于一般保证人,但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一般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3)如果债权人B银行在得知甲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既未申报其债权也未通知乙公司,致使保证人乙公司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如100万元的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以受偿20万元,则乙公司的保证责任减小

20万元)。

(4)债权人B银行应在2001年12月31日之前向乙公司提出80万元的清偿要求。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对其未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部分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提出。

(5)乙公司可以参加破产程序,行使预先追偿权。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虽未履行保证责任,但也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6)人民法院应终结诉讼,由债权人C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依破产程序受偿。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尚未审结且无连带责任人的经济纠纷案件,应当终结诉讼。

(7)破产企业甲的保证责任不能免除。根据《破产法》的规定,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为他人担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其被宣告破产而免除。

(8)如果债权人D银行未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其债权,则甲企业的担保义务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终止。此后,债权人D应向主债务人丙企业追究民事责任(考生应同时注意如果D申报其债权的情况)。 【案例12】

甲、乙公司于2001年4月1日签订买卖合同,合同标的额为10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应于4月10日前交付20万元的定金,以此作为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

4月15日,乙公司在甲公司未交付定金的情况下发出全部货物,甲公司接受了该批货物。4月20日,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100万元的货款,遭到拒绝。经查明:甲公司怠于行使自己对丙公司的到期债权100万元,此外甲公司欠丁银行贷款本息100万元。4月30日,乙公司向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甲公司对丙公司的到期债权。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乙公司的代位权成立,由丙公司向乙公司履行清偿义务,诉讼费用2万元由债务人甲公司负担。丁银行得知后,向乙公司主张平均分配丙公司偿还的100万元,遭到乙公司的拒绝。 要求: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生效?并说明理由。

(2)简述乙公司向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应当符合的条件。

(3)丁银行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人民法院判定诉讼费用由甲公司负担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案例12答案】

(1)买卖合同生效。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教材PP425)。在本题中,甲公司虽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定金,但乙公司已经交付全部货物并且甲公司接受了货物,视为主合同已经履行。

(2)根据《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②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③ 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④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3)丁银行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其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利。在本题中,债权人乙公司就其代位权行使的结果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丁银行的主张不成立。

(4)人民法院判定诉讼费用由甲公司负担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解释》的规定,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在本题中,诉讼费用应当由次债务人丙公司负担。 【案例13】

A股份有限公司(本题下称“A公司”)于1998年5月登记设立,1999年9月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公司属于基础设施类上市公司。2001年5月,经股东大会批准,由主承销商向中国证监会推荐,拟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其申报材料的有关内容如下:

(1)A公司拟申请发行11000万元5年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按银行同期存款的利率水平执行。

(2)A公司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最近三年的有关财务会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年度 2001年3月31日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总资产 56300 54500 46400 43400

负债 19000 18000(注) 13000 12500 净利润 800 3100 2500 2300

净资产收益率 2.14% 8.49% 7.49% 7.44%

股东权益 37300 36500 33400 30900

注:2000年负债含2000年6月18日发行的3000万元三年期公司债券。 (3)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之日起3个月后,持有人可以按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前10天股票的平均价格为基准,上浮一定幅度作为转股价格,进行转股。

(4)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无论股份发生何种变动,其转股价格均不作任何调整。 (5)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引起股份变动时,A公司应当在每两个季度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股份变动情况,并同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但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累计达到A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的5%时,A公司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予以公告。

(6)法人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直接或者间接持有A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10%时,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A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7)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未转换为股份的,A公司应当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于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偿还本息。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A公司提供的财务数据,A公司是否符合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并说明理由。 (2)A公司的申报材料中有哪些内容不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3)经查明,A公司最近一次募集资金被擅自改变用途而未按规定加以纠正。此外,2000年的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请问上述内容是否对A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核准构成实质性障碍?并说明理由。 【案例13答案】

1、A公司符合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根据有关规定:

(1)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但不得低于7%。A公司的财务数据表明,公司最近3年连续盈利,最近3年净资产利润率平均为7.81%。由于A公司属于基础设施类公司,因此最近3年的平均净资产利润率符合规定。

(2)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根据A公司2001年3月31日的财务数据,发行11000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后,资产负债率为44.58%,低于70%的上限。

(3)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A公司发行11000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后,累计债券余额(11000+3000=14000万元)占公司净资产额(56300-19000=37300万元)的比重仅为37.53%,符合规定。

(4)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存款的利率水平,而A公司确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符合这一规定。

(5)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额不少于1亿元,A公司的发行额11000万元符合规定。 2、A公司的申报材料中以下内容不符合规定:

(1)转股时间不符合规定。根据有关规定,上市公司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转换为股份。

(2)转股价格不符合规定。根据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前1个月股票的平均价格为基准,上浮一定幅度作为转股价格。

(3)转股价格的调整政策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因发行新股、送股及其他原因引起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发行人应当及时调整转股价格,并向社会公布。

(4)公布股份变动情况的时间不符合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发行人应在每一季度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所引起的股份变动情况,而非每两个季度公布。此外,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累计达到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的10%,发行人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予以公告,而非5%。

(5)进行工商变更登记的时间不符合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只有在每年年检期间,发行人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6)法人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直接或者间接持有A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5%时,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A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向社会公告,而非10%。

(7)还本付息的期限不符合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未转换为股份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于期满后5个工作日(而非30日内)内偿还本息,否则按0.1%的比例向债权人支付赔偿金。

3、首先,A公司最近一次募集资金被擅自改变用途而未按规定加以纠正的,将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核准申请构成实质性障碍。此外,A公司2000年的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也将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核准申请构成实质性障碍。根据有关规定,上市公司最近一次募集资金被擅自改变用途而未按规定加以纠正的,或者在信息披露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其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不予核准。 【案例14】

A股份有限公司(本题下称“A公司”)于1998年5月登记设立,1999年9月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为1.5亿股(每股面值为1元,下同),其中,已上市流通股份为8000万股。A公司拟于2001年8月向全体社会公众发售新股,其发行方案的有关内容如下:

(1)经注册会计师审计,A公司截止2001年6月30日的财务资料如下: 单位:万元 2001年6月30日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总资产 90000 85000 80000 70000 负债 60000 58000 55000 50000

净资产 30000 27000 25000 20000 利润 500 1500 1750 1200

公司董事会预测本次发行完成当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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