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产品的市场定价理论及博弈论在施工招投标中的应用
建筑产品价格市场形成机制研究
“工程造价”是建设工程造价的习惯用语,具有一词两义,既指完成一个建设项目所需费用的总和,又指建筑产品价格。但实际上“工程造价”两层含义具有截然不同的经济过程,不能将它们混为一谈。
建设项目投资费用所包含的是费用投入与产出的矛盾以及投资费用控制与耗费的矛盾;建筑产品价格所包含的却是价格与价值以及供给与需求的矛盾。两者矛盾的特殊性决定了它们各自有不同的运动过程和运动形式。建设项目投资费用反映的是投资方(政府、企业或个人)的购买和投资消费过程;而建筑产品价格却反映建筑市场上以建筑产品为对象的商品交换过程。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筑产品价格”一词长期为“工程概预算”等名词所取代。主要原因就是以投资管理取代建筑业管理的买卖不分的自然经济体制。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后,随后建筑产品价格逐步摆脱了那种为投资管理服务的工程概预算管理体系,成为建筑市场的商品交换中现实存在的一个客观经济范畴。
因此,我国的工程造价管理理论框架应该分为一方面是从投资人的效益为出发点的投资控制理论,另一方面是为建筑产品价格理论,再者是技术性的成本测算知识等三部分组成。应将建筑产品价格(或称工程价格)管理单独列出,研究建筑产品价格特有的规律。
1. 建筑产品价格形成的基础和影响因素
1.1 建筑产品价格的概念
建筑产品是指建筑业向社会提供的具有一定功能、可供人类使用的最终产品。是经过勘察设计、建筑施工、构配件制作和设备安装等一系列劳动而最终形成的。它包括为国民经济各物质生产部门服务的生产性固定资产和为人民生活、社会福利服务的非生产性固定资产。在我国通常把建筑产品分为房屋建筑、构筑物以及机械设备和管道的安装工程。建筑产品同其他工业产品一样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是为他人使用而生产的,具有商品的性质,这是建筑产品同其他产品的共性。另一方面,建筑产品还具有同其他商品不同的技术经济特点:
比如产品的一次性;建筑产品的固定性;建筑产品体积大、价值高、用途具有局限性;建筑产品生产过程具有需求在先、供给在后的特点;建筑产品的社会性;
建筑产品的价格是建筑产品价值的货币表现,是在建筑产品生产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货币名称。建筑产品价格的内涵是其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这同工农业等产品价格在性质上都是相同的。
建筑产品的价格反映的是建筑市场上以建筑产品为对象的商品交换的过程。因此,建筑产品价格的外延表现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定标价格,以及建筑工程的承包合同价格和结算价格等形式。在建筑市场上由投资方在建筑市场上通过招投标办法选择施工企业。通过工程招标采购活动,可以择优选择价格低,时间短、具有良好业绩和社会信誉的承包商,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奠定基础。
我国施工工程招标投标价格是建筑产品的市场成交价格形式。施工工程招标投标价格分为标底价格、投标价格、定标价格和合同价格等形式。标底价格是业主自行或委托经主管部门认定具有编制标底能力的咨询、监理单位编制的报价。投标报价是由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按照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政府有关规定自主决定的报价。定标价格是依据政府规定的评标原则和方法确定的中标人的投标报价。工程招投标的定标价格是买卖双方合同价格的依据。合同价格是投资方与中标方正式签订工程承包时以定标价为基础确定的工程承包价。结算价格是承包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依据承包合同中关于付款条款的规定和已完成的工程量,按照规定的程序项建设单位(业主)收取的工程价款。
1.2 建筑产品价格形成的基础
建筑产品也是商品,同其他商品一样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其价格也是以价值为基础的。因此,我们首先考虑建筑产品的价值,然后考察建筑产品价格运动特点。
1、建筑产品价值构成
一切商品价值都是凝结在商品中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建筑产品按其价值量进行交换,价格应当与价值一致。在实际生活中,施工能力与任务相一致是偶然的,不一致是经常发生的,因此,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也是正常的。这种价格运动可以从价值的值和量两方面分析:一方面,施工能力不是现实产品,即使是消耗抽象劳动以后创造了建筑产品,如果不被第三方认证并交付使用,凝结在产品中的抽象劳动也不能转换为价值。因此,质的规定性要受交换过程的制约。另一方面,当施工能力大于或小于任务时,决定市场价值的价值量不是加权平均值,而是由两端中的一端极值决定的。因此,量的规定性同样受交换过程制约。
商品的价值由三部分组成,用公式表示,即商品的价值=C+V+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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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投资过程中所消耗的生产资料的价值,即劳动或物化劳动的消耗形成的价值,通常用C表示;
(2)劳动者为自己的劳动所创造的价值,用V表示,即国家以工资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
(3)劳动者为社会的劳动创造的价值,用m表示,后两部分为或劳动创造的价值。价值构成与价格形成有着内在的联系,同时也存在对应关系。
商品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因此,以价值为基础的价格构成也可以分为相应的三个部分:
(1)物质消耗支出——转移价值的货币表现; (2)劳动报酬(工资)支出——劳动者为自己的劳动所创造的价值的货币表现; (3)盈利——劳动者为社会的劳动所创造的价值的货币表现。
商品价格的货币表现,通常也分别用C、V、m来表示。C+V是产品的社会成本,它是商品价格主要部分,而m则表现为价格中所包含的利润和税金。
图
生产成本 税金 利润 为自己创造的价值 为社会创造的价值 生产资料转移价值 新创造的价值 生产过程中创造的价值 商品出厂价格 2-1-1 价值构成和价格构成关系图
图中,价值构成与价格构成的关系用虚线表示,说明两者只是对应关系。 建筑产品的价格属于出厂价格性质。价格构成是价值构成的货币形态,具体说,在出厂价格的价格够沉重,成本费用是价值构成中的C+V部分价值的货币表现,而税金和利润则是价值构成中m部分的货币形态。我们研究价格构成应以价值构成为基础,两者在全社会的总量也应该一致。价值构成的变化取决于价值生产和价值实现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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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过程,而价格构成除了取决于价值构成外,还受供求关系、分配关系等多方面的制约,具体到每个商品,两者的量常常是不一致的。
2、建筑产品价格构成
建筑产品的价格构成,是指形成价格的各个要素,即生产成本、利润、税金三要素在价格中的组成情况。建筑产品的价格要符合价值规律,因此,对照马克思的价格形成理论,建筑产品价值的C+V构成其价格的成本费用,M构成其价格的利润和税金。因此,建筑产品的价格=社会平均成本+税金+利润。从建筑产品价格构成的基本构成来看,与一般商品并无差别。但是从具体的构成要素来看,却有其自身特点,参见图2-1-2所示。
人工费
材料费 施工机械使用费 直接成本 其他直接费 现场经费 社会平均生产成本 (C+V)
间接成本 施工企业管理费 承发包工程价格 其他间接费 m 利润 税金 图2-1-2 承发包工程价格形成示意图
(1)建筑产品的成本
建筑产品的成本是建筑企业用于生产和销售产品的各项费用的总和。由于建筑产品的销售费用在价格中所占比例很小,因而通常不单独列出,而是将其并入生产成本,统称成本。其中生产成本又可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建筑产品的生产成本,反映建筑产品生产中的社会必要劳动消耗,是建筑产品生产所耗用的社会平均生产费用(成本),包括直接费和间接费用。由于建筑产品必须固定在一个地方并且和土地联成一片,因而商品化建筑产品价格总还应该包括和其联成一片的土地征用开发费用,如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被征用的土地上的房屋、水井、树木等附着物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拆迁费、“三通一平”费及为建筑商品服务必不可少的配套设施摊销费。
(2)建筑产品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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