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习题册附答案

2026/1/27 14:33:54

克服 的事件。

三、判断题

( 错误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的,合同无效。

( 正确 )2.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 正确 )3.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格式条款具有加重对方责任情形的,该条款无效。

( 错误 )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所有合同必须经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合同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可以撤销。

( 正确 )5.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 正确 )6.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条款约定不明确,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按照交易习惯确定。

(错误 )7.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一方由于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动,致使合同迟延履行,应当免除其迟延履行合同的责任。

( 错误 )8.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应当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否则,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 错误 )9.债务人根据规定将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务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务人所有。

( 正确 )10.合同法中规定的违约金为约定违约金。但当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者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应当 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或者适当减少。

( 正确 )11.当事人一方因过错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时,无论是否给对方造成损失,都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 错误 )12.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的,当一方违约时,违约金条款和定金条款可以同时使用。

( 错误 )13.只要当事人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就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四、案例分析

1.吉安计算机公司国组装商用计算机急需内存条200条,于是派人到福海电脑器件批发市场购买,经协商,双方约定内存条每条价格为 300元;批发市场在 4天内将内存条运送到吉安计算机公司,货到即付款。双方订立合同后的第二天,因受到国内审场影响,内存条价格上涨,市场价格从每条300元涨到每条400元。福海电脑百件批发市场认为价格上涨后,继续履行合同会造成损失,于是向吉安计算机公司协商解除合同或将价格提升。吉安计算机公司坚决不同意。

问:该合同能否解除或变更货物价格?为什么?

简析:该合同不能解除,也不能变更货物价格。《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l)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

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 13 -

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以上规定,福海电脑器件批发市场与吉安计算机公司协商未果,吉安计算机公司的行为不能构成解除合同的情形,因此该合同依法不能解除。

《合同法》第63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用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还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仲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由于内存条不属于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因此该货物价格不能变更。《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货款属于主要条款,因双方订立合同时,不存在上述可变更或者撤销的情形,所以货物价格不能变更。

2.2010年6月,甲公司向乙、丙、丁肉类加工厂发出函电(函件一),称:“我公司每月需鲜牛肉30吨,如能满足供应,速来函,我方愿派人前往购买。”三家加工厂都向原告复电(函件二),告知价格。其中丁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派车送货30吨,但甲公司拒绝接受。甲公司最终接受了乙厂的报价,但在给乙厂回函(函件三)中表示,希望已厂能送货上门。乙厂表示同意,双方订立了期限为一年的合同,约定在每月 15日交货,货款每半年结算一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9月,制冷设备发生故障,导致乙厂库存的牛肉变质,乙厂不能按照约定的数量交货。12月下了一场暴雪,从乙厂通向甲公司的道路停止使用,乙方不能按照约定时间交货。2011年起,甲公司的经营状况恶化,至 2011年 2月,甲公司已经累计亏损 500万元。2011年 3月 1日,乙厂向甲公司发出函件,除非甲公司能证明其有能力支付货款,乙厂将暂时停止向甲公司供货。

问:

(1).丁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派车送货30吨,甲公司拒绝接受,是否应当赔偿了厂的损失? (2).函件(一)(二)(三)具有什么性质? (3).乙厂两次不能按时交货所承担的责任相同吗? (4).乙厂后来停止向甲公司供货的做法合法吗?

(5).如果甲公司没有理睬乙厂的要求,乙厂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简析:本案涉及合同订立的过程、不可抗力和不安抗辩权等内容。

(1).甲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取决于其发出函件的性质。甲公司发函件的内容是希望对方提出条件与自己签约,并没有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因而属于要约邀请,是不具有约束力的。甲公司撤回该邀请或者不与回复该邀请的当事人订立合同均不承担法律责任,因而也就无须对丁厂的损失承担责任。根据上面的分析,函件一是要约邀请,函件二是要约,其内容包括标的物的数量、价格、履行方式(买方自提货)。虽然甲公司接受了乙厂的要约,但是又在函件三中改变了履行方式,属于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改变,因此函件三是新要约。

(2).履行过程中乙方出现的两种情况的性质是不同的,乙方承担的责任也就不同。首先来看9月份的情况,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制冷设备的损坏都不是不可避免的,因而制冷设备的损坏不能属于不可抗力,不能作为免责事由,乙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再来看看12月份的情况,大雪封路不能通行是甲乙双方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客观情况,属于不可抗力,乙厂因此不能按期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乙厂应当及时通知甲公司,并且在一定时间内向甲公司提供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3).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致使其合同权利无法实现的,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甲公司三个月累计亏损500万元,已经属于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只要乙厂有证据确实甲公司的亏损,就可以决定中止履行,只需承担及时通知甲公司的义务。因此,在本案中乙厂的做法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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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乙厂中止履行后,甲公司既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又没有提供担保,乙厂可以解除合同。

3.2010年8月,某机械厂向电炉厂发信,联系购买一台“无芯中频感应炉”,规格为2T,执行国家订价,委托供方代办托运,10月发货,电炉厂接函后,因无此种规格的电炉即复函称:电炉有货,规格1T,若有异议,请于10月1日前提出,否则,将于10月发货,机械厂接函后一直未作答复,电炉厂即于10月初将货发出,货款15万元,运费3200元。但机械厂以合同未成立为由拒绝提货,不予付款。双方为此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问:电炉厂与机械厂之间的购销合同是否成立?理由是什么?

简析:电炉厂与机械厂之间的购销合同不成立。某机械厂向电炉厂发信,联系购买一台“无芯中频感应炉”,规格为2T,执行国家订价,委托供方代办托运,10月发货,是要约;电炉厂即复函将电炉的规格变更为1T,是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根据合同法第30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电炉厂)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受要约人(电炉厂)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要约失效。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是受要约人(机械厂)的专属权利。

4.按合同最起码、必备条款和形式,提出下列合同的错误与缺欠。

简析:

购 销 合 同

需方:甲市第一百货公司 供方:乙市服装二厂 经双方协商,遵照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品 名 羽绒背心 牌 号 菊花牌 规 格 90. 85 (规格与数量的关系不明确) ① 交货期限、地点:1996年度,供方仓库。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不明确 ② 交货方式:需方自提,运费自付。

③ 产品质量与验收方法:以原封存样品为准,提货时抽样检查。补充:包装方式

④ 结算方式:付现金提货(结算和支付办法不对,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六条 “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必须通过银行进行转帐结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户单位只可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七)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款货当面清结。

补充⑤ :违约责任 补充⑥:解决争议方式

需方单位(公章) 供方单位(公章)

地址: 地址:

补充: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电话: 电话: 补充:合同签订时间地点及合同份数

数量 1000 单位 件 单价(元 ) 50 金额(元) 50000(补充:伍仟元整) 5.2010年11月,远达贸易公司将盖有本单位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交给韩某,委托他购买建筑材料。2010年12月10日,韩某用该空白合同书与佳丽服装厂签定了购买500套运动服的购销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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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货款总额26500元,合同规定货到后15日内付款,任何一方违约都承担5%的违约金。韩某将签好的合同书带回交与远达贸易公司经理,经理对此合同未置可否。2011年1月2日,佳丽服装厂将500套运动服如数运至远达贸易公司,公司验收后陆续出售。因付款期限已过,还未见贸易公司付款,服装厂电话催款。不料贸易公司以韩某超越代理权限签定合同为由,拒绝付款。佳丽服装厂诉至法院,要求远达贸易公司付款并承担违约责任。而此时运动服的价格已经上涨了10%。

问:本案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简析:(1)本合同有效,虽然韩某超越了代理权限,但贸易公司已经实际履行,应当视为已经追认。 (2)贸易公司应当按原价补交货款。

(3)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是26500*5%=1325元,如没有损失,不要支付违约金;如损失小于违约金,将违约金提高到等于损失;如违约金明显大于损失,降低违约金。

6. 2011年3月,A厂与B厂签订了一台机器设备转让合同,价款50万元。合同规定,款到后一个月内交货。同年5月,A厂将货款一次付清。可是一个月后,B厂厂长调走了,后任厂长不承认该合同,提出对机器设备要重新作价,否则不履行合同,致使A厂生产无法上马,并损失差旅费2万元。A厂要求B厂继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

问:1、B厂这样做对吗?为什么? 2、该纠纷应如何解决?

简析:(1)B厂这样做不对,合同订立后,不得因承办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或解除。在本案中,B厂厂长调走,不应影响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经济合同的履行,后任厂长否定前任厂长所签订的已经生效的合同,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2)A厂可以要求B厂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其赔偿因违约所造成的上述经济损失。如B厂仍固执已见,A厂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7.2010年1月20日上午,李某与女友到某日用杂品店为其父购买搅面机,恰好遇上该店新进一批HB-25型电动不锈钢搅面机,标价138元,觉得十分便宜(李某是电工,知道仅一台电机需1000余元),便要求购买。营业员说:“货刚到,组长不在,没有价格,请明天来。”李某当即指着标价牌说:“上面标价138元,怎么没有价格?”当即付款138元,将货提走。当天下午,营业组长接班时发现1380元的电动不锈钢搅面机误标138元,被人买来,当即派人四处寻找。后来2011年1月23日终于找到了李某,商店主动提出奖给李200元,要求他归还搅面机,李某谎称:“运输途中不慎将搅面机损坏,已以150元卖给一农民。”联合日用杂品店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回原物或者补足货款。

分析与讨论:

(1)搅面机买卖合同是属于什么性质的合同?为什么? (2)联合日用杂品店对该合同是否有权撤销?为什么? (3)对该合同纠纷应如何处理?

.简析:(1)该搅拌机买卖合同是属于可撤销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可撤销或变更合同内容。恶意相对人李某在营业员因缺乏经验,不懂该机器价格行情的情况下,与之订立合同,属于显失公平,因而属于可撤销合同。

(2)联合日杂店无权撤销该合同。 根据《合同法》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消权的,撤消权自动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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