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杭运河江苏段排堵保畅应急预案

2026/1/24 17: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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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杭运河江苏段排堵保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目的

为保障京杭运河江苏段水上交通安全和畅通,预防预警和快速应对京杭运河江苏段水上交通堵航事件,根据交通部《京杭运河排堵保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京杭运河江苏段、长湖申线江苏段、苏申内、外港线江苏段航道。 1.3堵航事件级别划分

京杭运河江苏段堵航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特别严重(Ⅰ级)堵航事件、严重(Ⅱ级)堵航事件、较重(Ⅲ级)堵航事件和一般(Ⅳ级)堵航事件。

1.3.1特别严重(Ⅰ级)堵航事件

当预测或确定至少有下列之一的堵航现象发生时,可定为特别严重堵航事件: (1)因枯水、洪水造成某一航段或局部航段发生断航持续15天以上或其它原因引发局部航段发生断航10天以上;

(2)局部航段滞留船舶1万艘以上;

(3)船舶堵塞点上下游滞留船舶连续长度达到50公里以上。 1.3.2严重(Ⅱ级)堵航事件

当预测或确定至少有下列之一的堵航现象发生时,可定为严重堵航事件:

(1)因枯水、洪水造成某一航段或局部航段发生断航持续15天以下、6天以上或其它原因造成局部航段发生航道断航10天以下、6天以上; (2)局部航段滞留船舶1万艘以下、5000艘以上;

(3)船舶堵塞点上下游滞留船舶连续长度达到50公里以下、25公里以上。 1.3.3较重(Ⅲ级)堵航事件

当预测或确定至少有下列之一的堵航现象发生时,可定为较重堵航事件: (1)局部航段发生断航持续6天以下、8小时以上; (2)局部航段滞留船舶5000艘以下、1000艘以上。 1.3.4一般(Ⅳ级)堵航事件

当预测或确定至少有下列之一的堵航现象发生时,可定为一般堵航事件: (1)局部航段发生断航连续8小时以下、4小时以上; (2)局部航段滞留船舶1000艘以下、400艘以上。 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领导机构 2.1.1 领导小组

省交通厅成立京杭运河江苏段排堵保畅应急领导小组。 组 长:省交通厅副厅长李先友 副组长:省地方海事局局长童小田

成 员:省港口管理局、省地方海事局、厅航道局、厅运管局和苏北航务管理处有关领导,京杭运河沿线各市交通局分管领导。 2.1.2领导小组职责

(1)研究制定有关京杭运河江苏段排堵保畅重大政策措施;

(2)协调解决京杭运河江苏段水资源综合利用中涉及到航道建设、通航管理的重大问题; (3)研究部署京杭运河江苏段排堵保畅应急工作,指导京杭运河江苏段沿线各市交通主管部门制定分预案,与排堵保畅应急预案一并实施;

(4)重大堵航事件发生后,遇交通部门难以解决的问题,协调省、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支持。

(5)向交通部报告京杭运河江苏段排堵保畅应急工作有关情况。 2.2 指挥机构

2.2.1 排堵保畅应急指挥中心

京杭运河江苏段排堵保畅领导小组下设应急指挥中心。

总指挥:省交通厅副厅长李先友 副总指挥:省地方海事局局长童小田

成 员:省港口管理局、省地方海事局、厅航道局、厅运管局、苏北航务管理处有关领导,京杭运河沿线各市交通局分管领导。

沿线各市交通局相应成立排堵保畅应急指挥分中心。

厅属各有关部门、沿线各市交通局应按照各自职责,在排堵保畅工作中履行好各自的义务。 2.2.2排堵保畅应急指挥中心职责:

(1)全面负责京杭运河航道堵塞事件的预警、排堵的组织、指挥、协调工作。 (2)进行京杭运河江苏段排堵保畅应急反应各阶段的决策,向市级指挥分中心下达命令。 (3)向省政府、交通厅以及有关部门汇报相关情况。 (4)对京杭运河江苏段排堵保畅应急反应队伍进行培训,负责排堵保畅硬件设备的配置规

划和落实,不定期组织京杭运河排堵保畅应急反应的演习。 (5)指导各市辖区排堵保畅应急指挥中心的日常工作,交流和推广相关工作经验,表彰、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2.2.3 排堵保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京杭运河江苏段排堵保畅应急反应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地方海事局,办公室主任由省地方海事局领导担任。联系电话:025-84209358(兼传真)。 办公室职责:

(1)负责京杭运河江苏段各种通航信息数据(包括基础静态信息、通航动态信息、航道设施营运信息、航道管理信息及综合服务信息)的收集、处理、发布

(2)了解、收集和汇总京杭运河江苏段航道堵塞各种预警信息和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向上级应急指挥中心和有关方面报告,向京杭运河沿线各相关单位和部门通报;

(3)全面掌握京杭运河江苏段通航情况的变化,了解、汇总应急工作情况; (4)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办理应急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事宜。 2.2.4 排堵保畅应急指挥分中心

以京杭运河江苏段沿线交通、海事、航道(航务)、港口、运管为基础,成立各市应急指挥分中心,负责现场应急指挥工作。 分中心总指挥:各市交通局分管局长。

分中心副总指挥:各市地方海事、航道、港口、运管、苏北航务处有关领导。

分中心总指挥具体负责本辖区航道堵塞事件的预警控制、应急处置、现场决策等指挥工作;在现场工作期间,统一调集人员、物资、装备等作应急使用。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工作。 应急指挥分中心的主要任务:

(1)在指挥中心的领导下,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现场指挥和协调航道堵塞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分析、判断航道堵塞事件和通航状况的发展趋势,决策、确定应急处置措施,部署和

组织力量开展交通管制和排堵工作;

(3)及时向上级应急指挥中心汇报辖区航道堵塞事件的现状、发展趋势、采取的措施和需要上级指挥中心解决的问题,并传达落实上级有关指示。 2.2.5排堵保畅工作小组

应急指挥分中心下设若干应急小组,主要包括: (1)信息收集评估组

主要职责:调查突发事故损失情况,事态的发展情况,救助处置措施的实施情况,采取措施的有效性评估。相关动态信息和评估结果及时上报上级指挥机构。 (2)现场排挡组

主要职责:迅速调派排堵人员和设备(主要是各种排挡艇、打捞船等)赶赴现场,组织实施排堵工作。

(3)交通管制组 主要职责:及时判断堵塞情况对全线船舶通航的影响,为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和现场排堵需要,实施临时水上交通管制。 (4)情况调查组

主要职责:及时调查航道堵塞事件产生原因,属于水上交通事故的,要按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开展工作,并及时提出解决航道堵塞采取措施的建议。 (5)后勤保障组

主要职责:做好现场排堵人员的后勤保障工作。 (6)对外协调组 主要职责:负责与地方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汇报与协调,请求解决交通部门无法解决的一些问题,如维护治安、医疗防疫、供水供物等。协调社会力量参与排堵工作。 3信息的收集、传递、发布 3.1信息收集的主要内容: 京杭运河江苏段

通航管理信息的上报内容 说 明 报告人姓名、单位、联系方式 报告时间

通航静态和动态信息 包括天气情况、水情、船舶流量、航道畅通情况、交通管制情况、通航设施运行情况等

可能造成航道堵塞的一些突发事件 如恶劣天气、枯洪水、突发事件等 航道堵塞发生时间

航道堵塞的地点 水域名称、地理位置、陆地标志 发生航道堵塞的主要原因

上下游滞留船舶的数量与堵塞段公里数 经过初步判断的情况,力求准确 堵塞水域的通航趋势变化 是否有恶化的趋势

目前所采取的措施 以及进一步采取措施和排堵的需求 3.2信息收集渠道

(1)海事日常巡航、重点航段执勤点、电视监控系统; (2)船闸部门、航道部门观察点; (3)“12395”电话接报; (4)船民以及信息员报告; (5)有关部门通报; (6)110接警联动专报;

(7)天气预报与突发气象警报。 3.3信息上报方式、程序和时限

信息上报主要利用甚高频电话系统,移动、固定电话网,传真等形式。紧急情况下,先口头报告,后补充书面报告。 程序:(按照堵塞事件的级别分类,逐级上报)现场点-市级应急指挥分中心—省级指挥中心—省排堵保畅领导小组—交通部、省政府及相关部门。 对于堵航事件的预警信息,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急指挥机构在处置的同时,应及时向省交通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送有关信息;对于一般(Ⅳ级)以上的堵航事件,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向省交通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3.4信息的初始评估和分析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接到京杭运河江苏段航道堵塞事件报告后,除对报告单位和报告人要求对堵塞事件最新情况继续报告和补充报告外,要立即对堵塞事件进行初始评估和分析,目的是尽快报警,启动应急预案,不失时机的采取应急反应措施。随着信息量的不断增加,要对突发事件情况进一步评估和分析。 初始评估的主要内容:

(1)判断级别,是否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预案。 (2)评估航道堵塞是否有进一步恶化的趋势。

(3)对事发原因、水域特点、船舶滞留情况进行分析,以确定最佳的排堵处置方案。 3.5信息通报

各级排堵保畅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初始评估和分析的结果迅速报警,并立即采取应急行动进行信息通报。接受报警的主要单位和个人: (1)上级应急指挥中心、上级主管部门。 (2)当地人民政府主管领导。 (3)应急指挥中心领导小组成员。 (4)应急反应队伍。

(5)可能受到影响或需要协助的水域沿线其他省、市应急指挥中心。

(6)通过一切方式,传达到京杭运河沿线受到影响的船舶,必要时在全线发布航行通告或航行警告。 3.6信息发布

(1)由海事部门在京杭运河江苏段沿线设置的电子显示牌(可变情报板)统一发布。 (2)在京杭运河沿线海事、航道网站进行发布。

(3)利用京杭运河信息化平台,由各海事、航道基层管理站点下载后,在一线管理窗口发布。

(4)用甚高频电话网络,在京杭运河沿线发布。

(5)由海巡艇在巡航过程中,利用高音喇叭口头发布。 (6)其它一切可以利用的方式。

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由其发布机构负责。 4应急处置 4.1总体要求

京杭运河江苏段堵航事件发生后,属地交通部门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开展应急排堵工作,控制事态发展。

(1)启动现场应急机制,组织、指挥排堵应急队伍,应急出动; (2)排查堵航区域,确定堵航源; (3)实施对堵航现场的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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