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法规第三十七编 第一章 – 商务部专利商标局
A节 – 总则
第一部 – 专利案件处理细则
一般信息及联系书件
第1.1条 所有得寄交专利商标局局长之通知书件
(a) 所有提交专利商标局之信函及其它通知书件均得注明「专利商标局局长」为收件人,寄至Washington, D.C. 20231。适当之情况下,亦得以特定之行政官员或个人为收件人。 (b) 有关国际申请案之信函及其它通知书件,如系申请阶段中且尚未给予国际流水号,应额外附记「Box PCT」字样。
(c) 请求再审查者应额外附记「Box Reexam」字样。
(d) 缴纳专利年费及与其相关之通知书信应额外附记「Box M. Fee」字样。
(e) 有关抵触程序及涉及抵触程序之申请案或专利应额外附记「BOX INTERFERENCE」字样。 (f) 向专利商标局申请延展专利期间之申请书及提出任何与之相关之通知书件应额外附记「Box Patent Ext.」字样。适当之情况下,亦应注明特定之个人为该书件之收件人。 (g) 所有有关系属诉讼程序依联邦民事上诉规则或法院规定或命令得提出送达法务官之通知书件,应亲自送交该法务官之办事处,或邮寄至P.O. Box 15667, Arlingotn, Virginia 22215,或其它于诉讼中指定之地址。所有其它得提交法务官之办事处之通知书件应寄至:Box 8, Commissioner of Patents and Trademarks, Washington, D.C. 20231。任何邮寄Box 15667但不涉及系属诉讼案之通知书件得退回寄件人不予受理。见第1.302条(e)项及第2.145条(b)项第(3)款有关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交上诉通知书之规定。
(h) 于美国法典第十五编第1501条(b)项有关商标法第一条(b)项基于有使用意图提出之注册申请中,依商标法第一条(d)项提出之使用声明书及延展提出时间之请求书,应额外附记「Box ITU」字样。 第1.8条 投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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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除下列特别列举之案例外,于指定期间内提交专利商标局之文件及规费,若符合以下规定,视为适时提出:
(1) 以专利商标局局长为收件人,寄至Washington, D.C. 20231,且贴足邮资以美国邮政局一级邮件于指定期间届满前投邮;且
(2) 附上载明投邮日期之投邮证明。签发投邮证明者应有合理之依据认该联系书件可于指定日期当天或以前寄出。专利商标局实际收受文件之日期得作为其它目的使用。本程序不适用于以下请况:
(i) 提出国际专利申请案说明书及专利图式,或为取得申请日期提出之其它文件; (ii) 提出商标申请;
(iii) 提出美国法典第三十五编第135条(c)款规定抵触程序中之协议书;
(iv) 提出证明商标仍有使用或其未使用系基于得不使用之特别理由之宣誓书(美国法典第十五编第1058条(a)项、(b)项及第1062条(c)项,商标法第八条(a)项或(b)项规定或商标法第十二条(c)项之规定);
(v) 提出延展注册期间申请书(美国法典第十五编第1059条,商标法第九条之规定); (vi) 提出声请撤销商标注册之声请书(美国法典第十五编第1064条,商标法第十四条第(1)或(2)款之规定);
(vii) 提出美国法典第十五编第1065条,商标法第十五条第(3)款规定之宣誓书; (viii) 提出通知其选择依美国法典第三十五编第141条或商标法第二十一条(a)项第(1)款之规定进行有对造程序民事诉讼之通知书;
(ix) 提出美国法典第三十五编第107条或商标法第二十一条第(2)款之上诉通知及上诉理由书;
(x) 提出美国法典第四十二编第2182条或美国法典第四十二编第2457条(c)项规定之声明书;
(xi) 提出国际专利申请书及与之相关之所有文件及规费;
(xii) 提出抵触程序中审查员命令得亲自提出或以特快专递邮寄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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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ii) 提出本节执业惩戒程序相关之文件;
(xiv) 于商标法第一条(b)项规定基于具善意于商业上使用商标提出之申请案,提出第2.88条(美国法典第十五编第1051条(d)项)规定之使用声明书;
(xv) 于商标法第一条(b)项规定基于具善意于商业上使用商标提出之申请案,依第2.89条(美国法典第十五编第1051条(d)项)规定申请延展提出第2.88条(美国法典第十五编第1051条(d)项)规定之使用声明书之期限;
(xvi) 于商标法第一条(b)项规定基于具善意于商业上使用商标提出之申请案,提出第2.76条规定之使用主张变更书。
(b) 于联系书件及规费依本条(a)项规定适时提出,但专利商标局未收到并认当事人放弃申请或相关程序应予驳回、终止或为不利决定之情况,当事人得提出以下书件或费用,使专利商标局认其书件及规费为适时提出:
(1) 知悉专利商标局未收受该等文件时,立即通知专利商标局有为邮寄或传送。 (2) 补送一份该文件或补缴规费,及
(3) 附上一份依第1.68条或第2.20条规定之声明书,证实据其个人所知已适时提出或缴
纳专利商标局未收到的文件或费用。
第二部 – 商标案件处理细则
第2.1条 第一部各条款之适用
除特别指涉专利部分之条款及第1.22与第2.85条(e)款、第2.101条(d)款、第2.111条(c)款或第2.162条(d)款规定不符之规定部分外,本章第1.1至1.26各条款,商标案件均准用之。于本细则特定条款所引述或提及之其它第一部之条款,商标案件亦准用之。 第2.2条 定义
(a) 本细则所称之「商标法」系指载于美国法典第十五编第1501条及其后条款,亦即修正后一九四六年商标法。
(b) 本细则所称之「主体」包括自然人及法人。 第2.6条 商标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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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各项商标案件所需费用系由专利商标局所制定: (a) 商标程序规费
(1) 申请注册费,每类美金二百四十五
(2) 依商标法第一条第(c)项规定提出使用主张变更书,每类美金一百元 (3) 依商标法第一条第(d)项第(1)款规定申请提出使用声明书,每类美金一百元 (4) 依商标法第一条第(d)项第(2)款规定申请延展提出同法第一条第(d)项第(1)款所规定之使用声明书期限,每类美金一百元 (5) 申请延展注册,每类美金三百元
(6) 于注册期满后三个月内申请延展注册得加收额外费用,每类美金一百元 (7) 依第十二条第(c)项规定申请公告标章,每类美金一百元 (8) 依受让人请求核发新注册证,美金一百元 (9) 更正注册簿错误之更正证明书,美金一百元 (10) 就商标注册声明不专用,美金一百元 (11) 申请修改注册内容,美金一百元
(12) 依商标法第八条规定提出宣誓书,每类美金一百元 (13) 依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提出宣誓书,每类美金一百元
(14) 合并提出商标法第八条及第十五条规定之宣誓书,每类美金二百元 (15) 向专利商标局局长提出声请,美金一百元 (16) 声请撤销,每类美金二百元 (17) 申请异议,每类美金二百元
(18) 向美国商标审理暨上诉委员会提出一造之上诉,每类美金一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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