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养老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制度是指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法定规定退出劳动,从社会和政府 得到经济补偿、物质帮助和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从性质上分类的话公共养老金制度和非公共养老金制度,也可以称为公共年金制度和非公共年金制度。日本的养老保险制度从层次上划分可以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为国民年金,即基础养老保险,符合条件的日本国民必须加入。由政府运营并要求全体公民强制性加入,这是针对全体国民的基础年金,政府作为养老金管理运营的主体。
统一费率、统一给付。日本养老保险体系中的参保者一般可以分为非受雇人员(个体户、农民和学生)、公营和私营部门的雇员、私营部门雇员的配偶三大类,分别被称作第一类参保者、第二类参保者和第三类参保者。这三类参保者都是国民年金的对象。
第二层次包括两大类型,分为大中型私营企业的员工和公务员必须加入的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保费与个人收入挂钩。厚生养老年金是在国民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设定的一种附加年金,投保对象限定工薪阶层,强制性要求加入厚生养老年金,保费分别由政府、企业、个人共同负担。共济年金的对象主要是国家公务员、教员等特定职业的人员。
其中,厚生年金覆盖第二类参保者中的私营部门雇员和第三类参保者,共济组合覆盖第二类参保者中的公务人员(政府公务员和教师)。厚生金和共济年金实际上是第一、二层次相结合的养老金,它们既为各自的保险对象提供与收入无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又提
供与收入相关的养老保险金。
第三层次为厚生年金基金和企业年金,由企业或个人自由选择。在制度上,它主要包括国民年金基金、厚生年金基金和税收适格年金等。国民年金基金主要适用于第一类参保者(他们没有第二层次的养老保险),而厚生年金基金和税收适格年金适用于第一类参保者中的私营部门雇员
第一、第二层次由政府运营并强制公民加入,被称为公共养老金;第三层次由企业自主运营、公民自主参加,因而被称为非公共养老金。
除了上述三层次的养老金制度外,还有以下一些制度为日本居民退休后的生活提供收 入保证:民营企业提供的一次性退休津贴制度(适用于第二类被保险者中的 民营部门雇员);“以企业为基础的固定缴费制养老金计划”(适用于第二类被 保险者中的民营部门雇员);“以个人为基础的固定缴费制养老金计划”(适用 于第一类被保险者);人寿保险公司提供的养老金(适用于所有愿意购买寿险 公司年金者)。
日本养老保险金
养老保险金是指退休老年人生活的主要经济来源,属于一种长期给付的经济的补 偿,用以保证老年人获得基本的生活保障。根据物价水平的变动过,政府调整养老保险 金的的水平,保证退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质量。 2.1.4 日本国民年金制度
国民年金制度是指个体户和无业者在内,所有的国民加入国民年金,基础年金支付 的国民年金结构。1959 年颁布《国民年金法案》,并决议 1961 年正式颁布实施。1961 年个体营业等为对象的前国民年金制度,实现了“国民皆保险”的目标,标志着农村居 民以及城市低收入者阶层在内的全体国民都被纳入了社会保险范畴,成为日本现代社会 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相对来说,老龄基础养老金(社会各个阶层纳入年金制度)、残 疾基础年金和遗属基础养老金外,还附加养老金、寡妇年金和死亡一次性付清款项。 日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特点
1 日本养老保险制度是以全民养老保险为原则
国民年金,即基础养老金。1959 年日本政府颁布《国民年金法》,1961 年正式实施。 将是以个体经营者、个人职业、无业农民等低收入阶层也纳入了年金制度,打造了所谓 人人享有年金的国民“皆年金”体制。国民“皆保险”、“皆年金”体制的确立,奠定了 日本社会保障的基础。自此,日本的社会保障由社会救济为主向以一般国民为对象实施 普高通的社会保险方向转变。
日本政府提出设立国民年金的主要动机,一是农民和低收入阶层劳动者也有晚年生
活失去收入后的担心,预测未来的不测,满足他们加入年金制度的现实需求;二是出于 政治上的考虑,巩固执政党的地位将会产生不利影响;三是政府也意识到国民“皆年金” 的好处。认识到随着老龄化的发展,把那些没有年仅保障营业者及低收入人员纳入年金 体系,通过自己缴纳保险费的方式,满足晚年的生活需要,对社会稳定有积极地作用国 民年金是被保险者个人缴纳统一的保险金额,根据各自缴纳保险金期间的长短获得相应 年金的一种缴费制年金制度。
1959 年《国民年金法》的主要内容见表 3-1 所示: 表 3-1 国民年金法主要内容
年龄缴费额缴费期间给付开始给付金额备注
20—34 岁缴费 100 日元 40 年 65 岁﹦3500 日元 35—54 岁缴费 150 日元 25 年 65 岁﹦2000 日元 55—59 岁缴费 150 日元 10 年 65 岁﹦1000 日元 年金给付种类包括 老龄、残疾、母子、 孤儿以及寡妇年金 五种
60 岁前缴费超过 3 年,不满 10 年﹦0 年金 65 岁前缴费不满 3 年者﹦0 年金 70 岁以上者 79 岁﹦福利年金 不能领取年金,但 可以退回保险金不 退保险金但有收入 所得限制
*按当时收入标准,个人收入超过 14 万日元,家庭收入超过 50 万日元以上者不能领取年金
资料来源:宋金文.日本农村社会保障[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 3.2.2 日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双层结构
养老保险制度的双层结构所指是加入年金制度具有强制性和选择性。养老保险金制 度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统一费率、统一给付的国民年金,即基础养老保险。第二 层次是与收入挂钩的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要求大中型私营企业的员工和公务员都必须
参,有政府强制的性质,所以我们都称之为公共年金。第三层次是养老保险具有选择性, 即厚生年金基金,新企业年金等企业年金,我们称之为非公共养老保险,因为企业和个人 可以自由选择加入,不具有强制性。所以日本的年金制度从下到上通过公共年金,企业 年金和商业个人年金这三大体系共同支撑着国民退休后的生活(如图 3-3)。
国民年金基金支付的年金,最少也要加入会员,也有基础老龄年金获得时,国民年金 的征收方式。目前的征收方法是个人帐户储蓄和课税并举。个人帐户积累方式为将来的 养老金支付提供一个比较稳定的财源。企业年金制度是以个体营业者为对象的国民年金 基金制度,是公共年金基金的补充,是以安乐晚年的生活保障为目的。企业年金制度中包 括厚生年金制度、固定收益企业年金制度、出资年金制。厚生年金基金制度是企业年金 的核心的制度,国家的老年养老金国家部分代替支付,企业年金是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 而自主参加,改善晚年生活的措施。从此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经济、投资环境的变化等因 素,制度的改善是实现了,从2003年9月起以固定收益企业年金法的制定,代理部分国家 偿还、固定收益企业退休金等变化的事也能够得到认证。 特点:
如前文所述,日本现行的养老保险,是一套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实 施的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养老保险体系,其基本特征可以概括如下: (一)全民养老保险
从1961年开始,日本实行了“全民皆保险”的养老保险制度,这标志着 日本全体国民在达到法定年龄后均享有加入养老保险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强
制性。
(二)有多层次的管理运营主体,具有公私混合的色彩
公共养老金(第一、二层次)由政府运营并强制公民加入,政府作为第 一层次基本养老金管理运营的主体,负担全部养老金支出的1/3和全部行政 管理费用;第二层次的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政府也承担了全部的行政管理 费用。非公共养老金(第三层次)则由企业自主运营,政府没有提供财政支 持。
(三)现收现付和确定给付型养老金计划占主导地位
日本的绝大多数养老金计划都是现收现付制和确定给付型。随着2001年
10月《确定交费养老金法案》的实施,开始出现确定缴费和基金制相结合的日本社会保障研究
养老金计划,但总体而言,这类养老金计划在整个养老金体系中所占比例很 小。
(四)养老金给付的指数化特征
基本养老金给付额不但与每年的消费者物价联动,而且每过5年要根据 国民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整;雇员养老金计划与收入成比例的给付部分也参 照过去收入和物价水平指数化变动。2000年4月后,日本政府规定基础养老 金及雇员养老金给付不再与实际生活水平或社会平均工资水平挂钩,仅保留 与物价水平挂钩。
(五)公共养老金制度之间存在交叉补贴
公共养老金的两大主体是雇员养老金保险和国民养老金。其中适用于第 一类参保者的国民养老金除接受来自政府的补贴外,还接受雇员养老金保险 的补贴。后一补贴是在1986年引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即要求雇员养老金保 险和互助养老金也应像国民养老金一样,按固定费用缴付基本养老保险金) 后发生的。不过,这种补贴的精确规模很难确定。有学者估计,1986-1995 年,这一补贴规模占国民养老金支出的比例在35%一43%之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