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页共33页
“租用户”
向业主承租物业单元的承租人及业主允许使用其拥有之本物业单元的使用者的统称。与业主一样,承租人及使用者受到本规定的约束。承租人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承租人双方决定,使用者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使用者双方决定,但两者内容均不能违法和违反本规定的约定。
“停车场”
指物业内规划作为停放车辆的场所。
“停车位”
指停车场内停放车辆的位置。
“交付使用通知书” 指建设单位于将本物业单元交付使用时发给业主
的书面通知。
“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会议选出。
“业主大会”
指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的自治组织。
第二条 在文意许可或要求下, 本规定中表示单数之字眼应包括众数,相反
亦同;表示阳性之字眼应包括阴性和中性,相反亦同;表示人之字眼应包括个人和法人。
第三条 若本物业单元是由两位或以上的业主共同拥有,所有业主在本规定
下须分别或共同承担责任。
第二章:总则
第 17 页 共 33 页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18页共33页
根据业主与建设单位所签订的房屋预售或出售合同的有关条款,全体业主及租用户认可了建设单位选聘的管理公司对本物业行使管理权,并服从其管理,支持并配合其管理工作。
全体业主及租用户必须无条件遵守和履行本规定的规定,并受其约束。
第三章:业主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业主享有以下的权利:
(1) 享有对其名下单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包括利
用单元作为经营场所、出售、转让、抵押、赠送或出租该单元,而无须得到其它业主或对本物业有任何权益的人士的同意,但必须合法及符合本规定的约定,不得侵犯其它业主的合法权益。若业主出租或授权任何人士或企业使用其单元,就必须确保该租用户履行及遵守本规定条款和向全体业主负责。
(2) 根据本规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 根据本规定监督管理公司的服务。
(4) 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对本物业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5) 对本物业公共部份的使用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业主应履行以下的义务:
(1) 行使本规定第七条(1)所赋予的权利和使用其名下之单元
第 18 页 共 33 页
第八条
第19页共33页
时,遵守本规定的所有规定。包括促使该单元的受让人在物业管理处签署承诺书,承诺履行及遵守本规定和《商户手册》,并在转让后一个月内书面通知管理公司有关受让人的姓名、地址及完成转让日期。否则,原业主必须对受让人违反本规定的任何行为负责,而管理公司则有权拒绝提供任何促成新业主使用本本物业的公共区域及公共设施的服务。
(2) 使用公共区域及公共设施时,遵守本规定的所有规定。
(3) 准时缴交其名下单元应分担的管理费及其它应缴费用。
(4) 准时缴交其名下单元应付的税项,水费、电费、燃气费、
电话费、电视费、计算机网络费等费用。
(5) 遵守管理公司所订立的《商户手册》及其它管理规章制度。
(6) 如果管理公司对公共部位进行维修,必须经过业主的单元,
业主必须提供便利,以免影响本物业业主和租用户的正常使用。
业主应履行的责任:
(1) 不可改变或损坏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包括承重墙、横梁、
支柱。
(2) 不可未经管理公司或政府有关部门允许,擅自违法搭建、
拆除建筑物的任何部份或全部。
(3) 不可改变或损坏本物业的整体外观、色调和设计风格。
(4) 不可未经管理公司和政府有关部门允许,擅自在本物业外
墙上安装或悬挂任何形式的物品,包括雨棚、铁架、天线、
第 19 页 共 33 页
第九条
第20页共33页
旗杆、旗帜、广告牌、灯箱等。
(5) 不可未经管理公司和政府有关部门允许,擅自拆除、更改、
干扰本物业之给排水、供电、燃气、电视天线、计算机网络等供应设备、管线、井道和接口。
(6) 不可妨碍他人使用本物业之公共区域及公共设施。
(7) 不可在本物业内进行任何引致管理公司所采取的有效避险
措施失效的行为,或引致避险措施费用增加的行为。
(8) 不可未经管理公司和政府有关部门允许,擅自为其单元之
给排水、供电、燃气供应增容。
(9) 对违反规定的,管理公司有权予以制止、批评教育、责令
恢复原状、向有关业主追讨赔偿并追究责任。
第四章:管理公司的权利、责任和职能
本规定赋予管理公司以下的权利:
(1) 依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管理费及其它应缴费
用。管理公司有权对业主或租用户要求的专项服务额外收取报酬。报酬由双方另行约定。
(2) 制止任何违反本规定、本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规章制度和《商
户手册》的行为。对违反经营行业规定的业主或租用户,应予以制止、批评教育、责令恢复原状、向有关业主追究责任及向有关部门及时反映。
第 20 页 共 33 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