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体土地所有权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调查应当利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成果,在1:1万成果图基础上,制作1:5000比例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工作底图,结合实地测量、地籍调查核实确定到村民小组。其技术要求按《城镇地籍调查规程》执行。
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城市周边重点镇、中心村较集中的建设用地范围的地籍调查可采用地籍测量,其规范按《城镇地籍测量规程》执行;宅基地调查可采用实测方式进行,比列尺为1:500。土地用途具体分类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确定。
(三)初审和检查验收
初审工作由乡、镇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办公室负责,初审的内容:土地使用者的名称、坐落、土地权属性质、土地权属来源、权属界线、面积、四邻界址、用途等,初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知作业队伍进行整改,并且实行谁初审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完成一个村民小组的初审,及时提交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办公室。
(四)公告
经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办公室检查验收,对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公告采取在村民小组公共场所张榜公告的方式进行,公告期限为xx天。要对张贴公
告位臵进行摄像,公告书要整理归档。
在公告期限内,土地权利者及有关土地权益者可以向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办公室申请复查。
(五)提交工作成果
公告期满,乡、(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办公室负责对本辖区内所有土地登记材料进行汇总,向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办公室提交数据库建设成果作业队伍同时提交以下工作成果:
(1)权属调查资料一套
(2)《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台帐》 (3)逐宗建立《土地登记卡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审批表》 (5)《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现状公告》
(6)测区内集体建设用地(《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宗地面积及宗地面积汇总表
(7)1:500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宗地图(以每户为一个宗地)
(8)1:500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村为单位的宗地总图; (9)1:500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现状图; (10)1:500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类斑图。 (六)审批、注册登记、核发土地证书和整理归档 1、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由土
地确权办报经人民政府批准,予以注册登记,颁发土地证书。土地登记卡应记载权属总面积及耕地面积和建设用地面积,土地证书填写土地权属总面积。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的,应在土地证记事栏加以备注。
2、宅基地使用权发证时应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和宅基地面积标准。宅基地面积标准不得超过批准面积和省、州规定的面积标准,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在办理登记时按下列情况处理: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家庭成员三人或三人以下的每户90平方米;四人的每户120平方米;五人的每户150平方米,因地形条件限制、居住分散而占用荒山、荒坡的,每户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最高不超过30平方米,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登记并在土地登记
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4)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明文件上的四至界线与实地一致、但实地面积与批准面积不一致的,按实地四至界线计算土地面积,确定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
(5)农村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时间以村社出具的说明书中的时间为准。
五、时间安排
(一)宣传动员( X年X 月X 日— X年X月X日) 1、调整充实XXX农村集体土地确权与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各乡镇成立相应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与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
2、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
3、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发动,以组为单位进行调查摸底,填写摸底登记表。
4、对各乡(镇)负责人、村组干部及相关人员集中培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