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检察院入额考试试卷A答案定稿

2026/4/29 12:57:59

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答案:(错)。依据和理由:《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10.人民检察院对审查终结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区分情况作出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提请抗诉、提出抗诉、提出检察建议、终结审查、不抗诉等决定( )

答案:(错)。依据和理由: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审查终结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区分情况作出下列决定:(一)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二)提请抗诉;(三)提出抗诉;(四)提出检察建议;(五)终结审查;(六)不支持监督申请。

四、案例分析题(50分。共分两部分:第一部分为必答题;第二部分为选答题,参考人员从三题中只能任选一题作答)

(一)必答题(20分)

周晓斌是某市检察院刑检处处长,其在工作之余以朋友的名义登记成立盈科商贸公司经营电脑、打印机及耗材等,并向全市各县区院推荐购买该公司经营的产品。盈科公司经营期间与盛茂公司发生经济纠纷,为拖欠应偿还债务,周晓斌向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大队长董文明打招呼要求调查盛茂公司,后盛茂公司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查处。2014年11月,该市检察院立查了某国有公司总经理郑某涉嫌受贿罪,案发后郑某妻子张某私下邀请周晓斌到“鱼翅皇”大酒店就餐,请求帮助对郑某减轻处罚,并送给其茅台酒2箱,海参4盒。周晓斌遂找到市院反贪局侦查处负责办理此案的副处长王向阳了解案情,告诉王向阳郑某是其朋友,在办案中尽量给予其关照。后周晓斌又找到张某,告诉其已经打了招呼,并借用张某奥迪轿车一辆供个人使用。

问题:

1.周晓斌的行为存在哪些违反检察官职业道德或检察纪律的情形?(15分) 2.对周晓斌打探案情,要求给犯罪嫌疑人提供关照的作法,王向阳应当如何应对?(5分)

参考答案:

1.(1)周晓斌以朋友名义登记成立盈科商贸公司的行为,违反《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准则》)第28条“不从事、参与经商办企业、违法违规营利活动”的规定,或违反《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71条“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的规定。(3分)

(2)周晓斌向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副大队长董文明打招呼要求调查盛茂公司的行为,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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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准则》第27条“不以权谋私、以案谋利、借办案插手经济纠纷”的规定,或《条例》第56条“违反规定插手经济纠纷”的规定。(3分)

(3) 周晓斌接受郑某妻子宴请和财物的行为,违反《准则》第29条“不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案件利害关系人或者单位及其所委托人以任何名义馈赠的礼品礼金;不参与其安排的宴请等可能影响公正办案的活动”的规定,或《条例》第52条“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或者接受上述人员提供的宴请、财物”的规定。(3分)

(4)周晓斌向王向阳打探案情,违反了《准则》第23条“严格遵守检察纪律,不违反规定过问、干预其他检察官、其他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司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不私自探询其他检察官、其他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司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情况和其他信息”的规定,或《条例》第41条“为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和亲友打探案情、通风报信”及第51条“私自办理案件或者干预办案”的规定。(3分)

(5)周晓斌借用郑某妻子张某车辆的行为,违反《准则》第29条“不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案件利害关系人或者单位及其所委托人提供的出借钱款、交通通讯工具、贵重物品及其他利益”的规定,或《条例》第73条“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私自向案发单位或者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借用住房、财物或交通、通讯工具的”的规定。(3分)

2.根据《准则》、《条例》及高检院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第一,王向阳应拒绝向周晓斌泄露案件办理情况(2分)第二,应当严格依照事实、证据及法律的规定办理案件,不受周晓斌的干预和影响(2分)第三,周晓斌违规打探案情、干预案件办理的情况,应记录在案,并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1分)

(二)选答题(30分) 选答题一:刑检业务

2014年7月,李冰雇佣王林驾驶自有的卡车运输货物,在驾驶过程中,王林发现卡车刹车时有失灵,并于7月14日告诉了李冰,李冰说,不用担心,你开就行了,明天再运一次货就检修。次日凌晨,王林驾驶汽车到仓库装货,在过一个十字路口时闯红灯,将横过马路正常行走的张艳和李红撞倒。王林急忙下车查看,张艳已经死亡,李红呻吟不止。见四下无人,王林将李红抱上了车。开到一偏僻地方,将李红放在了一个小树林深处后离开。此时,某师范专科学校学生李向兵(1998年6月出生)骑车路过事故现场,探看张艳知其已经死亡,同时发现其手边有一挎包,内装一捆人民币(计5000元),李向兵就将挎包内的钱取出,后用于购买手机。

王林驾车逃跑过程中遇公安机关巡查,经检查发现其车上有沾有血迹的女士皮鞋,对其盘问,王林遂供认了开车撞伤李红并将其放在小树林的经过,但对撞死张艳未予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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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根据其交代找到李红,发现其已死亡。后经鉴定,张艳系因心、肺等脏器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李红系重度颅脑损伤致蛛网膜下腔弥漫性出血死亡。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王林负全部责任。

2014年7月15日中午,公安机关对王林刑事拘留,7月16日晚,王林被送看守所羁押,并通知其家属李萍。检察机关办案人提审时,王林辩称其在侦查阶段关于撞死张艳的有罪供述是侦查人员刑讯逼供取得的,并当场展示了其胳膊上的伤痕,提供了对其刑讯逼供的时间、地点、人员和方式。侦查机关出具了相关办案说明,证实王林伤痕系自己造成,侦查中没有违法办案的行为,并提供了同步录音录像,但均无法播放,侦查人员对此解释系同录设备出了问题,但当时他们也没发现,此问题现已无法补救。

问题:

1.请对李冰、王林的行为进行定性,并说明理由(10分); 2.请对李向兵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罚,并说明理由(5分); 3.王林是否构成自首,请说明理由。(5分)

4. 公安机关执行刑事拘留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之处,请说明理由。(5分) 5.对王林的有罪供述是否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请说明理由。(5分) 参考答案:

1.(1)李冰的行为不构成犯罪(2分)。 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分)本案中,虽存在李冰指示王林在刹车失灵的情况下仍违章驾驶的情形,但该案犯罪结果系王林闯红灯所致,与李冰的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李冰对此不负刑事责任(1分)。

(2)王林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故意杀人罪(3分)。首先王林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张艳当场死亡,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1分)。其次,根据 2000年11月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本案中,王林在交通肇事后,将李红带离交通事故现场,并遗弃在小树林深处,导致其死亡,因此应按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分)。

2.李向兵的行为构成盗窃罪(2分)。本案中,在张艳已经死亡的情况下,李向兵拿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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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现金,参照2005年6月8日最高法《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的规定,“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对其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2分)。

对李向兵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因其刚满十六周岁,依据是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1分)。

3.王林的行为不构成自首(3分)。根据2010年12月22日最高法《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本案中是在公安机关在王林车上发现带血的皮鞋的情况下,王林才交代相关罪行,因此不构成自首(2分)。

4. 公安机关执行刑事拘留过程中存在违法之处(1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3条第二款的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2分)。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2分)”本案中,公安机关在对王林刑事拘留后超过24小时才将其送往看守所羁押、通知其家属,违反上述规定。

5.王林的有罪供述不能排除系公安机关以非法方式取得,应予以排除(3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一款的规定,非法证据是指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1分)。本案中,王林提出其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所得,并提供了明确的线索和材料,侦查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无其他证据支持,同步录音录像不能播放,不能排除存在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应当予以排除(1分)。

选答题二:自侦业务

徐胜华系东山县龙岗镇镇长,住镇政府家属院,张富贵系龙岗镇小仓村支部书记。2013年6月,东山县筹建高新技术产业园,需要对小仓村进行整体拆迁,为此东山县政府成立拆迁指挥部,徐胜华、张富贵均为指挥部成员,其中张富贵协助徐胜华对小仓村需征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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