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37项强检标准的培训
1. VIN审查 车辆识别代号 vehicle identification number VIN
依据: GB 16735-2004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VIN) 相关标准: 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16737-2004 道路车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 要求:
固定方式——为了固定VIN,车辆制造厂可以在以下两种方式中进行选择:一是车辆识别代号可直接打刻在车架上,对于无车架车身而言,可以直接打刻在不易拆除或更换的车辆结构件上。二是车辆识别代号还可打印在标牌上,但此标牌应同样是永久固定在上一条所述的车辆结构件。 (GB 7258-2004中4.1.3规定,??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应至少有一个车辆识别代号打刻在车架(无车架的机动机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部件)上,打刻位置应尽量位于前部右侧,如受结构限制也可打刻在其他部位。)
标示位置——
1、每一辆车都必须具有唯一的车辆识别代号,并标示于车辆的指定位置。 2、车辆识别代号应尽量标于车辆右侧的前半部分、易于看到且能防止磨损或替换的车辆结构件上(玻璃除外),如受结构限制,亦可放在便于接近和观察的其它位置。
3、车辆识别代号还应标示在产品标牌上(两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可除外)。(GB 7258-2004中4.1.2规定,机动车均应在产品标牌上标明品牌、整车型号、制造年月、生产厂名及制造国、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排量或最大净功率、整备质量,正三轮摩托车还应标明装载质量或乘坐人数,两轮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可不标车辆识别代号。)
4、车辆制造厂至少应在一种随车文件中标示车辆识别代号。 标示要求——
1、字码高度:对于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若直接打刻在车辆结构件上,则字高应不小于5mm,深度应不小于0.2mm。
2、车辆识别代号的字码在任何情况下都应是字迹清楚、坚固耐久和不易替换的。 3、车辆识别代号可采用人工可读码形式或机器可读的条码形式进行标示。若采用条码,应符合GB/T 18410-2001的要求。 4、车辆识别代号标示在车辆或标牌上时,应尽量标示在一行,引时可不使用分隔符。特殊情况下,由于技术原因必须标示在两行时,两行之间不应有空行,每行的开始与终止处应选用一个分隔符。
5、车辆识别代号在文件上标示时应标示在一行,不允许有空格,不允许使用分隔符。 标示责任——车辆制造厂应负责按本标准规定的标示位置和标示形式在每辆车上标示车辆识别代号,并应在随车文件中对车辆识别代号的标示位置、标示方式加以说明。(GB 7258-2004中4.1.3、4.1.4两条明确规定:“车辆识别代号打刻的具体位置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指明??”
编制规则——企业应按照GB16735编制本企业的车辆识别代号编制规则,应包括对车辆识别代号各位字码的编码规则、标示位置及标示方式详细规定,并将编制规则备案,并按通过审核和备案的规则为每一个车辆产品标示车辆识别代号。GB16735第7。4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各国境内车辆制造厂生产的出口车辆,可按照车辆进口地的规定编制车辆识别代号”。按编制规则编制出的车辆识别代号,应能足以保证30年内不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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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排气污染物(怠速法)
依据:GB 14621-2002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适用范围: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要求:怠速法是检测怠速工况下CO和HC化合物的容积浓度,CO是容积百分数,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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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HC是容积百万分数,以10表示,适用范围: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2003年1月1日起型式核准试验,CO的含量限值为3.8%,HC含量为800×10-6 (四冲程)。
2003年7月1日起生产一致性检查试验,CO的含量限值为4.0%,HC含量为1000×10-6 (四冲程)
要求试验时:曲轴箱通风系统不允许有任何曲轴箱气体排向大气;气体监测仪技术性能符合HJ/T3要求,每次使用前后进行零位和量距校正,误差不超过3%等;取样管长5.0m;取样探头插入接管深度不小于400mm,并有定位装置;标气口的静态标定和取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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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的动态标写对CO应一致,对HC两者允差为20×10;仪器在86kPa~106kPa范围内保持上述各项性能指标要求的措施;转速计准确度达±10r/min,量程0 r/min~6000 r/min。
3. 排气污染物(工况法)
依据:GB 14622-2002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摩托车) GB 18176-2002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轻便摩托车) 相关标准:
要求:1、排气污染物指摩托车排气管排出的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和氮氧化合物。
2、第一阶段其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里程6000km,第二阶段为10000km。 3、三轮车辆:一种两轮车型的核准可以扩展到采用相同的发动机、相同的排气系统、相同传动装置或仅总传动比不同的三轮车型。 第一阶段 排气污染物 CO HC NOx 两轮 13 3 0.3 三轮 19.5 4.5 0.45 第二阶段 两轮 <150 ≥150 5.5 1.2 0.3 5.5 1.0 0.3 三轮 7 1.5 0.4 <150 2.0 0.8 0.15 第三阶段 两轮 ≥150 2.0 0.3 0.15 三轮 4 1.0 0.25 第三阶段与第二阶段相比,各种排气污染物排放量加严的程度是: CO 两轮摩托车63.6%,三轮摩托车42.8% HC 两轮摩托车33.3%,三轮摩托车33.3% NOX 两轮摩托车50%,三轮摩托车37.5% 4. 加速行驶噪声《GB 16169-2005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加速行驶噪声限值及测试方法》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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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无线电骚扰《GB 14023-2000车辆、机动船和由火花点火发动机驱动的装置的无线
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要求: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将为居住环境中使用的广播接收机在30MHz~1000MHz频率范围内提供保护。试验场地要求:试验场应是一个没有电磁波反射物,以车辆或装置与天线之间的中点为圆心,最小半径为30m的圆形平面空旷场地。(对于长度和宽度小于2m的车辆,可以用另一种小些的场地,但仍不适用于摩托车,有兴趣的话可以自已查《GB/T6113.1无线电干扰和抗扰度测量设备规范》)要求要有空旷的水平的地势特征,应避开建筑物电力线,篱笆,树木等,并远离地下电缆管道等,除非它们是受试设备所必须的。由于场地的限制,一般的摩托车企业都没有达到要求的场地,这个项目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一般为委外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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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已发布《GB 14023-2006车辆、船和由内燃机驱动的装置 无线电骚扰特性 限值和测量方法》,定于2007-5-1开始实施。
6. 制动性能 《GB 20073-2006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制动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要求:每辆车应装有两套具有独立控制器和传能装置的行车制动装置,且至少一套控制前轮,另一套控制后轮。只要一套行车制动装置的某一故障不影响另一套的制动性能,这两套行车制动装置可共用一个制动器。制动装置应保证在正常工作条件下不失效,经适当润滑和调整,操作应灵活自如,应易于通过调整补偿制动器磨损。
行车制动系产生最大制动效能的踏板力不大于400N,手握力不大于250N。液压行车制动在达到规定的制动效能时,踏板行程不大于全行程四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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