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关于成立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的通知》。
(3)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9年4月13日向已知的国内生产者、进口商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发放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
在规定的时间或经批准延期递交的时间内,调查机关共收回调查问卷答卷5份,分别为国内生产者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1份,国内进口商上海太太乐食品有限公司和上海东索贸易有限公司提交的《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答卷2份,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味之素(泰国)股份有限公司、印度尼西亚麒麟味元食品公司提交的《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2份。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印度尼西亚希杰集团未提交调查问卷答卷。
经审查,国内进口商上海太太乐食品有限公司和上海东索贸易有限公司未按调查问卷要求提供完整的答卷信息,且未说明不能提供完整答卷信息的理由。调查机关对其答卷中的有效部分给予了考虑。
(4)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听取了利害关系方就本案产业损害调查有关事项的意见陈述。2009年4月21日,调查机关收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关于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产业反倾销陈述会的申请》。调查机关于2009年4月22日发出《关于听取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案国内产业意见陈述的通知》。2009年4月29日,调查机关召开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案申请人意见陈述会,听取了申请人就本案相关背景情况、提起申请的主要理由及与本案产业损害调查相关问题的陈述,陈述会后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核苷酸食品添加剂反倾销案陈述会材料》。
2009年10月16日,应味之素(泰国)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调查机关听取了该公司的意见陈述。
(5)接收利害关系方书面评论意见
2009年6月10日,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对应诉方味之素(泰国)股份有限公司问卷的评论》、《申请人对应诉方麒麟味元食品公司问卷的评论》、《申请人对上海太太乐食品有限公司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的评论》和《申请人对上海东索贸易有限公司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的评论》。
2009年7月3日,调查机关收到味之素(泰国)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终止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调查的请求》。
2009年7月9日,调查机关收到麒麟味元食品公司提交的《关于终止核苷酸食品添加剂反倾销调查的请求》。
2009年8月25日,调查机关收到味之素(泰国)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被调查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无损害抗辩意见书》。
2009年9月10日,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对味之素(泰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核苷酸食品添加剂反倾销调查的请求的评论》和《对麒麟味元食品公司关于终止核苷酸食品添加剂反倾销调查的请求的评论》。
2009年9月11日,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对味之素(泰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被调查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无损害抗辩意见书的评论》。
2009年9月14日,调查机关收到麒麟味元食品公司提交的《关于被调查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无损害抗辩意见书》。
(6)初裁前实地核查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009年6月30日,调查机关发出《关于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案实地核查的通知》。2009年7月13日,调查机关对本案申请人广东肇庆星湖生
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初裁前实地核查。调查机关对本案申请书和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调查问卷答卷中提供的信息和公司财务数据等情况进行了核查,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核查结束后,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的修正》。
(三)初裁决定及公告。
2010年1月4日,调查机关发布了本案的初裁决定,认定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存在倾销,并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同时认定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初裁决定结果,调查机关发布公告,决定自2010年1月5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开始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时,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与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倾销幅度相应的保证金。
(四)延期公告
2010年3月18日,调查机关发布延期公告,决定将本案的调查期限延长六个月,即调查期限截止日期为2010年9月24日。
(五)初裁后的继续调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