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治安防范无措施,守楼护院形同虚设,城乡结合部散居居民结构复杂,防范意识淡薄,出现管理死角,极易引发刑事案件。在社会治安管理工作上,我国绝大多数的农村仅靠基层派出所和村治保会来维护农村社会治安管理工作。而农村警力严重不足,与日趋繁重的社会治安形势任务严重不相适应,基层执法人员顾此失彼,疲于奔命,无法投入繁重的治安防范工作中去,加之装备落后,人为造成处理不及时,打击不力,不能有效震慑犯罪,使得农村治安管理工作处于一种被动局面,严重危害农村和谐与稳定。而在村治保会中,由于部分村干部的政治觉悟和素质不高,抱着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思想,暗中与违法犯罪分子勾结,充当他们的黑暗保护伞,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有的村干部宁愿当了“老好人”,对本村个别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不敢管不敢问,面对一些违法事情选择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有的农村基层干部工作方法简单,作风粗暴,在处理农民问题上不讲究方式方法,工作不彻底,留有后遗症,甚至伤害干群之间的感情和关系,致使人民群众的逆反抵触情绪增强。这就导致许多农村基础组织软弱涣散,不能有效预防和控制基层违法犯罪。 三、预防农村农民犯罪主要对策 1、 加强普法宣传,提高法律观念
提高农民群众学法、守法、用法、护法的意识,推动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此我们必须千方百计地尽快在农村中普及法律知识,要充分利用好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等多种形式深入到广大农村进行法制宣传工作, 农村赶集日,针对人多的特点,当地部门如司法办、基层法庭和派出所应及时组织人员深入农村进行思想政治及普法宣传活动,在农村的场镇上开展免费法律咨询活动,让农民积极地参与其中,全面提高农民的法律知识水平 和防范意识。
2、 弘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高农民素质
要大力倡导社会主义新风尚,通过开展相关的教育活动和讲座,积极开展各种有益的文娱活动,如唱红歌,跳健身操,建立乡村书屋等丰富农村群众的文化生活,让他们在农忙过后能放松身心,陶冶情操。当地党委、政府部门应把发展农村经济与提高农民文化水平结合起来,坚持经济与文化两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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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在大力发展农村经济的同时,采取各种措施,切实加强农村农民的文化教育,提高农民文化素质。
3、 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积极预防,妥善处理矛盾纠纷
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是一项复杂而系统的社会工程,需要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参与,而不是靠派出所几个民警就可以完成的。要加强和巩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配齐配强村治保干部,建立健全农村治保会工作制度,加强对农村治保干部的管理和教育,使其真正发挥宣传法制、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作用。应当利用基层人民法庭法律方面优势,以法庭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为平台,由法庭协调和调动基层调解组织力量,共同建立起农村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组织等调解部门的建设,使其成为体察民情、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借助乡镇综治例会,促进乡镇综治办、司法办、派出所、人民法庭和农村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交流,把收集和反馈的农村矛盾纠纷提到议程上来,由全体人员进行商讨解决。借助综治例会,进一步加强乡镇部门、司法办、派出所和人民法庭与村调解委员会互动,时常与农村群众进行沟通联系。定期安排干部深入农村了解村情民意,与群众密切交流和沟通,向群众了解农村矛盾纠纷动态,争取在第一时间掌握纠纷信息,把矛盾扼杀在萌芽状态。坚持“可善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顺不可激”的原则和“区分性质、讲究策略、把握时机、严格执法、冷静稳妥”的要求妥善处置
4、 大力发展农村第三服务产业,增加农民就业岗位,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农村农民犯罪很大一部分是为了经济利益或非法利益而形成的。正所谓农村兴则中国兴,农民富则中国富,只有农村经济发展了,收入增加了,才能通过缓和、解决广大农民需要与社会物质承受力之间的矛盾。因此,党委政府、基层干部要充分积极地引导农民发展生产,脱贫致富,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消除影响发展的各种不良因素。做好农村扶贫工作,壮大集体经济基础,走共同富裕之路。农村经济的发展,必将为加强防治农村犯罪工作提供有力的物质支持。
目前我国农村的第三服务产业处于落后状态,农村与城市相比存在较大的差距,农村的经济产业结构较为单一,没有充分发挥农村资源上的优势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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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多元化产业结构。因此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应积极组织人力和物力,对现有的产业结构进行调整,引进先进管理理念和科学技术,结合农村资源优势,开发利用潜在资源,大力发展农村第三产业,进而增加农民就业岗位,切实采取措施,尽力解决好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要开办针对农村剩余劳动力务工的技术性学校,规范职业中介公司,为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民提供方便解决农村多余的劳动力,让他们不再游手好闲,无所事事。积极创造条件,引导农村脱贫致富,消除农村不安定因素社会治安稳定,农村犯罪率低的地区的重要经验就是把注意力集中在发展经济和勤劳致富上。 5、严厉打击侵害农民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一是严厉打击、及时铲除危害一方的农村恶势力违法犯罪团伙。要借“打黑除恶”之东风,严厉打击那些在聚集、隐藏在农村地区,长期从事强取豪夺、敲诈勒索的流氓、恶棍、“两劳”人员。要通过日常工作,及时发现和掌握流氓恶势力的线索和动态,适时开展集中整治,露头就打,除恶务尽,震慑犯罪,鼓舞群众。
二是严厉打击严重危害农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要依据“什么犯罪突出就整治什么犯罪”的原则,坚持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严厉打击盗窃、抢劫、杀人、强奸、伤害、车匪路霸等严重危害群众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定期不定期地开展治安混乱地区排查工作,组织力量进行集中整治。
三是坚决扫除卖淫嫖娼、赌博等社会丑恶现象。要密切注视吸贩毒、卖淫嫖娼、赌博现象向农村渗透、蔓延的动向,加大对城乡接合部、公路沿线、路边店、以及城镇的宾馆旅店、发廊、舞厅等公共复杂场所的清查、整治力度,及时、不停顿地打击、查禁卖淫嫖娼、吸贩毒、赌博等活动,决不能任其污染社会空气。
6、排查农村矛盾纠纷,消除不稳定因素
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和违法青少年的帮教工作。农村派出所要会同治保人员和治安积极分子切实把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帮教工作落到实处,尽可能帮助他们解决就业、上学、生活上的困难,防止他们走上重新犯罪道路。农村联防办要积极组织相关部门人员下乡参与走访,了解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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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的相关动向和需求,开展巡逻防控工作,加强治安管理。争取做到将矛盾扼杀在萌芽状态中。
现阶段,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速,城市化步伐的加快,犯罪现象也发生了与之相应的变化,犯罪主体也在相应转变,即以农民为主体的犯罪案件大量涌现,农民已成为当前犯罪主体构成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农民的犯罪问题影响农村的稳定,影响社会主义新农村目标的实现,及时地消除农村犯罪,构建农村良好社会环境,是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也是人们对国家和社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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