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查办案件的主要方法

2026/4/26 3:22:38

情;它可与原始证据互相印证,以便审查、认识案情;当一些原始证据(如会计账簿、凭证)不便提取时,可用传来证据代替。案件检查人员对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都要收取,不能只注意收取原始证据,而忽视传来证据的作用。

2、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要若干证据联系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案件检查人员应力求收集直接证据,但案件检查工作中大量遇到的还是间接证据,间接证据经常起到发现问题及鉴别直接证据真伪的作用,有时在无法收集直接证据的情况下,也可依靠间接证据来定案。

常见的直接证据主要有:(1)被调查人的陈述。(2)受侵害人和证人就其直接目睹被调查人实施违纪行为的过程所作的陈述。(3)部分书证,例如营业执照能直接证明当事人是否具有经营权。(4)被调查人实施违纪行为时被拍摄下来的录像或照片。(5)物证,如违纪人随身戴的手表,金、银、玉饰品等。

常见的间接证据主要有:(1)违纪行为在客体物上和现场留下的痕迹和物品。(2)违纪使用的工具。(3)违纪客体物。(4)同违纪目的、动机有关的被调查人的言行。(5)认定违纪发生时间、地点的人证、物证。(6)违纪后果。(7)掩盖违纪事实方面的证据。

间接证据大部分是物证、书证、鉴定结论等,也有证人证言、受侵害人陈述。

3、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言词证据,指通过行为人的陈述来证明案情的证据,证人证言、受侵害人的陈述、被调查人的陈述、鉴定结论都属于言词证据。

实物证据,就是以物品的外部形态或其记载、反映的内容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包括案件发生时就存在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和案件调查中制作的勘验及检查笔录、现场笔录等。

三、证据的收集

收集证据是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人员依纪依法调查了解案情,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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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证据的过程。收集证据是案件查处工作的主要内容,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办案人员要采取各种规定的措施,运用各种有效方法,发现和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

( 一)收集证据的基本要求

1、必须客观全面。所谓客观的收集证据,就是要尊重客观事实,从客观实际出发,收集客观存在的证据材料,既不能用主观猜想去代替客观事实,也不能弄虚作假去伪造证据。所谓全面的收集证据,就是要从不同的角度去收集能证明所有案件事实要素的证据,既不能只收集支持某事实主张的证据,也不能只收集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2、必须深入细致。要做到深入细致,就是在查办案件中凡与案件有关的地方、有关的物品、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调查、询问、检查、提取,不放过一切细微的情况和线索,避免粗枝大叶,不求甚解。既知道它的现在,又要了解它的过去;既看到它的表象,又要认清它的本质;既做到不遗漏证据,又不盲目收集。同时,收集证据时,问得要深、要细,问到要害处、实质处,对具体情节更要深入细致。

3、必须主动及时。 所谓主动,就是要经常对已取得的证据材料进行认真分析,从中寻找新的线索。所谓及时,就是要按照调查提纲迅速行动,以免失去收集证据的机会。在收集证据中,能否做到主动、及时,直接关系到办案人员在案件调查中能否掌握主动权,必须认真对待。 4、收集证据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规规定的要求进行

所谓依照规定收集证据,是指收集证据的主体必须合法、证据的表现形式必须合法、取证的手段和方法也必须合法。上述三个方面,无论任何一个方面欠缺,其证据材料都不能成为定案的有效证据。

(1)收集证据的主体必须合法。《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办案证据只能由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人员收集。纪检监察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和个人的揭发、举报、调查材料,都不能直接作为证据。即使是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人员,未经组织委派私自收集的材料,也不能作为证据。

(2)证据的表现形式必须合法。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人员要根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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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检查工作条例》和《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规定的九种形式收集证据,其他不能作为证据。

(3)收集证据的手段和方法必须合法。《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对询问被调查人、受侵害人、证人,扣留、封存物证、书证,复制有关资料,制作现场笔录,委托鉴定等收集证据方法和程序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例如,询问被调查人、受侵害人、证人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对被询问人提出要求,讲明责任;询问证人还应注意个别进行,一人一证;暂停支付被调查人存款应出具通知书;严禁采用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反规定的手段获取证据等。这些规定体现了对办案人员的限制和约束,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防止偏差和错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收集证据的主要方式

1、收集物证。收集物证要尽可能提取原物。对于一般物证,能够随卷保存的要随卷保存,应当开列清单附卷,并注明物证上的标签,注明年月日,同时注明开列清单人的姓名及执法人员、见证人签字。对于体积大,比较笨重,不能提取或不能随卷保存的原物应拍成照片归卷,并注明该物证封存的地点和保存单位。对于容易损坏、消失,或易变质的物证,应当立即用笔录、绘图、照相、录像或制作模型等方法将它们固定下来,予以保存。对于易燃、易爆的物证也应拍照并附鉴定结论,归人案卷内,然后送专门机关妥善处理。对于机密文件,除在扣留物证、书证的清单上注明发文单位和收缴情况外,应对文件的封面、编号、标题等拍成照片存入案卷内,不得向外扩散和宣传。对黄色书报、杂志、淫秽画片、淫秽VCD等物证应开列清单、封存,不准对外扩散。特定物(物证)具有不可替代性,在登记时要详细注明物品特征。实物登记要翔实。贵重物品要密闭保存。对于收集和扣押的物证,不得随意使用或损毁。

提取物证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并按法定程序在办案中加以固定。对于扣留的物品,办案人员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指与案件无关的第三人)和被扣留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暂予扣留、封存物品登记表》、《财物清单》,由办案人员、见证人和被扣留物品持有人签名和盖章(若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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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拒绝签字,在扣押清单上注明拒绝签字原因),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随案备查,一份存档。

2、收集书证。收集书证应注意以下几点:(1)收集书证要尽可能提取原件,如不能提取原件,可用摘抄或复印的方法提取,但应注明出处、原件保存单位,并应由原件保存单位加盖公章(如复印某单位的支出单据,应将记账凭证及支出单据复印,由会计注明以下复印件×张由我单位记账凭证原件复印,并在复印件上第一张写上时间加盖公章及在其他单据上盖骑缝章)。摘抄或复印会议记录、个人记录、私人日记时,要注意连续性,节录材料不得断章取义。(2)要特别注意向违纪者所在单位党组织和有关部门收集书证。与案情有关的个人工作记录本也应注意收集。收集的材料涉及国家机密的要履行一定的批准手续,并应注意保密。(3)对可作为书证的私人日记、信件等原始材料的收集,不得强行收集。涉及个人隐私的,应注意为其保密。(4)对已经散落或字迹模糊的书证,应采取裱糊、复印、拍照等保全措施。

3、收集证人证言。⑴注意证人资格。证人必须是了解案件情况,能够辨别是非并能正确表达的自然人。证人不能指定、更换和替代,包括各级党和政府及其他社会组织的领导人都有作证的义务。⑵要注意做好询问证人前的准备工作。主要是要事先了解证人与案件及其被调查人有无利害关系,还要了解证人的思想品质、心理素质、身体情况等,有针对性地制定谈话提纲和确定谈话要点。还要确定适当的时间和地点。⑶要符合程序规定。①要对证人提出要求,讲明责任。②询问证人应个别进行,一人一证,不得采取开座谈会的形式。③证言材料可由证人书写,也可由调查人员作笔录,制作成《谈话笔录》。笔录中应记录原话,不得任意修饰或增减。所有证言材料应注明证人身份、出证时间,允许其对记载遗漏或错误之处进行补正或修改,核对后由其签名、盖章或押印。④证人要求对原证作出部分或全部更改时,应重新出证并注明更改原因,但不退原证。⑤证人作证后,应为其保密。⑥与证人谈话,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4、收集受侵害人的陈述。 ⑴要向受侵害人员讲明控告应负的责任,要求其既不夸大也不隐瞒,有根据地进行控告。 ⑵受侵害人员往往容易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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