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参考篇 危险化学品

2026/1/15 7:14:01

3、检测器宜布置在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报警信号应发送至工艺装置、储运设施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或操作室。

四、检查报警仪是否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报警仪不仅要按照要求规范安装,而且必须使报警仪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否则报警仪就失去了作用。因此,执法人员应对报警仪的工作状态进行检查,如果未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企业就构成安全生产违法。

处罚依据: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等安全设施、设备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如果企业安装的报警仪符合法规要求,但报警仪并未处于或者不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的。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31、危险化学品场所通风问题

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通风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执法参考: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的通风问题,是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之一,主要把握作业场所封闭情况和危险化学品的物质特性两个要素。凡是在其封闭的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并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化学品,应安装良好的通风系统。

一、检查是否安装了良好的通风系统。在封闭的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存有下列危险化学品的,应安装良好的机械通风系统。

(一)汽油等油品、苯类、醇类、醛类等易燃液体; (二)石油液化气、天然气、烷类、氢气、等可燃气体;

(三)一氧化碳、硫化氢、氯气、氯乙烯、苯类、乳油类农药等有毒液体、气体。

(四)镁、铝、铜等爆炸性粉尘;

(五)石墨、炭黑、焦炭、煤、铁、锌、钛等可燃性导电粉尘;

(六)聚乙烯、苯酚树酯、小麦、玉米、砂糖、染料、可可、木质、米糠、硫磺等可燃性非导电粉尘;

(七)铅粉、六六六粉、铝粉、句依稀、聚乙烯等有毒粉尘。 二、检查通风设备的数量是否能满足换气次数的要求

(一)有氯乙烯外逸场所,应根据不同的氯乙烯外逸污染情况配置相应的机械通风装置。聚氯乙烯厂房通风换气设计不少于6次/h。

(二)生产中可能突然逸出大量有害物质或易造成急性中毒或易燃易爆的化学物质的作业场所,其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h。

(三)有爆炸危险的氧气、乙炔等生产车间的事故机械通风换气次数不少于7次/h。

(四)当厂房内具有比空气重的易燃物质时,厂房内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少于2次/h,且换气不受阻碍。

当厂房内具有比空气轻的易燃物质时,厂房平屋顶平面以下1m高度内,或圆顶、斜顶的最高点以下2m高度内的容积的空气与释放至厂房内的易燃物质所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浓度应小于爆炸下限。

(五)氯气生产、使用、贮存等厂房结构,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条件换气,在环境、气候条件允许下,可采用半敞开式结构;不能采用自然通用的场所,应采用机械通风,但不宜使用循环风。

(六)通风设备排风的风量,应根据工艺设计所提供的资料通过计算确定。当工艺设计不能提供有关计算资料时,应按每小时不小于房间全部容积的8次换气量确定。

三、检查安装位置是否符合要求

(一)排风装置的排出口,不应布置在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通行的地点; (二)放散密度比空气大的气体和蒸气时,吸风口应设在地面以上0.3~1.0m处;

(三)放散密度比空气小的气体和蒸汽时,吸风口应设地带,应尽量紧贴顶棚布置,其上缘距顶棚不得大于0.4m。

四、检查通风装置是否符合防爆要求

(一)有防火防爆要求的通风系统,其进风口应设置在不可能有火花溅落的安全点,必要时,应加围护装置;排风口应设在室外安全处;

(二)含有爆炸危险物质的排风系统所排出的气体,应排至建筑物的空气动力阴影区和正压区以上;

(三)、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混合物的通风设备及风管,均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且不应采用容易积聚静电的绝缘材料制作;

(四)当通风机和电动机露天布置时,通风机应采用防爆型的。

对于易燃油品地上泵房,当其外墙下部设有百叶窗、花隔墙等常开孔口时,可不设置机械排风设施。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通风等安全设施、设备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2、危险化学品场所防爆泄压问题

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防爆、泄压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执法参考:一、检查作业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形式以及选用的材料是否符合防爆、泄压要求。

(一)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二)厂房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

(三)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当必须与本厂房贴邻建造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防爆墙隔开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四)在丙类厂房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五)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

(六)液氨和液氯等的灌装间,宜为敞开式建筑物。 二、检查作业场所的设施是否符合防爆、泄压的要求

(一)装置的控制室不得与设有甲、乙A类设备的房间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若必须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控制室应用防火墙与上述房间隔开,防火墙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二)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不应采用普通玻璃;作为泄压设施的轻质屋面板和轻质墙体的单位质量不宜超过60kg/m2;屋顶上的泄压设施应采取防冰雪积聚措施;

(三)泄压设施的设置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有爆炸危险的部位;

(四)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以及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五)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必须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地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及粉尘、纤维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且与相邻厂房连通处应采用防火材料密封;

(六)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朝向爆炸装置的一侧应为实体防爆墙;

(七)危险性作业场所,必须设计防火墙和安全通道,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门窗应向外开启,通道和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八)甲B、乙类液体的固定顶罐,应设阻火器和呼吸阀;

(九) 可燃液体的储罐宜设自动脱水器,并应设液位计和高液位报警器,必要时可设自动联锁切断进料装置;

(十)丁、戊类厂房内(一般工商贸企业)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自动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等于20%。

三、应检查电器设备是否符合防爆的要求

(一)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环境的场所,其电器设备必须是防爆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环境一般有三个方面:


执法参考篇 危险化学品.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搜索更多关于: 执法参考篇 危险化学品 的文档
相关推荐
相关阅读
× 游客快捷下载通道(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下载本文档需要支付 10

支付方式:

开通VIP包月会员 特价:29元/月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xuecool-com QQ:37015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