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讲座宣传提纲

2026/1/27 12:14:16

立法法宣传提纲

一、立法法出台的背景与重大意义

1979年以来,我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就,积累了不少经验。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是:有些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超越了权限;有些法规、规章的规定同法律相抵触或者法规之间、规章之间、法规与规章之间存在着相互矛盾、冲突的现象;有的质量不高,在起草、制定过程中,有的部门、地方存在着不从国家整体利益考虑而为部门、地方争局部利益的倾向。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也给执法造成困难。因此,需要根据宪法制定立法法,对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制定作出统一规定,使之更加规范化、制度化,以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立法法从1993年下半年开始起草,直至2000年3月15日通过,历时8年。立法法以宪法为依据,总结中国改革开放20多年来立法工作的实践经验,对立法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立法权限范围、立法程序、法律解释、适用规则以及立法监督等问题,作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中国的立法制度。立法法是一部关于国家立法制度的重要法律,对于健全国家立法制度,规范立法活动,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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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的立法体制

立法体制是指立法权限划分的制度,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二是中央各机关之间立法权限的划分。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是统一的,分层次的立法体制,具体分为: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 2.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4.民族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5.海南省、深圳市、厦门市、汕头市、珠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全国人大的授权,制定法规,在各自的经济特区实施;

6.国务院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规章。

三、关于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

现在,各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愈来愈多,执行中提出了许多问题,需要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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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适用规则,明确它们相互间的效力等级。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立法法草案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适用规则。基本原则是:

第一,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

第二,同位法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三,同位法中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四,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同时,立法法还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之间不一致,执行机关不能根据效力高低确定如何适用时,应由有关机关对如何适用作出裁决。

(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由制定机关裁决:①法律之间对于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②行政法规之间对于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③同一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之间对于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制定机关裁决(省、市地方性法规效力等级一样,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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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冲突,应当由省人大常委会裁决);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的裁决机制: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冲突,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如地方性法规应当适用,应作决定;如部门规章适用,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由国务院裁决。

(4)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在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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