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师范大学关于印发大学生科技创新与竞赛奖励办法(修订)的通知

2026/1/20 14:28:17

(2)科研训练项目 分类 科研训练项目 级别 国家级 省级 学分奖励(分/项) 备 注 5 以项目结题为准。 4 4.说明

(1)全国大学生英语演讲赛国家级奖项上浮一档奖励。设有多组特等奖的赛事,其特等奖奖励与一等奖相同,其他奖项的奖励逐次递减;仅设1项一等奖的赛事,其一等奖奖励与特等奖相同,其他等级奖的奖励逐次递增;设国家级奖项的赛区一等奖,课程加分与奖金降半档处理;经批准参赛的未纳入浙江省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监测指标体系的竞赛奖金减半;按照名次奖励的项目,国家级奖项:第1、2名参照一等奖奖励,第3、4、5名参照二等奖奖励,第6、7、8名参照三等奖奖励,第9、10名参照优胜奖奖励;省部级奖项:第1名参照一等奖奖励,第2名参照二等奖奖励,第3名参照三等奖奖励,第4、5、6名参照优胜奖奖励。

(2)参加学科竞赛,一般每组参赛选手为3名之内,超过3人视为集体参赛。学校鼓励学生组队参加各类竞赛,个人参赛获奖的奖金按总数的50%发放,两人组队参赛获奖的奖金按总数的80%发放;集体参赛获奖符合课程加分的项目,每人参赛学期课程所加的分数为该奖项应加分数的3倍再按人均分配(小数部分四舍五入到整数,不足1分按1分计)。

(3)同一竞赛必须待最高级别竞赛结束后,才能颁布相关的

— 5 —

奖励通知,并取其最高奖项予以奖励。不同竞赛的奖励可以累计,但课程加分每学期就高奖励两项,且第二项加分分值减半。加分课程不含通识课,课程成绩以该课程该学期最高分为上限。

(4)学分奖励参照《浙江师范大学关于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浙师教字〔2013〕13号)执行。参赛学期课程加分奖励与学分奖励由获奖者两者选其一,一经确定,不得更改。

(5)奖励方式:省级以上学科竞赛根据上级文件拟文表彰。文体比赛和科研成果由承办部门或学院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我校学生的获奖情况报送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核合格后,与学科竞赛获奖学生一起下文表彰。校级学科竞赛、文体比赛成绩报教务处备案,奖励由主办单位负责,学校不再下文奖励。每年9月份开学第一周,承办部门或学院也可以根据上级文件或获奖证书将上半年我校学生的获奖情况报送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核合格后,先进行课程加分(一旦确定加分,该赛事的加分情况年底不再更改),其他的奖励与年底审核合格的获奖学生一起下文表彰。当年度的文体奖励和科研成果必须在12月31日之前申请。逾期不报者,视为自动放弃,不再予以认定。

(6)教务处将以学校下发的表彰文件为准,给相关学生办理相关的课程加分和学分奖励手续,并在成绩上备注标注。

(7)学术论文的定级标准参照校科技处、社科处制定的刊物级别标准执行。

— 6 —

(8)由教育主管部门主办的经教务处审核批准的其他赛事,参照本条例酌情予以奖励。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浙江师范大学关于印发大学生科技创新与竞赛奖励办法的通知》(浙师教字〔

2009〕47号)同时废止。— 7 —

抄送:校党委各部门,各群众团体,行知学院。 浙江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 8 —

2013年12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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