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A答复的思路(有答复模板)

2026/1/19 17:36:12

OA答复中常用法条

1、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2、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专利法第33条 修改超范围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4、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

申请人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OA答复的通用格式

尊敬的审查员先生/女士:

首先感谢您对本申请的认真审查。对于审查员的意见,申请人进行了认真的研读,(简述审查员的意见,表明同意或者不同意查员的建议,)申请人对申请文件做出了修改并陈述意见如下:

(一) 修改说明

申请人基本同意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第**——**条审查意见,并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如下修改:

1、修改****,以使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满足《专利法》第22条中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来自于说明书******。 2、 3、 ??

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并且上述修改也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

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为: 1、本发明涉及?? ??

(二) 修改后独立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1、新颖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分别相对审查意见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理由如下:

对比文件1涉及(简述对比文件1的发明要点)。

(与新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对比,阐明不同,可用例句如下:

(1) 对比文件1披露了新修改独立权利要求1前叙部分的内容,但未披露

“本发明区别技术特征”;

(2)与对比文件1相比,本发明具有***的区别技术特征)

如:本发明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在原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增加了区别技术

特征:****

对比文件1披露的技术方案是:****。不论是在对比文件1的文字中还是附图中均未披露****的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1相比,本发明具有***的区别技术特征。

因此本发明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审查指南》规定的新颖性。

同理述说对比文件2

由于修改后的从属权利要求2、3、4均为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因此,这些从属权利要求分别与对比文件1或者对比文件2相比,也都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中新颖性的规定。

2、创造性

关于创造性(“三步法”(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

解决的技术问题→指出现有技术中不存在相应的技术启示))

(第一步:确定最接近现有技术)

在审查意见通知书所提供的对比文件中,由于对比文件*与本发明技术领域相同 ,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近 ,且公开本文中的相同技术特征也比较多, ,所以,确定对比文件*为最接近现有技术。

如:对比文件1、2与本发明技术领域相同,但由于对比文件1与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

问题更为相近,所披露的技术特征也更多,因此对比文件1是本发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第二步: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对比)

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对比文件*相比,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方案与它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是(论述区别技术特征)。由此可知,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 。最接近现有技术对比文件*并没有给出解决此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也没有给出解决此问题的相关启示。

如:与对比文件1相比,本发明修改后独立权利要求1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是:****,

由于存在上述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解决了如下技术问题:****。对比文件1中既没有披露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而对比文件2也没有披露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没有给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这样的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用来解决该技术问题的公知常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将现有技术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结合起来,也不能得到将此区别特征用来解决发明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由对比文件1、2及公知常识都不能结合得到修改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两项现有技术和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第三步:将最接近现有技术与其他文件结合对比)

(其后的论述分两种情况:第一种,修改后权利要求1中的区别技术特征没有在其他对比文件中披露;第二种,该区别技术特征虽在其他对比文件中披露,但它们在该篇对比文件中起到的作用与为解决本发明针对的技术问题所起到的作用不同。)

(第一种)

修改后权利要求1中的区别技术特征 没有在其他对比文件中披露,也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公知常用手段,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第二种)

修改后权利要求1中的区别技术特征 虽在对比文件*中披露,

但它们在该篇对比文件中起到的作用是 ,与为解决本发明针对的技术问题 所起到的作用不同。从而该篇对比文件以及其他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现有技术上以解决此本发明中要解决的(具体技术问题)问题的启示,由此可知从上述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得到该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修改后权利要求1所提到的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有益效果),具有显著进步。

如:由于采用修改后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因此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

案也具有显著的进步。综上所述,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上述两项现有技术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修改后的从属权利要求2、3、4均为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由于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因此这些从属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两项现有技术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修改后的申请文件已经克服了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所指出的各种缺陷,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希望审查员在考虑上述陈述意见后,能早日批准本申请为发明专利。如果审查员在继续审查过程中认为本申请还存在其他缺陷,希望能给申请人一次修改专利申请文件或者会晤的机会,以便同审查员进一步交换意见,申请人及代理人也将会极力配合审查员的工作。

对新颖性和创造性地答复

1、说明修改后的的独立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的理由。 例如: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X和Y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新颖性,申请人不同意这一观点,现陈述意见如下。

本发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特征相比,该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前序部分中的“……”和特征部分中的“……”,而对比文件2也未披露独立权利要求1中的如下技术特征:“??”。由此可知,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2、说明修改后的的独立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理由。

例1: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所引用的两份对比文件中,由于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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