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质量评价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2012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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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质量评价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发文单位:中电建协 发文日期:2012/11/22 本网发布日期:2012/11/2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电力工程质量评价从业人员的管理,保证电力工程项目质量评价工作的正常开展,提高质量评价人员的职业素养和执业水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工程质量评价从业人员的岗位资格管理。 第三条 电力工程质量评价从业人员岗位设质量评价师和高级质量评价师。 第四条 电力工程质量评价师是指取得《电力工程质量评价师岗位资格证书》或《电力工程高级质量评价师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并从事相关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工作。 第五条 凡从事电力工程质量评价的工作人员,须持证上岗,并在所确认的专业或类别范围内从事质量评价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能 第六条 电力工程质量评价从业人员岗位资格由中电建协统一管理,并成立“电力建设企业/人员资格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资格管委会)。 第七条 资格管委会的职能是制定有关政策和规定,负责重大问题的裁决,并监督执行。 第八条 资格管委会下设质量评价资格办公室,挂靠中电建协企业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专业及执业 第九条 质量评价师专业设土建、锅炉、汽机(管道、制氢)、电气、热控、金属焊接、加工配制、化学、吊装、调试、水工、金结、机务、输电、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档案管理等。 高级质量评价师工程类别设火力发电、水电水利、输变电、新能源工程四类。 第十条 质量评价师可从事各类电力工程中相应专业的质量评价活动; 高级质量评价师可从事相应工程类别的电力工程质量评价活动。 第四章 岗位资格条件 第十一条 质量评价师 (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者: 1.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2.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电力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10年及以上的人员。

(二)取得中电联、中电建协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中级)或取得国家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及执业印章者。

(三)参加电力工程质量评价师岗位资格培训并考试合格者。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质量评价工作,年龄在62岁及以下者。 第十二条 高级质量评价师 (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者: 1.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电力工程建设工程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15年及以上的人员;

3.担任过电力工程大中型电力工程项目工程管理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4.取得《电力工程质量评价师岗位资格证书》满三年,独立完成过三个以上本专业质量评价工作,业绩突出,经单位推荐,可申请高级质量评价师岗位资格。 (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由中电联、中电建协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高级)者;

2.取得国家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及执业印章者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者; 3.中国电力建设专家委员会专家。

(三)参加电力工程高级质量评价师岗位资格培训并考试合格者。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工程现场工作,年龄在65岁(特殊人才可放宽到70岁)及以下者。

第五章 岗位资格管理

第十三条 申请电力工程质量评价师和高级质量评价师岗位资格者,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电力工程质量评价师岗位资格申请表》(附表1)、《电力工程高级质量评价师岗位资格申请表》(附表2); (二)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原件;

(三)身份证彩扫件,二寸免冠彩照2张;

(四)高级质量评价师可同时申请两项工程类别岗位资格,并提供相应业绩证明彩扫件。

由企业统一填写《电力工程质量评价师岗位资格申报汇总表》(附表3)、《电力工程高级质量评价师岗位资格申报汇总表》(附表4)。 第十四条 变更企业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电力工程质量评价从业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变更企业申请表》(附表5);

(二)电力工程质量评价岗位资格证书原件。

第十五条 电力工程质量评价从业人员岗位资格继续教育

(一)电力工程质量评价从业人员在取得相应岗位资格证书三年有效期内,应接受继续教育不得少于40学时。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视同完成继续教育学时:

1.在省部级及以上刊物中发表过与工程质量评价有关的文章,参与过在正式出版的工程类专业著作的编写(3千字及以上); 2.独立承担继续教育授课8学时及以上。

第十六条 电力工程质量评价从业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复审

(一)岗位资格证书每三年复审一次,未经复审,其岗位资格证书自动作废。 (二)申请岗位资格证书复审应提交下列资料:

1.《电力工程质量评价师岗位资格证书复审表》(附表6)、《电力工程高级质量评价师岗位资格证书复审表》(附表7); 2.岗位资格证书原件; 3.身份证及业绩证明彩扫件;

4.《电力工程质量评价师证岗位资格证书复审汇总表》(附表8)、《电力工程高级质量评价师岗位资格证书复审汇总表》(附表9)。

(三)电力工程质量评价从业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复审结果为“合格”和“不合格”。对不合格者的证书,中电建协将予以收回。 第十七条 审批

凡申请电力工程质量评价岗位资格者,由企业统一报送资格管理办公室,经资格管理办公室初审,并组织资格管委会有关委员和专家评审,经公示,报中电建协批准后公布。 第十八条 证书

(一)《电力工程质量评价师岗位资格证书》、《电力工程高级质量评价师岗位资格证书》,由中电建协统一印制、颁发。

(二)任何个人和企业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非法扣压和没收电力工程质量评价从业人员岗位资格证书。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其岗位资格,三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有关企业半年内不予办理相关业务: 1.在申报岗位资格或复审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岗位资格证书者;

2.在电力工程质量评价活动中有重大不良记录者(如受到建设企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报处分);

3.同时在两个及以上企业从事电力工程质量评价活动及相关服务的;

4.管委会认为有必要收回的。 (四)凡遗失岗位资格证书者,必须在省级以上报纸声明作废后,由其所在企业向中电建协提出申请,经审查公示,报中电建协批准并备案后补发新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电力工程质量评价从业人员岗位资格管理的相关信息,在中电建协网站上查询(网址:www.cepca.org.cn)。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电建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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