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大城市城乡规划管理模式的分析与比较
――以北京、上海和深圳为例
城乡规划管理是组织编制和审批城乡规划,并依法对城乡土地的使用和各项建设的安排实施控制,引导和监督的行政管理活动,其过程主要为组织编制-审批-实施。城乡规划管理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系统工程,涉及面众多,协调难度大,需要从全局出发统筹谋划发展。良好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是城乡建设稳步进行的根本,只有不断完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才能进一步促进我国城乡规划的发展。在进行城乡规划管理活动时,应遵循系统管理、集中统一管理、依法行政、政务公开的基本原则。根据城市发展的特点与要求,我国不同城市产生了不同的城乡规划管理模式,按照规划管理权限划分的等级大致可以划分为以下三种模式:以北京为代表的高度集中模式,以上海为代表的高度分散模式和以深圳为代表的分级垂直管理模式。
1、 高度集中的城乡规划管理模式――北京
北京的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分级为市规划局———区规划分局。北京市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北京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简称市规委,由原首都城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合并而成,主要职能是规划研究、规划审批和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重要地段的控制性规划,由市规委负责编制;道路、交通、市政设施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集中在市规委管理;规划区内的较小面积的详细规划由区规划分局负责组织编制,但区规划分局无规划审批权, 需报市规委审批;区规划分局负责檐口在4米以下或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的审批;建设项目的批后管理是市规委在审批建设工程后,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及建设工程总平面图转至区规划分局,由区规划分局进行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区规划分局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和市规划局双重领导,即区实施行政领导,市局实施业务领导。
2、 高度分散的城乡规划管理模式――上海
上海的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分为市规划局———区、县规划分局。20世纪80年代末期, 配合中央向地方“放权让利”式的改革,上海市政府向区、县政府下放城市规划管理权限。权限下放后,除少数重要地段的建设项目许可申请须由市规划局批准外,大多数土地开发、房屋建设项目的许可申请均由区、县部门批准。同时, 一般地区的详细规划也由区、县政府组织编制,报市规划局批准。但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全市性的道路、交通、市政设施规划的编制和审批仍集中在市规划局管理。 区县规划分局人事任免由区县政府决定,市规划局对其无人事干预权;对区县政府批准的“一书二证”也不具体干预,只在特殊情况下经行政复议程序行使否决。
3、 分级垂直的城乡规划管理模式――深圳 深圳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分为市局(规划处、城市设计处)———分局(规划科)———国土所(规划建管室),共有5个规划国土分局和 38个国土所。市局的派出机构受市规划局和区政府的双重领导。业务上受市局直接领导,区政府予以配合。干部实行垂直管理,即分局的主要领导由市局提名,征求区里意见后,由市任命。
从上面的简介可以看出,深圳的城乡规划管理模式是上下各级相通的,每一项规划都经过上下级规划局的共同管理与相互协调,由市局领导区局配合。北京和上海则是上下级管理机构相对独立的体制,而它们之间又存在较大差异。无论哪种模式,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重要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全市性道路、交通和市政规划都需要市规划局编制与审批,但在其他规划权限方面有所不同。从编制权限出发,北京规划分局只可以进行规划区内较小面积的详细规划的编制,而上海规划分局可以进行一般地区的详细规划的编制,编制范围更广。在审批权限方面,北京规划分局只能审批檐口在4米以下或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
的建筑建设工程,而上海除了少数重要地段的建设项目须由市规划局审批外,大多数土地开发、房屋建设项目均可由规划分局审批,规划分局的审批权大很多。总体来说,上海规划分局的权限要比北京规划分局大很多。
像北京这样规划管理高度集中,容易统筹控制城乡建设,形成一体化的发展,但由于绝大多数的管理业务集中在一个部门,使管理人员严重不足,容易造成规划落实慢、规划管理滞后于城市建设的发展,特别是部分小地段的建设。而像上海这样规划管理高度分散,能有效促进小范围的规划建设,跟上发展步伐,但其短期行为、前瞻不足的弊病也日益显露出来,缺乏统筹性,容易与市规划局在城市规划执行和实施的推进上存在矛盾。深圳的规划管理模式是迄今为止较为成功的模式,下级是上一级的派出机构,这样既保证了规划管理落实的快捷和规划成果层层落实不走样,又利于规划管理与城市具体各地段的实际情况相协调, 不发生太大的冲突,保证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协调,还有利于将规划思想、内容等迅速宣传到城市各个角落。
我国大城市城乡规划管理
模式的分析与比较
班级:城规0802 姓名:张言欣 学号: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