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 - 课件

2026/1/27 17:43:59

侵权责任法知识讲座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肖福禄

大家好。很高兴有机会与大家进行侵权责任法知识方面的交流。此次讲座,我主要想给大家讲授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1)《侵权责任法》的制定过程;(2)《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主要内容;(3)《侵权责任法》的中国特色与不足。讲解中如有错误之处,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第一节 《侵权责任法》的制定过程

第二节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主要内容

《侵权责任法草案》共12章92条,基本上采取“总分结合”的立法模式,即总论(第一至三章),规定一般侵权责任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不承担民事责任的免责情形等,分论(第四至十二章),主要规定了特殊侵权行为及法律生效的时间(2010年7月1日生效)。

目前学理界有争议的是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究竟属于总则还是分则。从形式上分析,该章规定的是责任主体,应该属于总则的内容,象民法通则在总则中规定自然人、法人、合伙制度一样;从实质上分析,该章规定了六个类型的侵权责任,包括①监护人责任;②用人单位责任;③个人雇主责任;④网络经营者责任;⑤经营场所责任;⑥教育机构责任等,这些都属于对侵权行为的特别规定。因此应该说第四章属于分则的内容。

区分总则和分则有什么意义呢?简单而言,侵权案件发生后,凡是分则(第四章-----第十一章)有具体规定的,不能适用总则(第一--------第三章)的抽象规定,这叫特别法优先适用。

下边我们主要按照《侵权责任法》的顺序给大家予以介绍。 一、《侵权责任法》总论(1-3章)中规定的主要内容 整部侵权责任法,实际上主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什么样的情况下构成侵权?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二是构成侵权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即民事责任的承担。

(一)一般侵权民事赔偿责任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属于承担民事责任的一般条款。一般条款中包括了责任构成要件,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请求权基础。一般条款可以单独使用,而特殊条款如该条第2款规定的推定过错,第7条规定的无过错责任条款不能单独适用,只有和特殊侵权责任中的特别规定结合起来才能适用。该条在三审稿中的表述是:“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正式通过的《侵权责任法》之所以去掉了“造成损害”四个字,是因为承担侵权责任的形式很多,如停止侵害、排除危险、消除妨害就不需要造成实际的损害。因此我们下边讲的四个构成要件是仅仅针对侵权行为发生后,权利人要求损害赔偿时而言的。

1、损害事实

这是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前提。如果没有损害事实,不能起诉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黑不白”一案。“房屋装潢”一案。

2、违法行为

应该从广义理解这里所说的“法”,即包括公共秩序、善良风俗在内。只要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一般就认定为违法行为,除非加害人能证明有免责事由,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意外事件。

需要说明的是,紧急避险、意外事件只是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不是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如毛衣人一案。

3、主观过错

《侵权责任法》第二章规定了“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其对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采取了“二元论”,即一般情况下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包括推定过错(第6条第2款),特殊情况下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第7条)。

需要注意的是,在过错责任原则中,《侵权责任法》使用了“侵害”一词,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中,《侵权责任法》使用了“损害”一词,即“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侵害,一般表明法律对行为人的行为采取否定性评价,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其行为具有可谴责性;损害,不考虑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也不表明行为人的行为具有可谴责性,只是为了弥补损失的需要,法律才要求行为人承担责任。

有无过错,判断的标准已经客观化,这里所说的客观化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凡是行为人违反了注意义务的,就认定其有过错;二是以普通人的注意义务为判断标准,而不是以具体行为人的注意义务为判断标准。过错标准判断客观化最少有两个方面的好处:(1)有利于受害人举证;(2)防止法官的恣意。

故意侵权、过失侵权,对民事责任的承担一般没有影响,因为侵权责任是“填平式”的责任,而非惩罚性质的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事故责任中所谓的过错实际上是指过失,不包括故意在内。推定过错中的过错也仅指过失,不包括故意。

刑法上严格区分故意和过失。“用刀杀人”不同于“甩刀杀人”。“揭被夺镯”也不同于“夺镯揭被”。将钱放在柜台上和将钱忘在柜台上不同。

侵权责任法中的许多概念来源于刑法,但刑法中的过错属于主观上的判断,民法在过错属于客观上的判断,即义务人是否尽到了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

4、因果关系 道路施工一案。

(二)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属于收入损失(财产损失)的赔偿,不能和生活费兼得

《人身侵权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死者遗属在取得死亡赔偿金的同时,是否还可以取得生活费?受害人在取得残疾赔偿金的同时,依靠其抚养的人还能否要求生活费?导致司法实践中,死者遗属既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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