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
第二十二条 饭店应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明确应急检查清单的内容,应急联系的相关部门与机构和相关人员的联系方式,以及所需要配备的各种应急物资等。
第二篇 应急反应
第五章 应急程序
第二十三条 饭店应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收集系统,通过相关制度的制定和程序的实施,要求各部门和所有人员及时、客观、真实地报告突发事件信息,严防迟报、谎报、瞒报、漏报和传播虚假信息等现象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 先遇到或发现突发事件的员工应及时向饭店相关部门及上级领导汇报。汇报内容应基于当时的实际情况,尽可能多地提供各种相关信息,尤其是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人员、简要经过和可能的原因,对人身、财产、饭店、周边社区可能的影响,需采取的行动和已采取的行动等。部门负责人或值班人员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如获悉有人员死亡、伤员需救治、设备设施严重受损坏、明显存在安全威胁等情形,应立即向总经理或其授权代表汇报。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或其授权代表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应尽快赶赴现场进行实地调查,并视情况安排总机或采用其他方式通知饭店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相关人员前来共同调查并参与商讨,及时汇总分析各种信息,对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决定是否需上报上级突发事件应急机构、公安机关或消防机关、管理公司及业主公司和对媒体进行披露等。
第二十六条 如饭店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突发事件时,则应按规定立即向上级主管单位和相关政府部门及机构报告。
第六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七条 饭店所采取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应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客人和员工的安全至上,应首先最大程度地保护客人和员工及其他相关人员生命安全,其次为财产安全,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二十八条 饭店应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第二十九条 应及时向客人和员工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组织营救和救治受伤人员,转移死亡人员,视情况需要,转移、疏散并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客人、员工,并予以妥善安置和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第三十条 应及时转移客人和饭店的重要财产及客人、员工及饭店的重要资料;
第三十一条 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确保物品和饭店财产的安全;
第三十二条 应实施应急沟通计划和公共关系处理流程,有效处理与客人、员工、上级主管单位、相关政府部门及机构、新闻媒体和社区公众等的信息沟通工作。
第三十三条 如相关政府部门及机构已开始介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饭店应听从统一的指挥和安排,积极主动参加和配合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正常秩序。
第三十四条 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饭店应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突发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
第三十五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饭店应有效实施对各种救助、补偿、抚慰、安置等善后工作,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尽快恢复正常经营管理秩序。
第三十六条 饭店应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对经验教训进行总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
第三篇 常用预案要点
第七章 火灾
第三十七条 火灾指凡在时间上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在各种灾害中,火灾是最经常、最普遍的威胁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主要灾害之一。
第三十八条 饭店应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心以及消防控制中心,便于火灾发生时,各种突发事件的统一处理和各个部门的协调安排。任何员工若发现有异常的燃烧味、烟雾或火焰等迹象,应先观察火情,并在第一时间报告饭店消防控制中心。
第三十九条 饭店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应及时全面了解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作出向消防机关报警、疏散人员、转移财物等指令。及时组织店内应急救援队到指定的地点集结,合理分配人力,安排灭火组负责控制、扑救火情;抢救组负责抢救重要物资、危险品,疏散组负责疏散现场人员;救护组负责对现场的
伤员,残疾、行动不便的客人进行救护、转移。
第四十条 饭店消防控制中心在获知报警信息或发现烟感、温感等报警设施启动时,应立即安排人员赶往现场,甄别火情,组织现场人员扑救初起火灾,并视情况决定是否需按火情级别通知电话总机启动相应的紧急联络程序;同时,还应视情况及时启动灭火设施、应急广播、疏散照明、防火卷帘、防火门、排烟、送风系统,监控报警系统其他报警点。
第四十一条 在火灾发生时,各部门应按照上级命令统一行动,各司其职,各部门员工在负责紧急处理的人员到达之前应尽可能留在现场,并与消防控制中心随时保持联系,以便及时提供具体的火情信息。同时,应尽可能地使用安全、快捷的方法通知火情周边处于危险区域的不知情者,并视情况使用离现场最近的消防器材控制火情。当饭店下达紧急疏散指令后,要保持各通道的畅通,疏散客人及员工到建筑物外指定的安全区域,并及时反馈执行情况。
第四十二条 保安部负责人应迅速到临时指挥部协助指挥,并安排人员组织现场扑救、疏散,报告火势情况,监视火势发展,判断火势蔓延情况,维持店外秩序,保障消防车通道顺畅,加强对饭店所有出入口的监控,阻止无关人员进入饭店。工程部应安排负责人视火情关闭空调、停气、断电、启动应急发电机等,确保消防电梯的正常使用,解救电梯内被困乘客,保证喷淋泵和消火栓泵供水等。确保应急发电机的正常运行,消防水源正常供应和排烟、送风等设备的正常运行。前厅部应通知电话总机确保店内通讯畅通,打印住店客人名单,维持饭店大堂秩序,清除门前障碍。客房部应安排人员迅速清理楼层内障碍物,统计各个楼层的客人人数,对来电询问的客人做好安抚、记录工作。餐饮部应安排人员立即关闭所有厨房明火,安抚就餐客人。人事部应及时通知医务室做好救护伤员的各项准备,迅速统计在店员工人数,安排宿舍管理员组织在宿舍的员工随时待命。财务部应组织外币兑换处及各收银点和各下属办公室的员工收集和保管好现金、账目、重要单据票证等,通知电脑机房做好重要资料的备份、保管工作,做好随时根据指令进行转移的准备。饭店总经理办公室应及时向饭店所有承租店家通报情况,集结饭店所有车辆,随时按要求运送伤员,做好饭店重要档案的整理及转移准备。
第四十三条 火灾后应安排人员拍摄受影响的区域,协助前台部门及财务部门整理一份损失清单上交饭店,以便送至保险公司。在必要检查之后,经总经理同意采取补救措施,将受影响的营业区域恢复成正常状态。按顺序在记录本上记录所有细节,准备好募集证人和相关人员名单,协助在调查中需要援助的人员。
第八章 自然灾害
第四十四条 自然灾害指以自然变异为主因的危害动植物及人类的事件,包括风暴、海啸、台风、龙卷风、水灾、旱灾、冰雪灾害等气候灾害以及地震、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
第一节 汛情及极端气候灾害的处置
第四十五条 在汛情或极端气候到来前,饭店应组织人员对防汛器材、防汛设施、避雷装置、污水泵、机房等重点要害部位等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各项设备运转正常;在地下车道口、地势较低的出入口及其他重点要害部位门口准备沙袋;对建筑物顶部、门窗、外围悬挂设施等部位进行检测和维护,并做加固和清理处理。
第四十六条 若获知汛情或极端气候发生,饭店应安排人员赶赴现场核查情况,并视情况决定是否需通知总机及时启动应急联络程序,调集人员进行堵漏、排水工作,对重点要害岗位、库房等区域增加人力及防汛器材和工具,防止次生灾害事件发生,下达转移物资指令,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七条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工程部应视情况决定是否应切断受灾区域的电源,要及时组织人员携带工具到达现场抢险,对严重积水的部位,抽调排水设备进行排水。保安部应根据指令对发生汛情的岗位增派人员执勤,劝阻无关人员进入受影响区域,安排人员在楼层进行巡逻,防止不法人员进行破坏,防止盗窃及恐慌骚乱,维持公共区域的秩序。在室外值班的安全员,应检查饭店外墙的玻璃窗是否关闭,将外围用电和电源关闭,以免造成短路火灾。其他受事故影响的部门要组织人员对客人做好安抚解释工作,根据指令疏导客人离开受影响区域。其他人员随时准备协助医务人员抢救伤者,及时与保险公司进行联络。
第二节 地震的处置
第四十八条 饭店地震应急原则为:长期准备,立足突然;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快速反应,自救互救。
第四十九条 饭店要根据应急情况,制定疏散方案,确定疏散路线和场地,有组织地对客人及工作人员进行避震疏散。当饭店所在区域人民政府发布临震警报(包括有感地震和破坏性地震)后,即进入临震应急期,饭店应及时组织开展临震应急工作。
第五十条 当饭店所在区域及其邻近地区发生地震,并明显有感时,饭店应及时组织开展有感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传达的信息和指令,安排人员做好地震信息的传递和宣传疏导工作,防止地震谣传,稳定客人及工作人员情绪。
第五十一条 当饭店所在区域发生破坏性地震时,饭店应立即组织抗震指挥部。抗震指挥部应即刻进入指挥一线,启动抗震救灾指挥系统,并成立抢险救灾组、医疗救护组、治安保卫组、疏散组、宣传组等工作小组。工作侧重点为组织客人及员工疏散、开展自救互救、预防和消除地震次生灾害。
第九章 饭店建筑物和设备设施
第五十二条 饭店建筑物和设备设施指饭店主要的固定资产,其中饭店建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