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进程中的监管合作与协调探析

2026/1/13 1:2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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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保持了连续性,有关参股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途径、境外股东的条件、境外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均没有发生变化。

4、允许境外证券交易所设立驻华代表机构。2007年7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实施《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截至2008年4月,已有纽约交易所、伦敦交易所等7家境外证券交易所获准设立驻华代表处。

(三)证券投资国际化方面的特别立法 1、境外投资者投资于境内证券市场方面

2002年11月5日,中国证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并于12月1日正式实施。该《暂行办法》允许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一定规定和限制下通过严格监管的专门账户投资境内证券市场。同年11月2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对托管人管理、投资额度管理、账户管理、汇兑管理和监督管理等内容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规定单个合格投资者申请的投资额度不得低于等值5000 万美元的人民币,不得高于等值8亿美元的人民币。2002年12月2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分别发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对合格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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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的具体操作进行了规范。为了规范股权分置改革后境外投资者对A股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2005年12月31日,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国税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管局五部委联合发布了《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并自2006年1月30日起施行。

2006年9月1日,中国证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上述《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截至2008年4月, QFII投资额度已提高至300亿美元,54家境外机构获得QFII资格,获准投资额度约105亿美元,另有5家外资银行获准开展QFII托管业务。 2、境内投资者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方面

2004年8月9日,中国保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对保险外汇资金的境外运用做了明确的规定。2005年6月15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保险外汇资金投资境外股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允许保险外汇资金投资境外股票,但保险外汇资金投资境外股票,目前仅限于我国企业在境外发行的股票。保险外汇资金投资境外股票总额,按成本计算不超过国家外汇局核准投资付汇额度的10%;投资一家机构发行的股票不超过该机构发行股票总额的5%。为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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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行为,确保《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效实施,经商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中国保监会于2005年9月1日发布了《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下称《细则》)。标志着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步入实质性操作阶段。

为规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全国社保基金)投资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行为(以下简称境外投资),防范和化解全国社保基金投资风险,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于2006年3月14日联合发布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规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此外,为了规范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行为,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2007年7月5日,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实施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办法》允许符合规定条件的的境内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募集资金,运用所募集的部分或者全部资金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管理。

截至2008年4月,有21家基金管理公司和9家证券公司取得QDII资格,9只QDII基金产品和1只QDII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获得批准,获批投资额度已达375亿美元。 二、双边监管合作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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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过双边谅解备忘录进行监管合作与协调

双边谅解备忘录是有关国家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签署的关于证券监管合作与协调的并不具强制约束力的一致性意思表示,它并非由国际条约主体签订的协定,它的订立也无须经历如条约那样的签订程序。在国际证监会组织的大力推动下,签订谅解备忘录现已成为各国证券监管机构进行双边监管合作与协调的有效方式。

自1992年10月成立以来,中国证监会一贯重视与境外监管机构的交流与合作。迄今,中国证监会已相继同香港特别行政区、美国、新加坡、澳大利亚、英国、日本、马来西亚、巴西、乌克兰、法国、卢森堡、德国、意大利、埃及、韩国、罗马尼亚、南非、荷兰、比利时、加拿大、瑞士、印度尼西亚、新西兰、葡萄牙、尼日利亚、越南、印度、阿根廷、约旦、挪威、土耳其、阿联酋、泰国、列支敦士登、蒙古、俄罗斯等国家和地区的证券(期货)监管机构签署了监管合作备忘录(详见表1)。 [3]

表1:中国证监会与境外监管机构签署的备忘录一览表 时间 境外机构 备忘录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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