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何谓“减损义务”?法律做这样规定的理由何在?
答:减损义务是指,声称另一方违反合同的一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该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包括利润方面的损失。如果他不采取这种措施,违反合同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
理由:这一规定,责成有权要求从损害赔偿的当事人承担一定得义务,好像是保护了违反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其实是着眼于公益,是很有必要的一项规定。
六、在什么情况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分别承担保全货物的义务?保全货物的措施有哪些?
答:1、卖方保全义务:如果在买方推迟收取货物,或在支付价款和交付货物应同时履行时,买方没有支付价款,而卖方仍拥有这些货物或仍能控制这些货物的处置权,卖方必须按情况 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
2、①买方打算退货。②买方代表卖方收取货物。
3、保全货物的措施:①寄存,一方当事人,可以把货物寄放在第三方得仓库,由另一方当事人担负费用,但该费用必须合理。②出售,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在收取货物或收回货物或支付价款或保全货物费用方面有不合理的迟延,依规定有义务保全货物的一方当事人,可以采取任何适当的办法,把货物出售。
七、《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是怎样的一部法律?它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及《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有哪些区别?
答:1、《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是由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的,它对于指导和规范国际商事活动具有很大的影响力。《通则》旨在为国际商事活动制定一般规则。由当事人一直同意其合同接受《通则》管辖时适用。当无法确定合同适用法律对某一问题的相关规则时,《通则》可对该问题提供解决办法。《通则》可用于解释或补充国际统一法的文件,也可以作为国内立法或国际立法的范本。
2、《通则》与《公约》的区别:①《通则》不是一个国际性公约,不具有强制性,它是由合同当事人自愿选择适用。②《公约》仅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而《通则》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在内的所有各类国际商事合同。3、从同样是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制定统一规制的角度看,《公约》和《通则》的方式不同。
3、《通则》与《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区别:《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宗旨是为国际贸易中最普遍使用的贸易术语提供一套解释的国际规则,以避免因各国不同解释而出现的不确定性,或至少在相当程度上减少这种不确定性。但《通则》只适用于销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中与已售“有形的”货物交货有关的事项,而不涉及违约后果或由于各种法律阻碍导致的免责事项。
八、试释FOB、CIF、FCA。
答:1、FOB(船上交货或离岸价格)是指:卖方承担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同时也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该术语只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2、FCA(货交承运人)是指: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并将货物交至指定地点,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承运人以外的人照管,即完成其交货的义务。
3、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或到岸价格)是指:卖方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虽然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保险费,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至买方。卖方在CIF价格条件下还必须办理买方货物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该术语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九、我国《合同法》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的地位和作用如何?
答:1、地位:我国《合同法》既适用于国内合同关系,也适用于涉外合同关系,自然也调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关系,因而它就是我国的一部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
2、作用:①我国当事人与非《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成员国当事人之间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关系适用于《合同法》,或者当事人选择的其他国家的法律。②在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情况下,对于《公约》没有规定的事项,也必须适用我国《合同法》。
十、我国《对外贸易法》对反倾销作了怎样的规定?
答:规定了再对外贸易调查中,为确定是否应当依法采取反倾销、反补贴或者保障措施等对外贸易救济措施,需要调查的事项。
十一、何谓“信用证”?其各方当事人的关系如何?
答:1、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并按其指示,或为其自身需要,向第三者开立的载有确定金额,在规定期限凭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
2、信用证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①开证申请人于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开证申请人通常是进口人;受益人通常是出口人,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双方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为依据。当买卖合同规定以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时,则自订立合同之时起,进口人就对出口人承担了按合同规定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义务。
②开证银行与开证申请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开证银行与开证申请人的法律关系以开证申请书为依据。开证申请书属于委托合同性质。
③开证银行与收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开证银行与受益人之间在开证银行开立信用证、通知到了受益人,受益人接受了信用证之后,才确立了双方的法律关系。只要受益人按照信用证条款提交单据,他就将获得开证银行的付款、承兑和议付。
④通知行与开证行、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通知行是根据其与开证行订立的往来协议或称代理协议履行义务的。开证行与通知行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⑤受益人与保兑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保兑银行和受益人之间的关系,不是以开证银行的代理人身份而是以独立的“本人”身份对受益人负责。
⑥受益人与议付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议付银行自行承担风险议购受益人签发的跟单汇票,然后以持票人的身份向开证银行行使索偿权。
十二、政府管制国际货物贸易主要有哪些国内法律措施? 答:1、关税措施。
2、非关税措施。包括进出口配额措施、进出口许可证措施、外汇管理措施、复杂的产品技术标准和商品检验措施、海关监管措施、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保障措施。
第四章 国际服务贸易法
一、什么是国际服务贸易?按照服务要素跨国流动的方式可将国际服务贸易划分为哪几种类型?
答:1、国际服务贸易是指,自一成员领土向任何其他成员领土、消费者提供服务;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其他成员领土内的商业存在、自然人提供服务。
2、国际服务贸易的类型:①跨境交付。指服务的提供者在一成员的领土内,向另一成员领土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
②境外消费。指服务的提供者在一成员的领土内向来自另一成员的消费者提供服务。 ③商业存在。指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到另一成员境内设立商业机构或分支机构,为后者领土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
④自然人流动。指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的身份到另一成员的境内提供服务。
二、GATS(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①最惠国待遇义务及例外。②透明度义务及例外。③国内法规合理性义务。 ④市场准入与国民待遇。⑤逐步自由化。
三、乌拉圭回合之后国际服务贸易谈判取得了哪些进展? 答:①电信业,确认了电信服务也具有经济活动的独特行为与其他经济活动的基本手段的双重职能。
②金融服务,金融服务协议中,参加成员同意对外开放银行、证券、保险和金融信息市场。 ③海运服务,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现在国际海运市场的开放基本上都是根据对等开放原则进行。
四、简述我国对外开放服务贸易的法律承诺。
答:①承诺的部分和分部门。对于我国作出承诺的各部门,我国在服务提供方式、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方面所提供的条件和作出的限制都作出了具体的承诺。
②水平承诺。指承诺表中列明对外开放的所有部门在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两方面对外开放的程度。
第五章 国际技术贸易法
一、试述国际技术贸易与国际货物贸易的区别。
答:①国际技术的标的是无体的技术知识和经验的使用权。国际货物贸易的标的则是货物。 ②国际技术贸易中的受让方所取得的通常是技术知识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而国际货物贸易的标的是有形的商品,它每次使用都会引起全部或部分灭失或损耗,一旦发生所有权转让,该商品即脱离原所有权人的占有和管辖。
③国际技术贸易是一种长期交易,而且交易过程比较复杂。而国际货物贸易,交易所经历的时间比较短,交易过程也比较简单。
④国际技术贸易与国际货物贸易适用的法律有所区别。国际技术贸易有时必须遵守知识产权法、技术转让法的规定。
二、简述联合国《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草案)》的主要内容。
答:①序言。主要申明制定行动守则的宗旨。②定义和适用范围。③目标原则。
④国家对技术转让的管制。⑤关于管制限制性商业条款问题。⑥当事人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⑦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⑧国际协作。⑨国际体制机构。⑩法律适用和争端的解决。
三、综述国际技术贸易的主要方式及其主要特点。 答:(1)国际技术许可。这是国际贸易中使用最为广泛的一种贸易方式,这种贸易方式也被称为“许可证贸易”。
(2)国际技术咨询服务。这主要适用于大中型工程项目的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 (3)国际技术投资。其主要形式有: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独立经营。
(4)国际合作生产。其主要表现为产品原材料或零部件供应等生产环节以及产品销售上的合作,合作各方依照合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5)国际工程承包。国际承包主要适用于大型的新建项目。按照承包人承担责任的不同可分为分项工程承包合同和“交钥匙”工程承包合同。
(6)国际补偿贸易。其两个明显的特点是:①补偿贸易是技术的供方与技术的需方用设备或技术与该设备或技术生产的产品或所得收益的交换,具有易货贸易的属性。②补偿贸易具有延期支付性质。
(7)国际BOT(建设—经营—移交)。以国际BOT方式进行的国际技术贸易主要体现为国际投资方式所进行的技术引进。
四、简析国际技术许可合同的主要条款以及限制性商业条款的主要内容。
答:1、主要条款:序文;关键性词语定义条款;项目条款;合同的价格和支付方式;技术资料支付和产品考核验收条款;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条款;关于技术改进成果的归属和分享条款;保证和索赔条款;保密条款;违约及其补救办法条款;不可抗力条款;争议解决条款;法律适用条款、合同生效、有效期限、终止及其他。
2、限制性商业条款:搭售条款;限制竞争条款;限制技术产品的生产或销售;限制合同期限;不合理的限制被许可方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许可技术;限制被许可方改进或发展许可技术;限制被许可方得商标使用以及广告宣传等商业行为;限制被许可方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限制被许可方使用技术的技术人员范围及技术使用范围;限制被许可方就许可技术的有效性提出异议。
五、剖析国际技术贸易与知识产权的互动关系。
答:1、国际贸易发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有助于知识产权保护整体水平的提高。 ①充分尊重原有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原则和规定,以不低于原有知识产权公约的保护水平或标准为国际贸易领域内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中的最低总保护标准。②赋予参与知识产权贸易的知识产权人以更为广泛的权利。③引人国际贸易规则,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或控制可能构成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④重视国际贸易领域内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措施,以对知识产权提供充分地保护。
2、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新体制将促进国际贸易稳定和健康地发展。 ①在世界贸易组织范围内,由世界贸易组织出面所进行的知识产权问题的解决已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解决与国际贸易的发展直接挂钩。②《知识产权协定》的生效不仅产生了一项新的国际贸易规则,而且也影响了各国对外贸易政策,成为各国制定对外贸易法律及政策时应考虑的重要组成部分。
六、简述《知识产权协定》的主要内容。 答:(1)《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意义。 (2)《知识产权协定》的基本原则。①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②充分尊重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以求多边贸易体制与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相接轨。③限制知识产权的滥用。
(3)《知识产权协定》所确立的知识产权保护实体标准。(4)《知识产权协定》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制度。(5)知识产权的获得程序及纠纷的解决。
七、简述我国技术进出口管理的基本原则。 答:(1)国家统一管理原则。(2)符合国家政策原则。(3)自由进出口和例外管制相结合原则。
第六章 国际投资法
一、试从国际投资法几个主要组成部分的产生和发展,分析它们相互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答:
二、综述发展中国家涉外投资法中鼓励外资规定和管制外资规定之间的辩证关系及其发展轨迹。
答:发展中国家在受到资本主义剥削的惨痛教训与目前目前吸收外国投资的现实需要,造成了发展中国家对外资抱着“有拒有纳,避害趋利”的态度,反映在它们的外资立法上,表现为对外资的管制既多,鼓励也多,同时,又依据本国的国情,在不同时期、地区和行业,对外资实行不同的拒、纳、避、趋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