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查规则

2026/1/14 0:40:10

(二)依照本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中止审查,有关管委会规范性文件清理后,宣布废止或者失效的;

(三)其他需要终止审查的情形。

审查机构终止审查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和管委会。 第十四条(不停止实施)

法律审查期间,管委会规范性文件不停止实施。必要时,审查机构可以报请市人民政府作出暂停实施的决定。

第十五条(不收费原则)

审查机构办理管委会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查申请事项,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与相关制度的衔接)

管委会规范性文件按照规定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已有备案审查意见的,审查机构应当结合申请人提出的内容和理由,对原有备案审查意见进行复核。

市人民政府收到申请人以行政复议申请形式,单独对管委会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申请的,应当转入本规则规定的法律审查程序处理。

市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的对管委会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查申请,应当及时转送审查机构处理。

第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规则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规则施行前发布的有关管委会规范性文件不适用本规则。附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查文书示范文本 附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查文书示范文本目录

1.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查申请书 2.补正通知书 3.不予受理告知书 4.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查答复通知书 5.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查意见书 6.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查告知书 1.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查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工作单位 住所(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 住所(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 职务 ] 委托代理人:(姓名) 电话 提请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名称和文号: 。 提请审查的具体内容和理由: 。 此致 上海市人民政府 附件:1.申请书副本 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3.其他有关材料 份 4.授权委托书(有委托代理人的)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法律审查的日期) 年 月 日 2.补正通知书 〔〕号 (申请人): 你(们/单位)对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号)有异议,于 年 月 日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提出法律审查申请。审查认为:该法律审查申请(如申请审查的内容和理由不明确,材料不齐全等),需要补正以下材料:(应注明需补正的材料要求)。 请你(们/单位)接到本通知书后,于 日内补正申请材料。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查规则》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受理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法律审查申请。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法律审查机构印章) 3.不予受理告知书 〔〕号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住所(联系地址)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 住所(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 职务 ] 申请人对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号)有异议,于 年 月 日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提出法律审查申请。审查认为:(不予受理的理由) 。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查规则》第七条的规定,不予受理法律审查申请。 特此告知。 年 月 日 (法律审查机构印章) 4.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查答复通知书 〔〕号 自贸试验区管委会: (申请人) 对你机关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号)有异议,并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提出法律审查申请。该申请已于 年 月 日被受理。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查规则》第八条的规定,现将法律审查申请书副本发送你机关,请你机关自收到法律审查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该法律审查申请提出书面答复。 特此通知。 附件:法律审查申请书副本及相关材料 年 月 日 (法律审查机构印章) 5.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查意见书 〔〕号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住所(联系地址)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 住所(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 职务 ] 委托代理人:(姓名) 住所:(联系地址) 申请人对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号)有异议,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申请法律审查,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 。 自贸试验区管委会称: 。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查规则》第九条所列事项,就申请人提出的审查内容和理由是否成立进行说明)。 [审查中还发现:(除申请人提请审查的事项外,审查中发现文件存在的其他问题) 。] 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查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本机关认定: 。 年 月 日 (法律审查机关印章) 6.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查告知书 〔〕号 (申请人) : 你(们/单位)对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号)有异议,于 年 月 日提出的法律审查申请,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查规则》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已于 年 月 日自行对文件进行了修改(或者宣布废止文件)。 特此告知。 年 月 日 (法律审查机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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