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市级考评工作程序一般分为前期准备、组织实施两个阶段。
(一)前期准备阶段:
市水务局、市财政局相关部门成立市绩效考评小组,制定考评方案,下达考评通知。
(二)组织实施阶段:
1、资料核查。考评小组对被考评项目单位提交的绩效自评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核查分析。
2、水质抽查。由市水环境监测中心对处理系统进行水质抽查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具体抽查的处理系统数量、水质考核指标参见附件二)。
3、现场勘查。考评小组赴现场采取踏勘、询查、访谈、复核等方式,核实项目建设情况,包括建设内容、质量以及实施效果等。
4、量化考评。考评小组根据考评内容逐项量化评分,确定考评结果等级,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条 区(县)水务、财政部门对绩效自评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在自评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现象的,一经查实本年度绩效考评结果按不合格处理。对绩效考评中发现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整改。
第四章 考评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绩效考评实行百分制,计分采用量化指标,满分为100分(具体考评量化指标见附件一)。
根据考评总分,将考评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考评总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76-89分为良好;60-75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不含60分)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应将绩效考评结果以适当的方式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绩效考评结果是对各区(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工作的综合评价,将作为下拨市补资金和安排下年度市级工程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绩效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暂缓下拨剩余市补资金和安排下年度市级工程计划。相关区(县)应于出具结果后的两个月内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上报市水务局、市财政局,重新组织考评。
重新考评合格的,视为年度绩效考评合格,按规定下拨剩余市补资金和安排下年度市级工程计划;仍为不合格的,即视为年度绩效考评不合格,取消下拨剩余市补资金,同时不再安排下年度市级工程计划。
第十五条 各级水务、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绩效考评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完善管理办法和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一、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绩效考评量化指标表 二、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出水水质暂行规定
附件一 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绩效考评量化指标表
考评内容
考评指
考评说明
标
分
区县自评
考评
以各区(县
一、项
1、组织目
领导 组织(5分)
差,分别得2分、1分、0分
乡)发文为依据。
2、年度计划上报
根据年度计划和项目方案上报时效和质量,按好、一般、差,分别得2分、1分、
2
得分
分项满
市级
备注
)、
根据组织网络和协调机制的健全程度,按好、一般、
2
镇(
以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