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理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八条 融资后管理
(一)我司将销货方留存的发票原件交运行管理部门代保管(确因各种原因无法取得发票原件的除外),并将加盖销货方公章的发票复印件及应收账款明细表等相关资料入信贷业务档案库保管。
(二)我司业务人员应与客户及时沟通,了解客户账户的款项汇入情况,并及时与客户核对到账资金,按照约定收取融资本息。
(三)我司须关注购销双方的股东、高管人员、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的变动情况,判断其生产经营是否正常,是否具备到期偿还债务的能力。
(四)应收账款到期前15天,我司应及时提示购货方到期付款,同时通知销货方;隐蔽保理由销货方提示购货方付款,如销货方与我司约定的条件发生或我司认为必要时,我司应及时向购货方书面通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宜,并提示其到期付款。
(五)收妥货款,扣除融资本息(含逾期罚息及有关费用等,下同)后,将剩余款项退还销货方。若收到的货款不足以支付我司融资本息时,对有追索权保理业务,我司须要求销货方按合同约定对未收回的应收账款进行回购;对无追索权单保理业务,我司须采取各种措施向购货方积极催收。
(六)融资本息足额收回后,我司应将代保管的发票原件退还销货方,并在应收账款明细表上注明。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对需向销货方提供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催收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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