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与纳税筹划

2026/1/27 7:34:43

新税法在降低并统一小规模纳税人税率的同时,也降低了其营业额标准,或说一般纳税人的“门槛”。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这就是说,企业到了一定的营业规模,不“升级”也不行,不能老占小规模纳税人低税率的“便宜”。

一些零星用品,我们往往要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原因是用量少、价格便宜且手续简单。但在现实的买卖活动中,我们在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材料或商品时,会遇到这样一种情况:向供货商要发票是一个价,比如10块钱;不要发票是一个价,比如8块钱。这些“潜规则”,我们有时在批发中心等交易市场也能遇到;其背后,其实都隐藏着小规模纳税人偷逃税款、获取非法所得的丑恶面目。

在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物资时,我们认为:企业要想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就应该通过招标的方式(类似上述办公用品的招标),招一个小规模纳税人,负责相关零星物资的供应;并且,在低价的基础上,明文规定索要正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无权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他们可以开出普通发票到税务机关换取税额相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某挖掘机经营商为了搞好售后服务,要采购几个型号的螺丝钉,每年的采购额大约有50万元,并且取得不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招标后,他们选择了一家小规模纳税人,专门供应这几个型号的螺丝钉,采购额从50万元降到38万元(以前可能存在回扣问题);在统一结算时,也取得了小规模纳税人从税务机关换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一张38万元的普通发票,到税务机关换取税额相同的增值税发票),获得进项税金为: 38÷(1+3%)×3%=1.11(万元)

这1.11万元,就是在节约12万元(50-38)采购成本后,企业在流转税环节获得的节税效益。

案例6.农产品采购要获取13%的抵扣

涉农企业一般要涉及农产品的采购,但从老乡那儿购买的东西,并不一定都是农产品。是农产品,可以按采购额的13%提取进项税金;不是农产品,税务机关就不让你提取或提取了也不让你抵扣。

这里的关键点是“农产品”。先看看税法是怎么说的: 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是这么说的: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税法把农产品指定为初级农产品,那么,什么是初级农产品?得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具体范围”。

这就是中国税法的特色,你要想弄清楚一个问题,有时得一个文件一个文件地找一串,找到最后你才找到那句关键的定义:初级农产品是指没有加工过的农产品。出台政策的同志把这句话写在每个文件上能费多大事?!不写,政策的制定者是省了“举手之劳”,但政策的使用者却要“周游文件世界”,脑袋笨的还不一定能衔接上,甚至能把政策执行偏了。 采购的农产品能否提取进项税金,关键集中到了“农产品是否经过加工”——如何判定“加工”,由基层税务机关掌握。

我们遇到一家家具生产企业,他们向老乡收购木板,年收购额大约120万元,结果税务机关不让他们提取进项税金。他们百思不得其解地咨询我们“咋回事”?我们就给他们讲解了“加工”的概念:经过加工的农产品,不能抵扣进项税金;通俗地说:你那木板被拉开了,不属于初级农产品。

我们建议他们向老乡收购整树(树桩),运到加工厂后再拉成板材。没有拉开的整树属于初级农产品,税务机关应该允许抵扣。

后来这个家具厂就收树,也果然获得了税务机关的认可,允许他们抵扣。按照以往的年收购额计算,可以提取进项税金15.6万元(120×13%),这就等于在流转环节少交了15.6万元的增值税。

采购农产品能否提取进项税金,关键是你采购的农产品是不是属于“没有经过加工的农产品”。所以,我们在采购农产品时,一定要注意:棉花和棉线不一样,蔬菜和净菜不一样;甚至没有包装的大豆和经过包装的大豆,也不一样。前者属于初级农产品,税法允许提取进项税金;后者不属于初级农产品,享受不了这个优惠政策。

通过上述三个案例可以看出,在物资采购环节,我们要想获得最大的税收效益,就必须尽可能地获取最大的、并且合法的进项税金;而获得合法的进项税金,一要熟悉相关税收政策,二要掌握一定的节税技巧。 2.生产过程的纳税筹划 (1)费用的纳税筹划 1)工资的纳税筹划 政策: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政策解读:

新税法取消计税工资制度,凡真实、合理的工资支出均可以扣除,这对于企业而言是一个很大的利好政策。要充分用足用好。 筹划思路:

提高职工工资,超支福利以工资形式发放;

持内部职工股的企业,把向职工发放的股利改为绩效工资或年终奖金; 企业股东、董事等兼任管理人员或职工,将报酬计入工资; 增加职工教育、培训机会; 建立工会组织,改善职工福利。

在筹划时应注意职工工资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增加工资幅度时需权衡利弊,必要时可采用增加人数,提高退休金、住房公积金、增加职工福利等替代方案。同时参照同行业的正常工资水平,做到真实合理,避免工资支出远远超过同行业的正常工资水平,否则税务机关可能会认定为“非合理”的支出而予以纳税调整。

此外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如果企业在进行组织设计时能

将残疾职工安排在合适的岗位上,就可以获得减少税负的好处。 2)业务招待费税务筹划 政策: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政策解读:

新税法采用的是从比例和总量上进行制约的方式。一方面,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只允许列支60%,是为了区分业务招待费中的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通过设计一个统一的比例,将业务招待费中的个人消费部分去掉。另一方面,最高扣除额限制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这是用来防止有些企业为不调增40%的业务招待费,采用多找餐费发票甚至假发票冲账,造成业务招待费虚高的情况。 筹划思路:

“拉长企业杠杆”:

3)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纳税筹划 政策: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政策解读:

在固定资产价值一定的情况下,无论企业采用何种折旧方法,也无论折旧年限多长,计算提取的折旧总额都是一致的。但是,如果考虑时间价值因素,企业在同一种折旧方法下选择不同的折旧年限,不仅直接影响到企业各期成本,费用的多少,还会影响折旧期内的节税总额。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可选择性为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 筹划思路: 对一般性企业,即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且未享有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来说,在同一折旧方法下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可使企业在税收上得到更多的益处。 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同时考虑资金时间价值还可以获得资金时间价值的节税收益。 一般情况下,在企业创办初期且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时,企业可以通过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将计提的折旧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计入成本,从而获得节税的好处。

如《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及第八十八条规定的: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上这两类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就可以采取尽可能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方法来进行纳税筹划。 (2)公益性捐赠纳税筹划

公益性捐赠的纳税筹划是理智思考后的结果,纳税是义务,捐赠是美德,两者相互并不

冲突。在力所能及履行社会责任,进行公益性捐赠之时,进行纳税筹划符合企业和社会发展的双重需要。因此,企业在进行捐赠前需细细考量捐赠的筹划技巧。 1)政策及解读:

第一,对于企业的赠款捐物,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为扩大税收支持社会公益捐赠的力度,将捐赠企业的捐赠税前扣除比例由原先一般情况下的3%提高至12%。《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第二,如果企业捐赠的是货物,一方面,要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比如企业将其自己生产的药品捐给灾区,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捐赠相关货物,不仅要缴纳增值税等流转税,还需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公益基金会属于非营利公益组织,其收入免税,而其相关支出允许据实扣除,这实质上意味着非营利公益组织为免税的单位,不用考虑捐赠限额的规定。

第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 62号)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向地震灾区的捐赠,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2)企业捐赠模式选择的税负比较

目前国内企业对于受灾方公益性捐赠模式可以分为六类:一是企业纯现金捐赠模式;二是企业现金捐赠+个人捐赠模式;三是企业现金捐赠+实物捐赠模式;四是纯实物捐赠模式;五是企业实物捐赠+个人捐赠模式;六是公益基金捐赠模式。

第一种模式是企业现金捐赠,比较常见,其捐赠的纳税成本,面临着12%的捐赠扣除比例上限。

第二种是企业现金捐赠+个人现金捐赠模式,例如某电器公司就是一个比较典型例子,他们以公司名义捐出了500万,其董事长以个人名义捐款5000万(两者相差十倍)。前者仍受限于会计利润12%的抵扣比例,而后者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个人直接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向灾区的捐赠,依法据实全额扣除,不增加企业的纳税负担。

第三种是企业现金捐赠+实物捐赠模式。其中捐赠的具体实物依据其应税范围不同,分为营业税应税商品和增值税应税商品。比如某公司捐赠现金80万元,药品价值150万元。一方面,企业的捐赠总额受到会计利润12%的比例限制,另一方面,捐赠药品要视同销售,除了缴纳所得税以外,还要缴纳增值税。 第四种是纯实物捐赠模式。如果捐赠市场公允价值200万的自产货物,那么就是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假设该批货物直接生产成本100万(主要指生产成本中的原材料、电力等适用17%税率的成本),则需要缴纳增值税17万 [(200-100)×17%],同时捐赠支出在所得税扣减上受会计利润12%的比例限制。

第五种是企业实物捐赠+个人捐赠模式。如前第三种情况所述,实物捐赠要视同销售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但个人捐赠在取得合法捐赠凭证的前提下可以全额抵税。

第六种是公益基金会捐赠模式。经政府批准,企业可以创立一家公益性质的基金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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