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税系统非税务行政许可审批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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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税系统非税务行政许

可审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赣国税发[2004]297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4.12.12 【实施日期】2005.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目录的公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税系统非税务行政许可审批工作规程(试行)》的

通知

(赣国税发[2004]297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加强非税务行政许可审批管理,现将《江西省国税系统非税务行政许可审批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政策法规处)。

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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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税系统非税务行政许可审批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国税系统非税务行政许可审批行为,提高税务管理质量和效率,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国发[2004]1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非税务行政许可审批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或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的申请,经审批准予其从事非税务行政许可的特定涉税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非税务行政许可审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

省局在规定管理权限内作出补充规定,省以下各级国税机关不得设立非税务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得违反规定增设实施非税务行政许可审批的条件或者程序。

第四条 实施非税务行政许可审批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申请人对国税机关实施非税务行政许可审批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 2 / 4

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国税机关违法或不当实施非税务行政许可

审批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建立健全非税务行政许可审批监督制度,加强对所属机构和下级国税机关实施审批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国税机关在实施非税务行政许可审批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向上级国税机关投诉或者举报。

第二章 审批机关

第八条 本规程所称非税务行政许可审批机关是指法律、法规或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具有非税务行政许可审批权的国税机关。

第九条 各级国税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进行审批,不按照规定审批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确定所属办税服务厅的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受理非税务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并本着方便高效的原则由综合服务窗口或者税源管理部门送达非税务行政许可审批决定。

审批事项如涉及本级国税机关的不同部门,国税机关应当进行内部流转,不得要求申请人往返于各个部门。 3 / 4

第十一条 各级国税机关实施非税务行政许可审批,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

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

国税机关工作人员办理非税务行政许可审批,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申请人依法需要取得非税务行政许可审批的,应当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国税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审批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非税务行政许可审批申请,但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国税机关办公服务厅提出申请的除外。

非税务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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