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参考篇 危险化学品

2026/1/17 6:45:17

1、在大气条件下,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等易燃物质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2、闪点低于或等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3、在物料操作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的情况下,可燃液体有可能泄漏时,其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二)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环境时,其电器设备必须是防爆的。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环境共有四个方面:

1、爆炸性粉尘:这种粉尘即使在空气中氧气很少的环境中也能着火,呈悬浮状态时能产生剧烈的爆炸,如镁、铝、铜等粉尘;

2、可燃性导电粉尘:与空气中的氧起发热反应而燃烧的导电性粉尘,如石墨、炭黑、焦炭、煤、铁、锌、钛等粉尘;

3、可燃性非导电粉尘:与空中的氧起发热反应而燃烧的非导电性粉尘,如聚乙烯、苯酚树酯、小麦、玉米、砂糖、染料、可可、木质、米糠、硫磺等粉尘;

4、可燃纤维:与空气中的氧起发热反应而燃烧的纤维,如棉花纤维、麻纤维、丝纤维、毛纤维、木质纤维、人造纤维等。

四、检查个体防护是否符防爆的合要求

(一)在工艺流程中使用惰性气体的场所应配备呼吸保护装置; (二)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不允许生产人员贴身穿用化纤材料制做的衣裤; (三)铝、镁粉加工操作人员的外衣应选用耐火、不易产生静电的布料制作,同时应易清洁和易脱下。

五、其他防爆措施

(一)生产设备和管道是否符合防爆要求。如: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设备和管道应设计安全阀,爆破板等防爆泄压系统,对于输送可燃性物料并有可能产生火焰蔓延的放空管和管道间应设置阻火器、水封等阻火设施;

(二)甲、乙类生产厂房,空气中含有燃烧危险的粉尘和纤维,未经处理的丙类生产厂房,其他建筑物中含有容易起火或有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不应采用循环空气。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防爆、泄压等安全设施、设备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

合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3、危险化学品场所防晒调温问题

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防晒、调温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执法参考:一、检查企业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是否在相应场所设置了防晒、调温安全设施、设备。

(一)甲B类液体固定顶罐或压力储罐除有保温层的原油罐外,应设防日晒的固定式冷却水喷淋系统或其他设施;

(二)桶装、瓶装甲类液体不应露天存放;

(三)甲、乙类液体的轻便容器(如瓶桶)存放在室外时,应设防晒棚或水喷淋(雾)设施;

(四)危化品库房内应设温、湿度表(重点库可设自记温湿度计),并按规定时间观测和记录。

二、检查各类危险化学品库房温、湿度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温、湿度条件

类 别 爆炸品 品 名 黑火药、化合物 水作稳定剂的 温度,℃ 相对湿度,% ≤32 ≥1 ≤30 ≤29 ≤37 ≤35 ≤25 ≤35 ≤35 >1 ≤30 ≤80 <80 ≤80 ≤80 <80 ≤80 备注 压缩气体和液化 易燃、不燃、有毒 气体 低闪点 易燃液体 中高闪点 易燃固体 硝酸纤维素酯 易燃固体 安全火柴 红磷、硫化磷、铝粉 黄磷 自燃物品 烃基金属化合物 含油制品 遇湿易燃物品 遇湿易燃物品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过氧化钠、镁、钙等 硝酸锌、钙、镁等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硝酸铵、亚硝酸钠 盐的水溶液 物 结晶硝酸锰 过氧化苯甲酰 过氧化丁酮等有机氧化剂 ≤32 ≤32 ≤30 ≤30 ≤28 ≤30 >1 <25 2~25 ≤25 ≤80 ≤75 ≤80 ≤75 ≤75 ≤75 袋装 袋装 含稳 定剂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防晒、调温等安全设施、设备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4、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防静电问题

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防雷、防静电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执法参考: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按照相关标准设置防静设施设备,检查中应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查看企业防静电检测报告。查看报告中实际检测点是否符合应该检测的数量要求,检测结果是否符合标准,静电导体与大地间的总泄漏电阻值在通常情况下均不应大于106Ω。每组专设的静电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一般不应大于100Ω;在山区等土壤电阻率较高的地区,其接地电阻值也不应大于1000Ω。查看检测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防雷、防静电应每年进行一次检测,超过一年就为过期。

二、检查静电接地是否符合要求

(一)对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均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二)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固体的管道在下列部位,应设静电接地设施:进出装置或设施处;爆炸危险场所的边界;管道泵及其过滤器、缓冲器等;

(三)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栈台和码头的管道、设备、建筑物、构筑物的金属构件和铁路钢轨等(作阴极保护者除外),均应作电气连接并接地;

(四)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装卸栈台,应设静电专用接地线;

(五)输油管路系统的所有金属件,包括护套的金属包覆层必须接地。管路两端和每隔200-300m处,以及分支处、拐弯处均应有一处接地,接地点宜设在管墩处,其冲击接地电阻、按通过接地体流入地中的冲击电流求得的接地电阻,称为冲击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

(六)直径大于或等于2.5m及容积大于或等于50m3的设备,其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接地点应沿设备外围均匀布置,其间距不应大于30m。较长的输送管道应每隔80~100m设一接地点;

(七)与地绝缘的金属部件(如法兰、胶管接头、喷嘴等),应采用铜芯软绞线跨接引出接地;

(八)油罐汽车在装卸过程中应采用专用的接地导线(可卷式),夹子和接地端子将罐车与装卸设备相互联接起来。接地线的联接,应在油罐开盖以前进行。

三、检查防静电跨接是否符合要求

(一)流经甲类液体的金属管道四个螺栓以下的法兰盘之间应进行防静电跨接。如果法兰盘间是通过金属垫连接的,且电阻符合要求,一般可以不作防静电跨接;

(二)金属设备与设备之间,管道与管道之间,如用金属法兰连接时,可不另接跨接线。但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螺栓连接。其总泄漏电阻必须在106Ω以下。各专设的静电接地体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Ω;

(三)输油管路可用其自身作接闪器,其法兰、阀门的连接处,应设金属跨接线。当法兰用5根以上螺栓连接时,法兰可不用金属线跨接,但必须构成电气通路。

四、检查人体导静电和防静电服装是否符合要求

(一)汽油储罐的上罐扶梯入口处在已接地的金属栏杆上留出一米长的裸露金属面;泵房的门外应设人体导静电棒;

(二)甲类易燃液体储罐区入口处、液体泵房门外设人体导静电棒; (三)在甲类库房的入口处设人体导静电棒;

(四)装卸作业区内操作平台的扶梯入口处。在已接地的金属栏杆上留出一米长的裸露金属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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