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银行实施内部评级法的研究 - 图文

2026/1/13 14:30:49

我国商业银行实施内部评级法的研究

内部评级法是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核心内容。2007年2月,银监会公布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内部评级法是我国商业银行未来信用风险管理的选择。本文从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角度入手,对内部评级法和我国目前信用风险管理的情况进行比较分析,指出我国目前实施内部评级法的一些障碍;提出我国商业银行在研究内部评级法的过程中,可以借鉴国外银行的实践经验和优秀模型,并提出构建内部评级体系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信用风险管理 内部评级法 实施

上世纪90年代,在金融全球化和自由化的浪潮之下,银行经营的复杂程度不断增加,因此对银行风险管理的要求也在提高,旧的资本协议已经不能满足风险监管的要求。于是2004年,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新的资本协议《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并计划从2006年12月底开始在成员国正式新资本协议。从银行风险管理的角度看待新资本协议,它对风险加权资产的内容进行了比较大的修改:由旧协议单一的信用风险到银行全面的风险计算包括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对信用风险的处理方法也进行了重要的改变,新的资本协议提供了两种计算方法,即标准法(Standardized Approach)和内部评级法(The Internal Ratings-Based Approach),其中内部评级法是新协议最主要的创新之一。

我国已于1996年加入巴塞尔成员国的行列,尽管我国银监会暂不实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但需要一个过渡期让我国商业银行充分做好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准备。2004年2月,银监会公布了带有中国特色的“巴塞尔资本协议”—《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标志着向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过渡的第一阶段的开始。《办法》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新资本协议框架的内容:1988年旧协议在第一支柱的修改+新协议监督检查+新协议市场纪律=《办法》。《办法》在信用风险管理方面对1988年的风险加权资产的处理方法进行了一定的修改,但是已经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之规定存在了一定的差距。2007年2月,银监会公布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在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商业银行应采取内部评级法计算信用风险资本要求,银监会鼓励商业银行实施高级内部评级法”。可以看出,《指导意见》标志着过渡期第二阶段的开始,在这个阶段的核心内容就是对内部评级法的研究探索和实施。

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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