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设区的
市人民政府效能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政发[2009]17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9.02.10 【实施日期】2009.02.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
件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效能目标管理考
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09]17号)
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效能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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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效能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工作,提高政府工作效能,促进全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开展效能目标管理考核。
第三条 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坚持依法行政原则、实事求是原则、突出重点原则、分级负责原则、客观公正原则。
第四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对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各市市长为本行政区域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第一责任人,对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向自治区主席负责。副市长按分工对市长负责,组织有关目标任务的实施。
第五条 自治区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府考核办)负责考核的有关日常工作。各市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工作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工作体系。 2 / 4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考核内容为经济发展综合考核指标、公共安全考核指标、保障和改善民生考核指标、社会管理考核指标和行政效能考核指标,实行百分制。
前款规定的考核指标,分值分别为50分、10分、15分、15分和10分。
第七条 具体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为: (一)经济发展综合考核指标(50分) 1.重要经济发展目标(30分) (1)地区生产总值增速(7分)
(2)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速(7分) (3)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速(6分) (4)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4分) (5)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速(4分) (6)城市化率提高幅度(2分) 以上由自治区统计局负责考核。 2.做好节能减排工作(8分) (7)年度万元GDP综合能耗(4分) 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考核。 (8)二氧化硫排放总量(2分) (9)化学需氧量(2分)
以上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考核。 3 / 4
3.切实保护耕地,完成种植、绿化等任务(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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