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

2026/1/19 1:31:29

度而言,无法实现广大发展中国家在民间文学艺术领域的产权保护,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利益平衡需要建立一种新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无论是国际上还是我们国内对平衡机制的立法探索一直在进行着。

具体到我国,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6条的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这一规定明确了民间文学艺术是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依据国务院的相关规定,一般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和其他民间传统作品的整理本,其著作权归整理者所有,但他人仍可对同一作品进行整理并获得著作权。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发表时,整理者应当注明主要素材的提供者,并依素材提供者的贡献大小向其支付适当的报酬。984年,文化部在《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第十条里明确“民间文学艺术和其他民间传统作品的整理本,版权归整理者所有,但他人仍可以对同一作品进行整理并获得版权。民间文学艺术和其他民间传统作品发表时,整理者应注明主要素材提供者并依提供者的贡献大小向其支付适当报酬”说明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也是著作权保护的客体。

三、文学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存在问题及建议

现今人们对民间文化越来越关注,中国结、花灯装点着大街小巷;剪纸、彩绘、蓝印花布成为商场和居室布置的时尚物件;唐装和绘有民族织艺图案的时装成为服饰新潮;而各地的旅游景点,更是弥漫着浓浓的民俗风情。在民间文化成为大众越来越关注的热点同时,有关民间文艺作品著作权纠纷的案件也就越来越多,陕西民间剪纸艺人白秀娥和国家邮政局、国家邮票印制局关于蛇年邮票的纠纷;赫哲族人和郭颂关于赫哲族民歌《乌苏里船歌》署名权的纠纷,是近些年来众多民间文艺作品著作权纠纷中影响比较大的案件。

在中华民族五千年的历史长河中,56个民族孕育了众多优秀的文化遗产,这些民间文艺作品是公共财产,属于中华民族的共有财富,保护民间文艺作品的著作权,实质上就是保护一个民族、一个集体的公共利益。

1、关于权利主体。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主体具有不特定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最原始的创作者可能是个人,但随着历史的推移,它逐步变成了某一地区、某一民族整体的作品,人们不断修改、完善,最后形成了一个群体作品。因此,民间文学艺术是某一地区、某一民族的人们在历史长河中共同创作、世代流传的智力成果,其所有权和著作权应该属于产生这些作品的群体。有人认为由于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内容十分丰富,鉴定其属于哪一区域哪个群体比较困难,为了实际操作方便,应由国家作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来统一行使权利。但在我们中国这样一个多民族、宽地域的国家,由一个统一的机构,尤其是政府机构占有并支配此权利是不合适的,不利于唤起各民族或地区保护并可持续利用民间文学艺术的积极性。因此应按照民族+地区的模式建立更加合理的利益归属分配机制,使利用民间文学艺术获取的收益真正回归民间文学艺术保有者及保有地,并被用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与可持续利用活动。

2、关于权利的保护期。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同其他文学艺术作品不同,其是基于某种传统的存在而保存下来,并对社会与经济发展具有长远的意义和价值的要素。在这种情况下,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设定任何保护期是不合适的;另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时间上的续展性和主体上的不确定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从被初创时起,就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被继承并不断发展,也就是说,民间文学艺术是代代相传、世世延续的,每一历史单元都是文化的传播时期,也是再创作时期,很难认定它的保护期起始点和终结点。因此其保护期应该是无期限的。

3、关于使用许可和收费制度。为了确保民间文学艺术不受歪曲,产生该作品的群体的精神权益和物质权益不受侵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使用许可机制非常必要。

参考文献:

[1]杜心付.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J].郑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3. [2]蒋万来.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J].电子知识产权,2004. [3]钟敬文.民俗学概论[M].上海文艺出版社,1998. [4]郑成思.知识产权文丛[M].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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