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承包商与分包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承包商: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分包商:指在本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承包商接受的具有分包该工程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分包商应为合格的独立法人或有合格的法人授权,否则视分包商违约。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分包商承担。
1.6 总包工程:指由发包人和承包商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7 分包工程:指由承包商和分包商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范围内的工程。
1.8 工程师:指在总包合同中约定的由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总包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和承包商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9 项目经理:指承包商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和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履行总包合同及本合同的代表。
1.10 分包项目经理:指由分包商在分包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履行分包合同的代表。 1.11 总包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商之间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 1.12 分包合同:指承包商和分包商之间签订的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 1.13 工程建设标准:指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以及经承包商确认的,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的任何修改或增补。
1.14 图纸:指由承包商提供的符合总包合同要求及分包合同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1.15 报价书:指由分包商根据分包合同的规定,为完成分包工程,向承包商提出的分包合同报价。在承包商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分包商时,该报价书应与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一致。 1.16 中标通知书:指由承包商发出的确定分包商中标的通知。
1.17 开工日期:指承包商和分包商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商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8 竣工日期:指承包商和分包商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商完成分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9合同价款:指承包商与分包商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承包商用以支付分包商按照分包合同完成分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20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款项的情况,经承包商确认后,按双方约定的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21施工场地:指由承包商提供的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承包商在现场总平面图中具体指定的供分包商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22 书面形式:指分包合同、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4
1.23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内容,所应承担的责任。 1.24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5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6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休息日或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有时); (3)、分包商的投标函及报价书;
(4)、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
(8)、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商和分包商协商一致的其他书面文件。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分包商和承包商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3.1 语言文字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应与总包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相同。 3.2 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应与总包合同中规定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3.3 适用工程建设标准
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的名称;本合同专用条款没有具体约定的,应使用总包合同中所规定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
本合同中没有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应由承包商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分包商提出施工技术要求,分包商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承包商确认后执行。
4、图纸
4.1 承包商应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分包商提供图纸。分包商需要增加约定以外图纸套数的,承包商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分包商承担;如根据总包合同,承包商对工程图纸负有保密义务的,分包商应负责分包工程范围内图纸的保密工作,分包商的保密义务在分包合同终止后,应当继续履行。
4.2 如分包工程的图纸不能完全满足施工需要,并且承包商委托分包商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分包商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在原分包工程图纸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深化设计,分包商的深化设计须经过承包商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如分包商不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
5
应由承包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深化设计。分包商应对自行设计的图纸负有全部的法律责任。 关于承包商委托分包商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范围及发生的费用,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3承包商提供的图纸不能满足分包工程施工需要时,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等的责任和费用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总包合同
5.1 分包商对总包合同的了解
承包商提供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供分包商查阅。当分包商要求时,承包商向分包商提供一份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分包商应全面了解总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 5.2 分包商对有关分包工程的责任
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分包商应履行并承担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商的所有义务与责任,同时应避免因分包商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承包商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商义务的情况发生。 5.3 分包商与发包人的关系
分包商须服从承包商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未经承包商允许,分包商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分包商不得直接致函发包人或工程师,也不得直接接受发包人或工程师的指令。如分包商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6、指令和决定
6.1 承包商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承包商随时可以向分包商发出指令,分包商应执行承包商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分包商拒不执行指令,承包商可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分包商的相应款项中扣除。 6.2 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分包商应执行经承包商确认和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发出的所有指令和决定。
7、项目经理
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7.2 项目经理可授权具体的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并在认为有必要时可撤回授权,授权和撤回均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商。
7.3 承包商所发出的指令、通知,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分包商,分包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自己的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项目经理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项目经理在48小时后未予书面确认的,分包商应于承包商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项目经理在分包商提出确认要求后7天内不予答复,应视为分包商要求已被确认。分包商认为承包商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承包商在收到分包商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商。紧急情况下,项目经理可发出要求分包商立即执行的指令,分包商如有异议也应执行。如承包商发出错误的指令,并给分包商造成经济损失的,则承包商应给予分包商相应的补偿,但因分包商违反分包合同引起的损失除外。 7.4 项目经理应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分包商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
6
7.5 承包商如需更换项目经理,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商,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8、分包项目经理
8.1 分包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8.2 分包商依据合同发出的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分包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后生效。
8.3分包项目经理按项目经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分包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项目经理取得联系时,分包项目经理应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项目经理送交报告。责任在分包商,由分包商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8.4 分包商如需更换分包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商,并征得承包商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8.5 承包商可与分包商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分包项目经理。
9、承包商的工作
承包商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下列工作:
9.1向分包商提供根据总包合同由发包人办理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各种相关资料; 9.2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组织分包商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图纸会审,向分包商进行设计图纸交底;
9.3提供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设备和设施,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
9.4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分包商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分包商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分包商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9.5承包商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0、分包商的工作
分包商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0.1分包商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分包合同有约定时)、施工、竣工和保修。分包商在审阅分包合同和(或)总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承包商;
10.2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完成规定的设计内容,报承包商确认后在分包工程中使用; 10.3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商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分包商不能按承包商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承包商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以保证分包工程如期竣工;
10.4分包商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商提交一份详细施工组织设计,承包商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批准,分包商方可执行;
10.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商,分包商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10.6分包商应允许承包商、发包人、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分包商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分包商应提供方便;
10.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承包商之前,分包商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商自费予以修复;承包商要求分包商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