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用证结算出现的问题探析
摘要
在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中,普遍接受的国际结算方式有:信用证、托收、汇付。信用证以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的银行信用以及买卖双方责权对等的特点,牢牢占据国际贸易结算的主导地位。信用证结算是国际经济活动中使用最为广泛的一种结算方式,是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只要提交了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开证银行就必须履行信用证项目下相应的付款责任。由于其属于银行信用,对双方来讲都具有安全保证作用,所以是一种比较安全的结算方式,保障了交易的正常进行。然而,信用证自身的特点使信用证在实际应用中存在一系列的风险,因此,研究信用证的风险和防范措施对我国对外贸易实践有着很强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国际结算方式、信用证欺诈、拒付、风险防范 正文
一、信用证结算的发展现状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主要、最常用的支付方式。信用证指开证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第三方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的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信用证虽然依据合同开立,但在法律效力上与合同相互独立,只要卖方向银行提交的单据符合申请人申请开证时所要求的单据,银行即应付款,而不审核卖方是否实际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也不审核合同内容。原因是为了降低银行风险,设想买卖双方因合同发生争执,银行无法判断哪方的主张是合法的,所以只审核单据,只要单据符合要求即付款。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主要、最常用的支付方式。在国际贸易活动中,买卖双方可能互不信任,买方担心预付款后,卖方不按合同要求发货;卖方也担心在发货或提交货运单据后买方不付款。因此需要两家银行做为买卖双方的保证人,代为收款交单,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运用最为广泛的结算方式,由于它以银行信用为保证,以银行独立性付款责任为基础,因此具有一定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但是由于银行在信用证结汇中只对单证作表面的审查,不负责采取进一步行动来调查单据的真实性,从而无法审查货物的真实性,这使得一些不法商人有机可乘,信用证案拒付和欺诈案件屡屡发生。
信用证的流通程序:
1.合同约定以信用证方式付款,同时约定必须向银行提交的单据,一般是提单、发票、合格证明等。
2.买方申请银行开立信用证,同时按合同约定填写对方付款时必须提交的单据。
3.卖方将货物装船,取得由船主签发的提单(买方只有拥有提单才能提取货物,而原则上只有付款才能取得提单)。
4.卖方将提单及其它单据交给当地银行,再由当地银行邮递给卖方所在地银行。卖方所在地开证行审核单据是否与买方开证时所要求的相符。
5.如果相符,将付款。果不符,可以拒付,实践中把提单交给买方决定,买方可以要求拒付,但买方如果提货就要付款。其实买方提货后,单证仍不符,银行仍可以拒付,银行要求买方提货就必须付款的真实原因是:按照UCP500的规定,银行付款之前买方原本得不到提单,不能提货,银行既然把提单交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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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相应的提货风险也就转移给了买方。
信用证结算方式的特点:
(1)当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时,受益人(出口商)的收款有保障,特别是在出口商不很了解进口商时,在进口国有外汇管制时,信用证的优越性更为显著。
(2)信用证使双方的资金负担较平衡。对于出口商来说,出运货物以后可以立即把单据卖给出口地银行以获得货款,还可以利用信用证做打包放款,因此,资金负担比货到付款和托收轻得多;对于进口商来说,开证时一般只需缴纳部分押金,获得单据时才支付全额,其资金负担也比预付货款轻得多。
(3)信用证方式也具有一些缺点。比如容易产生欺诈行为,由于信用证是具有自足性的文件,有关银行只处理单据的特点,如果受益人伪造相符单据或制作根本没有货物的假单,那么进口商就会成为受害人。尽管从理论上讲进口商可以依买卖合同要求出口商赔偿,甚至诉诸法律,但跨国争端往往很难解决。另外,信用证方式手续复杂,环节较多,不仅费时,而且费用也较高,审单等环节还需要较强的技术性,增加了业务的成本。
二、信用证结算中的拒付问题
在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中,普遍接受的国际结算方式有:信用证、托收、汇付。信用证以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的银行信用以及买卖双方责权对等的特点,牢牢占据国际贸易结算的主导地位。信用证结算是国际经济活动中使用最为广泛的一种结算方式,是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只要提交了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开证银行就必须履行信用证项目下相应的付款责任。由于其属于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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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信用,对双方来讲都具有安全保证作用,所以是一种比较安全的结算方式,保障了交易的正常进行。然而,信用证自身的特点使信用证在实际应用中存在一系列的风险,因此,研究信用证的风险和防范措施对我国对外贸易实践有着很强的指导意义。
(一)导致信用证被拒付的出现原因
导致信用证遭拒付的原因有很多,但银行拒付信用证的理由只有一个——单证不符,单证不符点多种多样,造成的原因也各不相同。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类。
1、单据中信息与信用证要求不符。单据货物描述与信用证不符;提交单据类别与信用证要求不符;提交单据份数与信用证要求不一致。
2、各单据之间信息不一致。各单据描述货物不一致;各单据间的币种不一致;单据间的唛头不一致等。
3、信用证过期。在买卖双方达成协议,以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时,在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中,都会标明信用证的有效期,在信用证有效期后提交单据是被视为无效的,银行会以此拒付。
4、过期交单。过期交单指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提交单据,按照《UCP500》第43条规定,信用证除须规定交单的到期日,还应规定一个从装运单据的装运日起算的交单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必须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如无此规定,银行将不接受自装运日起21天后提交的单据,但在任何情况下,单据的提交不得迟于信用证的到期日。由此可见,单据的提交时间是有严格规定的,也是十分重要的。
5、过期装运。在信用证中,一般都会明确规定装运期,装运期是指出口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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