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法规

2026/1/14 21:38:40

[案例分析]本案实际上是一起学校意外事故。学生王某死亡的原因有两个,一是课外活动时因其跳起踢球却意外跌倒而造成脑部受伤,这是导致王某死亡的最根本原因;二是在次日的体育课上,王某没有告知教师其特殊情况,而继续参加课堂活动,最终导致其因脑部积血而死亡,这是王某死亡的促进因素。王某跌伤纯粹是其不可预料的个人偶发行为所致;而次日的体育课上,体育老师的教学行为又并无不当,故本案应属于学校意外事故。学校不存在教育、管理与保护职责上的过错。因此,本案中王某因意外而死亡的后果,应由其监护人自行承担。

[相关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幻灯片108

[案例]2003年5月12日,某市某中学组织学生到电影院观看电影,由于电影院管理失误,入场检票时单、双号门却还紧闭,致使 500 多名学生检票后仅能进入过厅而不能进入放映场。电影开演五六分钟后,影院才仅开单号门让学生进入放映场地,而天窗紧闭,不开电灯,黑暗中学生发生拥挤,致使 3 名学生被挤倒在地,其中高三女生孟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另两人受轻伤。

问题:本案的法律责任如何认定? 幻灯片109

[案例分析] 本起事故属于混合责任事故。

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时,应当做好一切准备工作。特别是有教育经验的人应当意识到学生在入场时如果不按一定的秩序,很容易发生拥挤和互相踩踏的情况。电影院是为公众提供休闲娱乐的经营场所,应为按规定购票的观众提供安全的观看场所,做好维持秩序的组织工作等应尽的职责。

学校和电影院应当按比例分担赔偿责任。由于电影院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因此,电影院对死亡学生的家属及受伤学生应负主要赔偿责任,本案中学校的过错程度较轻,应对受害学生或其家属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相关规定]《办法》第11条规定“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幻灯片110 (5)隐私权

学生甲某(男)在上课时把一封情信(有信封)递给后座排的女同学乙某,被任课老师发现,将该信件收缴.课后老师将该信件拆开检查,并把学生甲和乙二人叫到办公室,进行教育.学生甲认为老师私拆他的信件,侵犯了其隐私权.

问题:老师拆开并检查信件的行为是否侵犯学生的隐私权? 幻灯片111

案例分析:

本案例反映了教师(学校)的知情权与学生的隐私权的冲突问题。

1.学校和教师享有一定的知情权。学校知情权是指学校在对学生行使管理权的过程中,依法所具有的了解、知悉受教育者一定个人信息的权利。

2.学生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学生隐私权是指学生依法享有的保存私人秘密,防止他人公开或知悉的权利。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31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

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 幻灯片112

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的常见现象:

(1)片面强调教育权,过于涉猎未成年人个人的生活。

(2)不恰当地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将学生分数进行排名并予以公布。 (3)私自拆阅未成年人信件和日记。 (4)任意传播未成年人个人信息 (5)泄露未成年人身体隐疾。

(6)随意公开未成年人的家庭隐私。

(7)泄露未成年人出生秘密(收养关系)等。 幻灯片113

3.学校和教师享有知情权的前提是保护学生的隐私权。

在学校管理过程中,当学生个人隐私权与学校知情权发生一般冲突时,学校和教师应在尽量小的范围内公开隐私,使隐私权与知情权在一定程度上达到协调。

学校知情权是通过教师的职务行为来实现的,如果教师在履行学校赋予的教育管理职务时侵犯了学生隐私权,其侵权责任应由学校承担;如果侵权行为是超出学校规定之外、以教师个人名义实施的,那么其责任就应由教师个人来承担。 幻灯片114

(三)学生权利的法律保障 1. 家庭保护。

[案例]李静(化名)9岁,是李铁军与吴芳的女儿。李铁军与李某分手后,李静随父亲生活。2002年,李静到了入学年龄,被父亲李铁军送到泸州天化子弟校上小学。2005年2月,李铁军不再让李静上学,决定亲自教李静学习文化知识。李铁军认为,现在学校教育存在许多弊端,往往学非所用,不利于孩子成才。让孩子上学,还不如自己亲自教孩子。于是他按照自己设计的思路,每天教女儿他认为对女儿今后谋生有用的东西。

2005年3月15日,其母李某以其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泸州纳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李铁军剥夺了女儿的受教育权,请求法院帮助女儿重返学校读书。 问题:李铁军是否了侵犯李静的受教育权? 幻灯片115

两种观点:

观点1:父母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因此有权利决定孩子是否上学;李铁军并没有剥夺李静的受教育权,而是自身的认识,为李静选择“更合适”的教育方式,因此李铁军没有违反国家法律。

观点2:父母必须让子女接受法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没有权力剥夺其到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李铁军让李静辍学在家学习知识,违反了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一种侵权违法行为。父母应该积极创造条件,使子女能正常地接受学校教育。 幻灯片116

相关法规:

《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义务教育法》第4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

人辍学。”

《义务教育法》第11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幻灯片117

《义务教育法》第11 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免予入学的,由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义务教育法》第15条: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 幻灯片118

案例:刘某与李某于2003年元月结婚,2003年10月生有一女圆圆,后因感情不和,二人于2005年3月在离婚登记处协议离婚,并签有离婚协议。在协议中二人约定:孩子圆圆由女方刘某独立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刘某所有,李某不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2009年元月,刘某由于收入减少,认为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用,遂以圆圆的名义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圆圆的抚养费。但李某以离婚协议中抚养费的免除约定为由予以拒绝。刘某遂以圆圆的名义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抚养费。 问题:李某是否还有支付抚育费的义务呢?

协议离婚免除支付抚养费的约定是否有效? 幻灯片119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的是在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费的约定是否影响子女要求抚养费的问题。 1.相关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21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婚姻法》第36条第2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幻灯片120

2. 在离婚协议中有关不要对方支付抚养费的约定是否有效?

在离婚后,无论父母一方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未成年子女都有权利要求父母双方履行抚养和教育的义务,该权利属于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权利。离婚协议作为父母双方自愿达成的对离婚相关事项的约定,属于离婚双方意思自治的范围,我国法律对此充分予以尊重。但是,按照民法的相关法理,协议双方只能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加以约定,无权在协议中剥夺或限制他人的合法权利。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因任何理由而免除。刘某与李某在离婚协议中关于李某无需向小明支付抚养费的约定对刘某与李某具有法律效力,但只能拘束李某和刘某,却不能限制和剥夺子女要求父母承担抚养义务的法定权利。故支持了小明的

诉讼请求。 幻灯片121 案例拓展:

1.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哪些情形法院应予支持?

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2.抚养费的给付期限?

(1)双方就抚养费的支付期限有约定的,适用约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抚养费给付到孩子18岁止或大学毕业时止,也可以约定抚养费给付到孩子能独立生活时止。

(2)无约定的,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幻灯片122

(3)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①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②尚在校就读的;

③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幻灯片123

? 学校保护。

?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4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

成年学生。” ? 第15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

生 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 第22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

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第24条:“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幻灯片124

[案例]齐志与宋建同属北京市通州区成人教育中心直属的北京市通州区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2003年3月中旬,齐志与宋建因上网问题发生矛盾,同年3月20日宋建在职业学校内对齐志进行殴打,学校及时制止并进行了批评教育。然而次日下午,宋建在校内用预先准备好的双刃尖刀刺中齐志左腹部,致齐志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齐志的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宋建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3万多元,并认为因事故发生在职业学校校内,职业学校未尽到对学生的保护、管理、教育的职责,又因职业学校系成教中心直属管辖的学校,故成教中心亦应对齐志的死亡与宋建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问题:职业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幻灯片125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学校在此纠纷中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对此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事故发生在学校内,学校未尽到对学生的保护、管理、教育职责,故校方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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