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鉴定机构的选择,上海市建委推荐了一大批近几年优秀审计评估机构,这是鉴定机构的选择范围,可由立案庭委托鉴定。
对相应鉴定机构的选择也会产生两种情况:一是双方同意选择某一个机构;二是双方各自选择某个机构。对此,法官应当把握两个关键问题:其一,在什么情况下必须进行鉴定、评估、审计、审价,即使当事人不申请也要依职权干预;其二,在需要作鉴定、评估、审计、审价的前提下,选择有法定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有相应资质的依据应当附卷)。对双方选择不一的,要把握好资质原则和回避原则,双方有争议的现在由立案庭选定。
此节目的在于规范鉴定的提出,鉴定部门的选择、指定以及对鉴定有异议时鉴定部门的出庭作证义务,为有效正确查明案件事实打下基础。 九、对庭审思路的审查 (一)对庭审思路的引导:
1、对驾驭庭审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程序与技能要做到熟练掌握,在庭审中要表现出与职业相关的素养; 2、庭审思路的有层次性、有针对性; 3、原告主张与被告反驳相对应;
4、无争议的事实与有争议的问题归纳有双方当事人的确认;
5、在当事人不能按“诉辩式”绕庭审重点的情况下,
法官应主动提示发问(采用纠问式),以把握庭审的主动权和有效庭审;
6、在双方当事人规避法律进行诉辩时,法官应及时依法干预。
(二)对庭审方法的引导:
宣布开庭后,庭审事实调查开始前,法官应客观地将该案无争议的事实和有争议的事实的问题当庭说明,并说明本案审理的重点和审理方法,在征得双方当事人认可后进入法庭事实调查,对此引导语言,书记员应当记录在案。 (三)对庭审举证质证的引导:
即在一方的请求被对方否认后,主张方应负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的除外),法官对此应当适时启动举证,并提示举证方明确该证据所将证明的对象,然后启动质证。 在法官判断证明对象已明确的情况下,应及时关闭举证;在法官判断证明对象已被对方反驳消失的情况下应及时心证主张方举证不能。举证与质证应紧扣证明对象(即法律事实),同时注意判断当事人证据来源的合法性与证据内容的客观真实性。
(四)对庭审中无争议事实及有争议问题的归纳引导: 即在庭审事实调查阶段结束前,法官应将有无争议的事实与有无争议的证据进行条理性客观归纳,并征得双方当事人认可,同时注意让书记员记录在案。
此节审查的目的在于用证据推动案件事实的查明,突出
争议焦点,为有序辩论打下基础。
(五)对庭审中驾驭能力相关事项的审查
排除无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告知双方已确认哪些事实和证据(经证据交换确认)。 确认请求引出争议焦点。
围绕争议的焦点,按法律关系的顺序逐个审查争议焦点。
注意主张与反驳相呼应,有诉才有辩,必须在笔录上有所反映,在法律文书中予以引用。
注意举证的启动和关闭,关键是证明对象,注意被告的反驳,可能使举证责任转移。
确认双方争议焦点。归纳三次,庭前准备一次,庭审调查一次,辩论前一次。经原、被告确认后书记员记明笔录。 注意分清诉辩式与纠问式的关系,必要时及时提示发问。我们追求秩序公正,但庭审不能先摆形式,只引导不被提问,一味在原、被告间传来传去。对有些不懂法律的当事人,及时引导及时发问,该用纠问式用下去,目的为了解平息老百姓的纠纷。问话要客观,对原、被告的口气要一致。在特殊情况下不要用提示发问,法官要有灵活性。由于“纠问式”已改为“诉辩式”,法官也从以前的主动询问改为被动倾听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意见,及视案情适当发问的庭审方式,如果在庭审中被告不针对原告的请求及证据答辩和反驳,原告不针对被告的答辩及证据进行反驳,或原、被告均
在法庭上规避法律诉辩(如果是无效合同,双方仍认为是有效合同,或明显是有效合同双方均认为是无效合同)时,法官有权进行提示发问,主动予以干预,必要的情况下可对关键问题直接发问,禁止双方当事人规避法律。对此,必须在庭审笔录中记明。
十、对辩论是否针对争议焦点、请求、证据和相关法律进行审查
一般情况下,原告辩论的目的是根据自己的请求,结合对方的反驳,利用自己的证据证明争议的法律事实存在,论证自己的证据与自己的请求有关联性,从而应当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被告辩论的目的是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结合原告的证据,利用自己的观点和证据反驳证明原告主张的法律事实不存在,论证自己的观点与证据和原告的诉讼请求有关联性,从而应当支持自己的反驳观点。
因此,辩论阶段应当十分重视联系争议焦点和诉讼请求、证据与相关法律进行,体现证据的关联性。必须注意证明的事实能否支持他的请求。法律关系如果简单的可以采取结合辩论,争议焦点复杂的可以分开依次辩论。此阶段证据与请求的关联性十分重要。在辩论阶段,法官要注意下列事项:
法官必须认真听取原告根据自己请求、对方反驳以及用证据证明法律事实是否存在的串联性论证;
法官必须认真听取被告针对原告请求、证据的反驳性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