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域相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近,且公开本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因此可以认为对比文件1是本发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将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相比较可知,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A。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B。
虽然对比文件2中披露了A,但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X页第X行可知,A在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是:C。
而由本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第X页第X行可知,A在本发明独立权利要求1中为解决B这一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是D。
由此可知,A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所起的作用是不一样的,因此当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看到对比文件2时,由于A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本发明完全不同,因而不可能很容易的想到利用A这一技术手段来解决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存在技术问题B。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未给出应用所披露的A来解决本发明技术问题的启示,因而由这两篇对比文件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此外,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两篇对比文件来说,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取得……技术效果,因而,权利要求1相对于这两篇对比文件具有显著的技术进步。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这两篇对比文件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例2: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所引用的两份对比文件中,由于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技术领域相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近,且公开本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因此可以认为对比文件1是本发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将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相比较可知,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A。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B。
对比文件1中既没有披露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 而对比文件2中也没有披露上述区别特征,也没有给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也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用来解决该技术问题的公知常识。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结合起来,也不能得到将上述区别特征用来解决本发明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因而由这两篇对比文件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此外,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两篇对比文件来说,能够取得……技术效果,因而,权利要求1相对于这两篇对比文件具有显著的技术进步。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这两篇对比文件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接下来简单说明从属权利要求都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修改后的从属权利要求2、3均为修改后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由于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所以这些从属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两个对比文件具
有《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和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对权利要求修改的总结性语句:由此可知,上述对权利要求的修改均是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且所修改的内容均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记载的范围,因此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也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
8、结尾套话:
通过上述修改,专利申请文件已经克服了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所指出的缺陷,希望在考虑上面的陈述意见后,能早日批准此申请为发明专利,若审查员认为新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仍不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希望能给予一次会晤的机会以便当面交换意见,或者再给申请人一次修改专利申请文件的机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